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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针对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良品三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行为保全。
裁判要旨
腾讯公司(申请人)投入巨大成本获得授权在腾讯视频平台传播2022年北京冬奥会各项赛事活动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电视家”APP的运营者(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案涉冬奥赛事内容并以此为宣传点吸引用户下载“电视家”APP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将大量“劫持”用户流量,造成腾讯视频用户的流失,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极大。考虑到奥运赛事活动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且维护奥运赛事节目的健康有序传播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作出了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电视家”APP中提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且如果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法院将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电视家”APP提供网络服务的保全裁定。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行保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于2022年2月9日针对被申请人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视听通公司)、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家视通公司)、成都良品三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良品三号公司)提出诉前行为保全。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申请人诉称
三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下称“冬奥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则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
事实和理由:腾讯计算机公司获得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成为奥运赛事的授权转播机构。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与腾讯计算机公司签订《共同运营确认书》,约定三方共同运营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并共同对腾讯视频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腾讯视频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发挥多平台、多业务联动与互联网技术优势,通过腾讯视频、腾讯体育、微视、腾讯网、腾讯新闻、微信、QQ、QQ浏览器等数字产品矩阵进行全渠道分发。凭借着精彩纷呈的冬奥赛事节目,《热雪浪》《了不起的冠军》《追雪人》等丰富多元的自制节目等全方位的互动体验,为用户提供的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相关节目内容获得了数以亿计的用户关注和喜爱,冬奥会赛事节目以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围绕北京冬奥会打造的立体多维的运营模式已成为腾讯视频提升用户量和活跃度的重要优势资源,因此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对于其经过合法授权获取并投入大量成本持续运营的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赛事相关节目内容享有合法权益。一、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提供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赛事节目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奥运赛事作为重点权利保护项目,在其开幕前,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在2022年1月至3月间,着力整治未经授权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并将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视听、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有力规范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事传播秩序;国家版权局将冬奥会、冬残奥会相关节目纳入版权预警保护,要求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中央电视台亦发布了声明,明确申请人的合法授权地位,并进一步明确未经正式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回看、下载等任何方式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视听素材。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发现,被申请人未根据国家版权局公示的预警名单和明确要求,通过其运营的“电视家”APP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点播以及相关节目集锦短视频,同时设置了冬奥专题整理和推荐其提供的冬奥赛事节目。与此同时,被申请人还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主要宣传点,介绍通过“电视家”软件,就可以观看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比赛直播,以此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事实上,通过“电视家”APP观看节目需要先观看大量的广告,用户或者选择观看广告后观看相关冬奥会赛事节目,或者通过购买会员免广告的形式来免除广告,被申请人也因此获得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体育赛事转播应当获得合法授权的商业惯例和法律要求,亦违背了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其希望以不劳而获的冬奥赛事节目获得用户关注、提升用户数量、增加广告曝光和获取非法商业收益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2、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消费者、竞争秩序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带来严重损害。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盗播涉案赛事的行为减损了申请人通过提供奥运会赛事可能获得的关注度和用户流量,以及用户观看而带来的广告收益、会员收益和基于用户体量带来的广告定价效应,使得申请人为了宣传和播放涉案赛事所做的持续、巨额资源和资金投入难以取得应有的商业效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利益。同时,被申请人的行为亦是对奥运赛事授权播出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各被授权方获取授权的积极性,甚至影响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发展的良好秩序,为奥林匹克精神传播与文化培育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体育赛事播放的健康生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申请人的行为还将影响消费者的长远利益。综上,被申请人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及奥运赛事传播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应当予以制止。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首先,涉案体育赛事吸引高度关注且赛程非常短暂和集中,不及时制止涉案盗播行为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影响我国的奥运版权保护形象。其次,被申请人的涉案行为与申请人提供几乎完全同质化的奥运会赛事内容,用户在涉案网站和APP中观看奥运会赛事后无需再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服务,该实质性替代效果直接导致了申请人的用户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减少,还会严重影响申请人基于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赛事打造的多生态运作的商业模式的良好运转和品牌声誉而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根据七麦数据的统计,“电视家”APP安卓端的累计下载量为1.29亿,日均下载量超过10万,上架平台包括华为、小米、VIVO、OPPO、魅族、应用宝、豌豆荚等主流应用分发平台,可见其在用户中覆盖之广。因此,电视家APP的侵权规模巨大,如不及时制止必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则申请人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反之,如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提供和推广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赛事节目,因其本就不对该内容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权益,而不会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损害。