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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某自然人在日本申请注册“DIORLV”商标(图一),使用于第25类的内衣、大衣等多种商品,2020年10月初审通过,11月公告。迪奥公司提起异议,迪奥公司指出,被异议商标包含“Dior”,也就是其享有盛誉的时尚品牌“Christian Dior”的简写。此外,还会被人看作是两个知名品牌“Christian Dior”和“Louis Vuitton”的组合。“DIOR”是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和异议人的Dior商标发音和含义都一样。
专利局虽然承认异议人商标在女礼服、箱包、鞋等商品上的知名度,也认可Dior是“Christian Dior”的简称,但并不认为DIOR是涉案商标的显著部分,也并不认为“DIORLV”中的“DIOR”可以被独立识别出来。通过比较,专利局认为,涉案标记视觉和发音上看“DIORLV”足以和“Dior”相区分;从含义上看,“DIORLV”无具体含义,但“Dior”代表着时尚的知名度。因此,两标记近似度低,相关公众不会混淆,也不会认为两者之间有经济联系。综上,专利局认为,涉案商标不能被认为是包括了知名商标的简称,对迪奥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该案进展仍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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