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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湖南台的热门节目《声临其境》被诉侵权——北京身临其境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节目名称构成反向混淆,侵犯该公司“身临其境”的商标专用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请。
身临其境公司称,其享有“身临其境”商标及该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上的专用权。该公司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并出品的电视节目《声临其境》、推广该节目的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爱奇艺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芒果TV网、爱奇艺网播出的《声临其境》节目中,大量使用“声临其境”文字和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同时产生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侵害了身临其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湖南台辩称,“声临其境”作为电视节目名称是对涉案节目主题、形式、内容的高度概括和凝练,系叙述性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且“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存在明显差别,湖南台独立制作并播出涉案节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构成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爱奇艺公司和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其作为涉案节目播出平台的运营者,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虽构成图样近似,但三被告将其使用在涉案节目的播放和宣传推广中,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首先,“身临其境”与“声临其境”在语义上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相较于与节目名称或标识的关系,电视节目与其自身内容、特点以及制作主体、播出平台存在更为密切联系,相关公众能结合电视节目本身的特点识别其与涉案商标之间的关系,不构成反向混淆。
法院认为,身临其境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身临其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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