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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民初415号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艾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乐,男,汉族。
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贪玩公司”)与被告江苏艾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华公司”)、郭*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贪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张佳,被告艾乐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郭*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贪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乐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贪玩”“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gm.12400.net网站上使用“贪玩”“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2.判令被告艾乐华公司在gm.12400.net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中国法制日报连续15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因被告艾乐华公司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影响(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0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的发行和运营,官方网站网址为×××.com。原告核准注册有“贪玩”第9类、35类、41类商标,“贪玩游戏tanwan.com”第9类、35类商标。原告自成立以来,凭借精英团队的精心运营,所研发的“贪玩游戏”品牌系列游戏荣获多宗奖项并获得广大游戏玩家的一致好评。同时,原告先后邀请郭富城、甄子丹、张家辉、孙红雷、古天乐、陈小春、刘烨、吴莫愁、马丽、吴孟迖、谢霆锋等诸多一线明星代言宣传贪玩品牌系列游戏,并被大量媒体广泛报道,原告在游戏行业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是国内游戏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互联网游戏公司。2020年5月,原告发现有一网址为“gm.12400.net”的网站,点击进入后是网站名称为“贪玩游戏tanwansifu.com”,提供多款网页游戏运营的游戏平台。原告通过在该网站进行充值,显示收款方为被告艾乐华公司。同时,原告通过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网站地址备案信息显示,12400.net域名为自然人朗天琼所注册。原告认为,“贪玩”和“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既包含原告企业字号,又展示了原告的品牌系列游戏名称,对原告而言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且原告也为前述商标的推广、持续使用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成本。被告艾乐华公司明知自身并未注册“贪玩”“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也未得到“贪玩”“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通过在gm.12400.net网站仿冒原告“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作为网站标识,用以推广自身运营的61款游戏,客观上增加了“gm.12400.net”网站运营游戏的玩家数量和充值金额,降低了原告“×××.com”网站获取意向用户的机会,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故意。被告艾乐华公司所仿冒原告的商标标识,在外观上与原告的商标极其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此种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原告核查,被告艾乐华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0日,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郭*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郭*乐应对被告艾乐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艾乐华公司辩称:一、艾乐华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贪玩公司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贪玩公司主张涉嫌侵权网站gm.12400.net最终收款单位为艾乐华公司,但是贪玩公司该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成立。1.艾乐华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与案外人孙*博(后经孙*博要求变更为徐*琦)签订了《线上收单服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艾乐华公司为网站提供收款链接服务。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6日。合同变更为徐睿琦后合作期限为2020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8日。艾乐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地为gm.wani520.cn提供收单服务,故艾乐华公司并未侵害贪玩公司的合法权益。2.艾乐华公司不知道gm.12400.net、tanwansifu.com(已无法访问)网站的存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才知道有这两个网站,也才知道gm.12400.net最终收款链接的单位为艾乐华公司。该链接是如何出现在被诉侵权的gm.12400.net、tanwansifu.com网站的,艾乐华公司不知情。艾乐华公司推测可能是孙*博(徐*琦)私自将收单链接接入到被诉侵权的gm.12400.net网站。3.贪玩公司在诉状中证实gm.12400.net域名的注册人为朗天琼而非艾乐华公司,且艾乐华公司并不认识朗天琼。(二)被诉侵权网站gm.12400.net并非艾乐华公司所有,艾乐华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从中获利,贪玩公司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1.艾乐华公司并非gm.wani520.cn网站域名的所有者、运营者,艾乐华公司是基于合同关系为该网站提供收单服务的合法行为。2.艾乐华公司更不是gm.12400.net、tanwansifu.com网站的所有者、运营者,艾乐华公司没有为gm.12400.net、tanwansifu.com网站提供收单服务,没有实施侵害贪玩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3.艾乐华公司完成了当日为gm.wani520.cn收单服务后,次日即将费用转给孙*博(徐*琦)。退一步从网络技术层面上说,艾乐华公司也无从得知收单的服务链接来源于gm.wani520.cn网站或者是来源于被诉侵权的gm.12400.net、tanwansifu.com网站,故艾乐华公司不存在过错责任。二、经艾乐华公司比对,gm.wani520.cn与gm.12400.net两个网站,除了网址域名和网页LOGO(玩爱520、贪玩游戏)不同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1.上述两个网站进入后的所有链接内容均一致;2.上述两个网站的游戏登录接口完全一致;3.上述两个网站的游戏支付接口完全一致;4.上述两个网站的服务器IP地址属于同一IP段。艾乐华公司推测上述两个域名为一人使用。综上所述,艾乐华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未获取利益,也没有过错,故艾乐华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依法驳回贪玩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贪玩公司向gm.12400.net网站相应的IDC服务商核实购买服务器的人员信息,查明真正的商标侵权人,进而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郭*乐辩称:一、答辩意见与艾乐华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二、郭*乐个人并未为任何网站提供服务,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一、涉案商标使用情况及原、被告主体情况
