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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仿冒“美心”“半岛”等月饼蛋卷价值29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2-03-16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郭燕
标签: 美心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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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作为一种传统美食,受到很多人的喜爱。然而,“美心”月饼的热销,却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他们不惜铤而走险,干起假冒注册商标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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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今天(3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在线审理一起假冒“美心”等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人庄某耿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庄某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

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某小区门口抓获一男一女庄某耿和刘某娜。两人在2020年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林某龙租借场地,招募李某梅等人采购馅料,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半岛”等品牌月饼和蛋卷,并通过庄某海个人账户收支款项,短短一个月内销售上述商品共计54万余盒2700余万元,待销售4.5万余盒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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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VS仿冒品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受理该案后查明,早在2016年3月,庄某耿就因制售仿冒“美心”品牌月饼等,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庄某耿、刘某娜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娜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庄某耿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刘某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庄某耿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庄某耿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本案背后老板是林某龙,庄某耿只是向其提供月饼馅料,并不是主犯。此外,庄某耿对原判认定的涉案金额以及“美心”“半岛”是否为注册商标也表示质疑。

检察机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美心”“半岛”等品牌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涉案商标均系注册商标,且在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权利人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书等证实,查获的月饼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结合庄某耿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认定庄某耿直接或指使同案犯购买模具、包材、馅料、设备,寻找场所,招募人员,制造、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货款最终转入了庄某耿使用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查获的侵权商品、出货表、进货表、转账记录及审计报告等表明,该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达2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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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某耿与他人商谈制作月饼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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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耿与他人商谈制作月饼包装盒

上海高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庄某耿未经“美心”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指使同案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制造、销售侵权商品等活动起决策、组织、指挥作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系主犯。

在量刑方面,本案中,“美心”“半岛”等品牌商品在国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庄某耿及其犯罪团伙虽然作案时间不长,但销售规模大、涉案金额高,不仅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涉案侵权商品为月饼,是我国传统中秋佳节期间具有较高消费需求的食品,庄某耿等人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严惩。

另外,庄某耿系主犯,又系累犯,且其前罪所涉罪名与本案相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同样涉及本案“美心”品牌月饼。庄某耿至今仍不认罪、悔罪,足见主观恶性之深,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在此期间,法院已对林某龙、李某梅、庄某海等人依法判刑。

据悉,近年来,上海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21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00件,审结989件,判处刑罚1422人,分别上升55.44%、106.04%、101.42%。其中,受理涉及商标标识类犯罪案件860件,审结939件,判处犯罪分子1295人,分别占比95.56%、94.94%、91.07%。

“上海法院将继续从严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让恶意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特别是对既涉及食品药品又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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