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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办案经验,联合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旨在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检察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及有知识产权合规整改需求的企业提供合规参考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单位,积累了丰富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经验,办理了北京市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北京市首例职务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件。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保障了企业员工稳定就业,促进了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以下简称“企业重点人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侵犯商标权利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侵犯专利权利犯罪,包括假冒专利罪。
(三)侵犯著作权权利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以下涉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一般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机制:
(一)涉及食品、药品、母婴用品、化妆品等对于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三)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四)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合规整改程序】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制定合规整改计划;
(二)实施合规整改;
(三)合规整改效果评估。
第四条【合规要素】知识产权企业合规要素包括基础合规要素及知识产权专项合规要素。基础合规要素包括合规管理规范和合规组织体系,知识产权专项合规要素包括知识产权风险预防机制、识别机制、防范机制。
第二章 合规整改计划
第五条【计划内容】涉案企业应制定具备基础合规要素和知识产权专项合规要素的合规整改计划。为弥补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合规整改计划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梳理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可行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规范;
(三)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合规组织体系;
(四)健全知识产权合规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条【合规管理规范】合规管理规范,包括合规章程和制度。合规章程作为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志,是涉案企业确立合规价值理念、制度框架和基本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在合规管理方面具有最高的规范效力,是企业实施合规管理的根本性依据。合规制度是企业与员工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指引,包括行为准则、专项管理办法等管理类制度文件。
第七条【合规组织体系】涉案企业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包括因企制宜设置合规管理的岗位、部门或者兼职岗位、兼职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企业负责人应当参与合规管理机构。
第八条【预防机制】企业应分析研判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原因,并制定和完善针对性、预防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企业内贯彻落实,形成知识产权合规企业文化。
第九条【识别机制】企业应当组织管理人员或者内部有关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协助,以涉嫌犯罪的具体罪名为着力点,对企业蕴含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展开全面风险识别,编制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清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框架,提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基本措施。
第十条【应对机制】企业应当建立问责与惩戒制度,明确相关措施,并对企业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以改进和完善原有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
第十一条【侵犯商标权刑事风险提示】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识时,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商标许可风险,在自行制造、接受委托制造过程中,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须确认是否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时,应严格避免授权超期、超范围使用,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销售注册商标商品风险,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前,须确认拟销售商品为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结合销售方销售资质、进货价格、交易方式、商品质量等方式综合判断。
(三)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风险,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已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
第十二条【侵犯专利权刑事风险提示】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已取得权利人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十三条【侵犯著作权刑事风险提示】复制发行、传播、销售著作权作品前,须确认拟复制发行、传播著作权作品已取得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十四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风险提示】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前,应排除以下情况: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章 合规整改实施
第十五条【合规章程和制度】根据经营、行业特点和环境差别,结合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体罪名,由企业权力机构制定以知识产权合规为目的的合规章程、行为准则、专项管理办法等管理类制度,并定期更新上述文件,将外部的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纳入其中。
第十六条【合规组织设立】根据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条件,合理选择和设置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人员。该部门或人员,应根据合规章程和合规制度负责本企业合规整改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合规组织保障】企业实际控制人应作出合规支持承诺,给予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人员足够的支持,必要时,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担任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合规人员,保障合规整改机制运行。
第十八条【合规制度宣传】以合规制度为依据,对企业全体人员进行合规制度宣传与贯彻,确保企业全体人员对制度内容知晓、理解并真正遵守。
第十九条【合规审查】根据合规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将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作为涉及该类事务的首要决策程序,未经合规审查,不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类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内部监察】根据涉知识产权业务的规模初步诊断风险,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开展合规审查工作进行实施监察,同时可形成相关书面报告,并呈交企业权力机构,以确保知识产权合规制度真实实施。
第二十一条【线索调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立不合规线索提供方式,及时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合规情况,并根据线索情况,决定启动对应的调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取得合规】明确取得各类知识产权权利的相关措施,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具体取得方式、程序等具体措施规定。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护合规】对已取得的处于有效保护期或有效许可期的知识产权权利,制定相关措施以确保可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签署相关合同,进而实现权利维护。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使用合规】结合经营规模、行业特点,通过合规制度设定,实现研发、制造、销售、发行、复制、传播等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合规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涉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如涉及在向境外销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应调查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适时在目的地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对境外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相应的边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风险预警】合规组织可有效应用合规制度,准确收集相关风险线索,系统且全面地判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并及时根据风险大小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风险整改】合规部门或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并向风险发生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由风险发生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风险报告】企业应根据已发生的合规风险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应对方案。针对特定种类知识产权不合规的风险,应制定专项应对措施,将不合规结果给企业带来损失降至最低,并将合规风险的产生、识别、排查、应对的全面情况向企业权力机构书面汇报。