原告贪玩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官方网站网址为×××.com,贪玩公司名称于2016年11月28日由上海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其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手机)文化服务;网络(手机)游戏服务等。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分别注册了以下商标:
1.第27318942号“贪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有效期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2.第30938564号“贪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有效期为201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
3.第27333531号“贪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有效期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4.第30944311号“贪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有效期为2020年3月7日至2030年3月6日。
5.第2732612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有效期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6.第273411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有效期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
原告贪玩公司及贪玩游戏、贪玩相关游戏产品先后获评2017年金葡萄奖年度最佳营销案例奖杯、2017年腾讯中国游戏风云榜十大最受欢迎网页游戏、2017年品味榜奖杯、杰出商业价值页游平台奖杯、07073金发条奖奖杯、2018中国移动游戏风向奖奖杯、2018第四届硬核联盟黑石奖、硬核最受关注成长企业、硬核年度最受欢迎动作游戏、阿里云最佳合作伙伴奖杯、2018年悦享会效果营销大奖奖杯、第三届云游杯2018年最受欢迎手游及最佳合作伙伴奖杯、实效创意奖奖杯、钻石魔方奖奖杯、2019腾讯广告游戏行业向阳奖奖杯、2019年第五届硬核联盟黑石奖及硬核年度最受欢迎动作游戏等诸多奖项以及贪玩蓝月、贪玩传世游戏被评为40407第七届中国游戏风云榜十大受欢迎网页游戏等奖项,获得了行业的好评。同时,原告通过邀请诸多明星代言以及在网络媒体上对贪玩品牌系列游戏产品进行大量的宣传报道,使得原告在游戏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贪玩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贪玩公司拥有的贪玩系列七项商标专用权于评估基准日即2020年8月31日的在用价值为人民币10亿余元。
被告艾乐华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郭*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郭*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等;一般项目为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动漫游戏开发等。
二、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相关情况
(一)2020年5月26日,原告贪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仕成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办理电子数据保管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6月10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登录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后台,提取了相关电子数据保管文件,利用该公证处见证实录保全系统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实时保全,并将该操作的屏幕录像、截图取得的文件经“在线公证平台”进行校验、加密后提交公证处保管,公证人员提取上述相关屏幕录像、截图保全数据等文件时,将相关屏幕录像、截图保全数据等文件解密、校验、下载、保全、解压缩后,将相关屏幕录像、截图保全数据等文件刻盘保存(公证书附件二),同时由公证人员打印上述截图(公证书附件一)。据此,该公证处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了(2020)粤广南方第017034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的附件一、二显示:gm.12400.net网站以“贪玩游戏tanwansifu.com”作为该网站平台标识,网页名称显示为“首页—贪玩私服—BT页游—公益变态游戏”;gm.12400.net网站运营61款游戏,且游戏收款方为艾乐华公司;“12400.net”域名主办单位为自然人朗天琼。
(二)原告贪玩公司提供的支付宝交易回单显示,2020年5月29日,贪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仕成向艾乐华公司支付宝账户成功支付了游戏充值款人民币10元。
(三)2020年7月13日、2020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并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根据该认证视频的截图显示,(2020)粤广南方第017034号公证书公证的gm.12400.net网站相关情形仍然持续存在,且截至2020年10月26日,gm.12400.net网站的收款方仍然为艾乐华公司。
三、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艾乐华公司主张其为gm.wani520.cn网站提供收单服务的行为合法,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两份证据:1.孙*博(甲方)与艾乐华公司(乙方)于签订的《线上收单服务合作协议》,载明:艾乐华公司为孙*博提供支付服务并收取相关支付服务费,孙*博承诺只在gm.wani520.cn业务中使用艾乐华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服务内容为web收单(包括微信和支付宝扫码支付电子产品)、wap收单(包括微信和支付宝wap支付电子产品);双方合作期限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6日;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徐*琦(甲方)与艾乐华公司(乙方)于签订的《线上收单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除了将合同主体中的甲方变更为孙*博、双方合作期限变更为2020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8日以外,其他合同内容均与孙*博与艾乐华公司所签的《线上收单服务合作协议》一致。此外,艾乐华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艾乐华公司向孙*博、徐*琦转账支付的交易记录,用以证明艾乐华公司基于《线上收单服务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不仅为孙*博、徐*琦提供了收单服务,而且在收单后及时向孙*博、徐*琦转款。
