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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网剧《隐秘的角落》备受关注。笔者观后感受颇多,联想起自己从事多年的商标实质审查工作,虽没有上述网剧那扑朔迷离、惊心动魄的情节,但在审查实务中的确遇到不少藏在“隐秘的角落”里的禁用商标。它们巧妙伪装,企图绕开《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注册“禁区”获准注册。为有效防范、准确处理这些禁用商标,笔者现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简析在商标审查实务中的常见类型。
一、换字型
换字型又可分为四种类型,即含义贴近型、视觉误认型、成语非规范使用型、异体字替换型。
一是含义贴近型。例如第38045535号“”商标,申请人为湖南神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该商标的设计思路在于通过用汉字“雀”替换“确”,来达到“确实省钱”的意思效果。因汉字“雀”与“确”,仅读音相同,而字体、含义均有显著差异,且置于首字位置,易被审查员识破用意。该标志被以与文字“确实省钱”相近,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又如第42973617号“”商标,申请人为朱梅丽,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该商标与上述案例相比,设计相对复杂,即通过替换两个字来实现“薄利实惠”的意思效果。但最终该标志被以与文字“薄利实惠”相近,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
二是视觉误认型。例如第32193258号“”商标,申请人为成都元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该商标设计极具迷惑性。申请人用字形相近的“荼”字来替换“茶”字,企图用“障眼法”来实现“薄荷清茶”的视觉效果。即便设计如此“精妙”,也未能逃过审查员的法眼,该标志被以与文字“薄荷清茶”相近,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
三是非规范使用成语型。例如第49580480号“”商标,申请人为贵州大曲鸿基酒业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行者无江”是对成语“行者无疆”的不规范使用,用在指定商品上易混淆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从而易产生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四是异体字替换型。例如第49755629号“”商标,申请人为柏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经查,该申请人在先曾申请第43681592号“”商标,亦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该标志被以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注意到“嚥”是“咽”的异体字,于是便和审查员玩起了文字游戏,以为用“嚥”替换“咽”后便可获准,殊不知商标“吞嚥易”的审查结论仍与上述在先商标“吞咽易”保持一致,被予以驳回。
二、拆字型
例如第51071742号“”商标,申请人为迪力(金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人虽在设计说明中指出,该商标由文字“更卑”及图形组成,但不难看出,该标志可识别为“硬牌”,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其品质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联想型
有的申请商标单就字面而言,或许不易察觉,但若结合申请人的主营业务加以联想揣摩,就能识破其玄机所在。例如,申请人吉林精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乳制品等。该申请人申请第35160936号等5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30、32、35、44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第35165434号等3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35、44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第35823489号等6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29、30、32、35、44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人的意图其实已暴露无遗,即在相关药品、食品、服务等类别上申请多件隐蔽商标,目的在于既想避开审查“禁区”,又能向消费者暗示、宣传自己主打商品的功能、用途或主营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尽管申请人心思用尽,最后还是被“火眼金睛”的审查员一一识破,即文字“健瑙宁”“舒杆宝”“瑙益舒”可联想为“健脑宁”“舒肝宝”“脑益舒”,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产生误认为由均予驳回。如果上述系列商标在不联合观察且不结合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仅就个案正常审查,在相关药品、食品、服务等类别上一旦被核准注册并实际投入使用,就会涉及百姓人身安全问题。
通过上述在商标审查实务中所遇到的禁用商标的常见类型与典型案例,笔者建议申请人应当结合主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符合自身发展为宗旨,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的优质商标,切莫挖空心思通过“巧妙伪装”标识来企图“绕开”《商标法》的注册“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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