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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2021)最高法知民终411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涉案专利中涉及功能性特征“显影层”,说明书中记载了关于“显影层”的物质组分、配方等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均对该功能性特征具有实质限定作用,均构成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在侵权判定时均应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的浅三色网格表面构成的显影层由粘接剂和石粉组成,但是,该粘接剂和石粉是否具有与上述说明书所述“显影层”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相同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并未予以证明。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于2010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及书写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2011年5月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020293455.4。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它是以塑料纸或者塑料纸板为基料,其特征是:塑料纸或塑料纸板的一面或者两面经过磨砂处理形成磨砂层,显影层与一面磨砂层粘接连接。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其特征是:显影层通过与一层或两层石粉混合层粘接后再与一面磨砂层粘接连接。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载具体实施方式中第[0054]、[0057]-[0061]段详细说明了显影层的原料、配比等。
胡某于2019年9月1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并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显影层”为功能性特征。杭州中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显影面层是否通过一层或两层石粉混合层粘结后再与基料连接,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显影面层是否采用涉案专利显影层的组成方式,仅凭被诉侵权产品现状无法确定。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显影层”的组成方式,其争议实质是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说明书第[0054]、[0057]-[0061]段关于显影层的物质组分、配方等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是否应当解释为“显影层”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有关实施例中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如系实现所称功能、效果所不可缺少,仍构成对该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限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专利类型定位,并不足以成为排除实现所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实施例中非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限定作用的充分理由。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显影层”属于功能性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54]、[0057]-[0061]段详细说明了显影层的原料、配比等,被诉侵权产品的浅三色网格表面构成的显影层由粘接剂和石粉组成,胡某应举证证明与上述说明书所述“显影层”具体实施方式中为实现“显影”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该粘接剂和石粉相关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本案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及附图所载、为实现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形状构造类特征和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对该功能性特征的实质限定作用,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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