第四章 合规整改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体要求】涉案企业已全面、按时、有效完成企业合规整改计划。整改期间,能够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整改后,应当满足基础合规要素和知识产权专项合规要素的要求。
第三十条【基础要素评价】大型、中型涉案企业根据合规整改的需要,应当制定了基本的企业合规管理规范,并根据企业规模,建立了适当的合规组织体系。
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已经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确保合规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保证企业合规工作开展有规可依;
(二)已经成立独立运行的合规管理组织,不依附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等相关决策人员。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等知识产权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企业一般应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合规部门或合规专员。其他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及首席合规官,中型企业至少应设置合规专员,合规部门及合规专员不承担经营和财务等管理工作。
(三)已经授予合规管理组织相应的权利,使其具有独立性并能够直接接触包括最高管理者在内的企业所有层级的工作人员,充分开展整改工作,使合规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得以贯彻实施。对涉及重大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决策,合规管理组织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专项要素评价】大型、中型涉案企业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建立了专项的预防、识别、应对机制。
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已经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决策流程,将知识产权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二)已经建立工作责任清单,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专员,明确企业各岗位员工知识产权合规责任,明晰岗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点,制定员工手册,指导企业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可能涉及合规风险时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合法的选择;
(三)已经建立合规监察制度,由合规管理部门人员落实实施,并形成合规监察报告,监察内容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合规体系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对知识产权合规绩效进行评价,以确保知识产权合规目标的实现;
(四)已经建立举报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可直接向合规部门或合规专员报告,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举报由无利益冲突的合规专员进行独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决策层进行汇报、记录,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
(五)已经建立文件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对企业管理中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的重要过程予以记录、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对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等外来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来源与取得时间的准确性,外来文件和记录文件应当完整,明确保管方式和保存期限,文件管理体系的载体,不限于纸质文件,也包括电子文件;
(六)已经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登记和接触权限,对容易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秘密流失的设备,规范其使用人员、目的、方式和流通,明确涉密信息范围,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七)已经建立供应商审查制度,采购时核查供应商是否具备特定商品销售资质,是否提供一年内工商检查记录,供应商是否开具正规发票,货款支付渠道是否合法等;
(八)已经建立出入库清单制度,出入库清单实现精细化管理,内容涵盖出(退)货单号码、产品名、数量、单价、销货总额、退货总额、质检情况以及备注栏等细项,对出入库全流程监控;
(九)已经建立合规培训制度,对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分层级合规培训,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结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构建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企业形象;
(十)已经完善问责与惩戒机制,对违反企业合规义务、政策、流程和程序的人员(包括决策层、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如训诫、警告、降级、降职、调离、解雇、向执法部门报告违法情况等;
(十一)已经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合规部门要保证合规专项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确保决策层及时了解并采取预防、纠正和补救措施;
(十二)已经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知识产权专项合规制度实施期间,合规部门针对企业外部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企业内部制度、执行问题带来的合规风险等进行定期审查,并向决策层汇报,以及时修正,确保合规制度合法有效。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评价标准】小型、微型企业的合规管理规范、合规组织体系、预防机制、识别机制、应对机制可参照大型、中型企业标准予以适当降低,重点围绕预防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罪名的相关情况建立简明扼要的规范、体系、机制,注重企业合规整改计划的效果,通过实施合规整改,达到企业避免再次发生同类犯罪的效果。
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合规整改,重点参照以下标准:
(一)已经制定知识产权合规工作责任清单,设立合规官岗位(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明确公司各岗位员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点,制定员工手册,指导企业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可能涉及合规风险时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合法的选择;
(二)已经建立举报机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可直接向合规官举报,经合规官调查属实,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三)已经建立文件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对企业管理中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的重要过程予以记录、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和处置,对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等外来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来源与取得时间的准确性,外来文件和记录文件应当完整,明确保管方式和保存期限,文件管理体系的载体,不限于纸质文件,也包括电子文件;
(四)已经建立供应商审查制度,采购时核查供应商是否具备特定商品销售资质,是否提供一年内工商检查记录,供应商是否开具正规发票,货款支付渠道是否合法等;
(五)已经建立出入库清单制度,出入库清单实现精细化管理,内容涵盖出(退)货单号码、产品名、数量、单价、销货总额、退货总额、质检情况以及备注栏等细项,对出入库全流程监控;
(六)已经建立合规培训制度,对全体人员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培训,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结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人才建设,构建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企业形象;
(七)已经完善问责与惩戒机制,对违反企业合规义务、政策、流程和程序的人员(包括决策层、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如训诫、警告、降级、降职、调离、解雇、向执法部门报告违法情况等;
(八)已经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知识产权专项合规制度实施期间,合规官针对企业外部法律和政策的调整、企业内部制度、执行问题带来的合规风险等进行定期审查,及时修正,确保合规制度合法有效。
(九)其他应当参照大型、中型企业评价标准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类型划分依据】本指南所称涉案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具体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
第三十四条【指南的解释和规范冲突解决】 本指南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业联合会共同解释,若本指南的相关规定与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按照上级单位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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