艾乐华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江苏省泗洪县公证处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公证书》,载明:艾乐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乐于2020年9月27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见证实录保全存证功能、网页取证保全存证功能,对相关操作过程的屏幕录像、截图等进行保全。2020年9月27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登录该公证处的“在线公证平台”后提取了上述电子数据保管文件。根据该公证书的附件内容,艾乐华公司主张gm.wani520.cn与gm.12400.net两个网站链接的游戏登录接口、游戏支付接口等内容完全一致、该两个网站是同一个域名。
四、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艾乐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2020年9月27日gm.12400.net网站链接的收款人不再是艾乐华公司,但是贪玩公司提交的支付宝付款账单显示,截至2020年10月26日,gm.12400.net网站链接的收款人又恢复为艾乐华公司。据此,可以认定艾乐华公司对gm.12400.net网站的链接部分具有一定的操控能力。
本案诉讼中,原告贪玩公司申请追加朗天琼为本案被告并请求判令朗天琼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据贪玩公司提供的通讯地址向朗天琼邮寄相关法律文书未能有效送达,故本院在本案诉讼中不再追加朗天琼为本案被告,原告贪玩公司可以另行向朗天琼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贪玩公司注册的系列案涉商标经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网站“gm.12400.net”的经营业务为宣传和运营网络游戏,与原告贪玩公司网站的服务种类相同。“gm.12400.net”网站点击进入后,可见该网站在显著位置使用了“贪玩游戏”与“tanwansifu.com”组合而成的标识,与原告的在视觉上无显著差异,二者构成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说明“gm.12400.net”网站有意仿冒原告贪玩公司“贪玩游戏tanwan.com”作为网站标识,用以推广其自身运营的61款游戏。该网站不仅以“贪玩游戏tanwansifu.com”作为该网站平台标识,网页名称也显示为“首页—贪玩私服—BT页游—公益变态游戏”,其中的“贪玩私服”也借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既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本案被控侵权网站域名为“12400.net”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朗天琼个人,但是艾乐华公司在“gm.12400.net”网站中收取了该网站经营所得的款项,且根据本案查明的诉讼中“gm.12400.net”网站收款人前后变化的情况,可知艾乐华公司对gm.12400.net网站的链接部分具有一定的操控能力,故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载明艾乐华公司实际参与和实施了对贪玩公司的侵权行为,其应对“gm.12400.net”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贪玩公司要求判令艾乐华公司立即停止在“gm.12400.net”网站上使用“贪玩”“贪玩游戏tanwan.com”,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艾乐华公司有权完全掌控“gm.12400.net”的设置及运营,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无法全部予以支持。针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仅能判令艾乐华公司在“gm.12400.net”网站持续侵权的情况下立即停止收单行为。关于艾乐华公司的赔偿金额问题,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贪玩公司并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被告的非法获利及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及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结合本案诉讼中“gm.12400.net”网站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事实以及被告艾乐华公司仅为收款人的事实,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艾乐华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7万元(含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现因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艾乐华公司仅为“gm.12400.net”网站的收款人,故原告贪玩公司要求判令艾乐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艾乐华公司依据其与孙*博、徐*琦所签《线上收单服务合作协议》,主张其为gm.wani520.cn网站提供收单服务的行为合法。本院认为,艾乐华公司是否为gm.wani520.cn网站提供收单服务,与本案无关。对于艾乐华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艾乐华公司还主张gm.wani520.cn与gm.12400.net两个网站链接的游戏登录接口、游戏支付接口等内容完全一致、该两个网站是同一个域名,本院认为,艾乐华公司主张的该项事实即使成立,也不能否定gm.12400.net网站存在的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故对艾乐华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艾乐华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且郭*乐未能举证证明艾乐华公司财产独立于郭*乐个人的财产,故原告贪玩公司要求郭阿乐对本案中艾乐华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贪玩公司诉讼请求当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艾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在“gm.12400.net”网站持续侵权的情况下艾乐华公司立即停止其为“gm.12400.net”网站收单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艾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7万元整。
三、被告郭*乐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江苏艾乐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乐负担1,938元;原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迎风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余林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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