并且,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停止对涉案“电视家”APP提供网络服务,一方面该请求限定了特定的时间段,另一方该请求以被申请人拒不停止侵权为附带条件,且是建立在被申请人以冬奥会作为其现阶段的主要软件卖点、获客途径和商业收益的基础上,已经是在被申请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时的最小损害方式。考虑到冬奥会赛事版权保护的国际关注以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会远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不会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实施行为保全措施后,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来说,仍可在申请人的腾讯视频等平台以及其他被授权人的平台在线观看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赛事节目,其仍能享受高质量的赛事播放服务以及丰富的周边节目与活动。并且,奥运版权的保护和开发,一向都是国家版权保护的重点工作,既关系到维护国际奥委会、奥运赞助商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奥运经济良性发展,还关系到中国政府践行办奥理念、履行办奥承诺的国际形象,向世界展现我国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决心和力量。采取保全措施及时进行涉冬奥侵权行为的处置,营造良好的冬奥版权保护氛围,将冬奥版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然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还将在国际上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赢得积极评价和树立良好形象。
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初步查明事实如下:
腾讯计算机公司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签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东京奥运会、2022北京冬奥会版权许可和媒体合作协议基础协议》,双方约定中央电视广播总台协调央视频、央视网或其他台属相关机构直接向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供许可内容;许可赛事包括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涵赛事的开幕式、闭幕式和赛事期间进行的全部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许可内容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基于赛事主办方提供与赛事相关的国际电视视频基本信号(ITVR信号)制作、播出(提供)的全部视频节目,包括节目中的解说和字幕信息;许可平台为被授权方拥有并自行运营的互联网视听和/或社交媒体平台,具体包括腾讯视频APP、腾讯体育APP等八个网站、APP;许可使用方式为许可被授权方以短视频形式向用户提供前述短视频的点播服务,以长视频形式(完整赛事节目)向用户提供前述长视频的点播服务。
据申请人提交网页截图显示,腾讯视频网站首页有“北京2022冬奥会看冬奥来腾讯”的专题宣传,并设置了“热门比赛”“冬奥热搜”等专题版块,提供北京冬奥会相关赛事节目。
2022年1月2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关于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保护的声明》中记载,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下称“北京2022年冬奥会”)将于2022年2月4日在北京开幕,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总台”)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总台拥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在中国大陆地区,除中国移动咪咕、腾讯、快手、北京冬奥纪实频道、上海五星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已获得总台授权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均未获授权传播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事节目。除上述已获授权机构外,未经总台总经理室正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音视频转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回看、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任何方式,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视听素材。总台将联合各方加大维权力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侵犯奥运节目版权和利用总台奥运节目资源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022年1月27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的通知》,明确在2022年1月至3月间,着力整治未经授权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并将严厉打击各类涉冬奥视听、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有力规范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赛事传播秩序。
2022年1月2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22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相关节目列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名单,有关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服务商包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含央视网、央广网、国际在线、央视频、央视新闻、央视体育、央视影音、云听、奥林匹克频道APP,授权期限为2021.1.1-2022.8.31)、咪咕(含网站、咪咕视频、咪咕直播、咪咕影院、咪咕音乐、咪咕阅读、咪咕灵犀、咪咕快游、咪咕善跑、咪咕圈圈、魔百和、咪视界、咪视通,授权期为2021.1.1-2022.8.31)、腾讯(含网站、腾讯视频、腾讯体育、微视、腾讯新闻、微信、QQ、QQ浏览器,授权期限为2021.6.15-2022.8.31)、快手(含网站、快手、快看点、AcFun、快影、一甜相机、回森、水母动漫,授权期限自2021.6.15-2022.8.31)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以下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上述关于冬奥会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和要求经政府网站和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报道。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于2022年2月2日开始首个比赛日,2月4日举办开幕式,2月20日闭幕
2018年8月1日,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签订《共同经营确认书》,其中记载,三方共同运营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并共同对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视频产品和服务经营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
根据(2022)深前证字第3456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2月4日,小米应用商店“电视家”软件详情页面“应用介绍”部分显示“电视家是一款免费的看电视直播软件,手机上就可看跨年纯净晚会直播北京冬奥赛事直播。央视频、cctv1、cctv5、卫视台、体育高清频道观看;汇聚电视、电影、综艺、热点新闻、短视频。央卫视节目单,节目预约回看。”、“【北京冬奥】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比赛直播,查冬奥赛程、冬奥奖牌榜、看冬奥开幕式闭幕式。短道速滑、单板滑雪、冰壶冰球、花样滑冰,冬奥比赛直播天天看;冬奥手机网络直播看谷爱凌、武大靖为中国夺冠瞬间!”、“反馈网址:https://www.tvapk.net/”;“开发者: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版本:3.0.1.1”。打开“电视家”APP,点击阅读“电视家”用户服务协议,记载:“电视家”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电视家”的客户端应用程序。进入APP,打开“我的”页面,点击“VIP会员”,页面显示“VIP会员套餐”“VIP会员2年98元”、“VIP会员1年49元”等。通过微信支付购买1年VIP会员,收款商家名称为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点击“电视家”APP首页顶部“冬奥会”标签,进入“北京冬奥见证中国精彩”页面,该页面正在播放CCTV-16频道北京冬奥会冰壶混双循环赛内容,点击该页面上的“CCTV-5体育”按钮,播放内容变更为CCTV-5频道北京奥运会花样滑冰团体赛。点击“电视家”APP顶部“央视”标签,进入“央视”页面,点击“CCTV-5体育”,打开CCTV-5频道页面,正在直播北京冬奥会花样滑冰团体赛内容,分享该页面链接,显示域名为dianshihome.com,点击该页面“节目单”部分“全部节目”,页面显示CCTV-5频道多个日期的节目单,其中包括2月4日“08:00实况录像(奥林匹克)-北京冬奥会冰壶混双循环赛”、“09:00北京冬奥会-花样滑冰团体男单短节目等”、“13:20北京冬奥会-花样滑冰团体双人短节目等”、“19:55北京冬奥会-开幕式”等,并有“回看”“预约”等选项;在“央视”页面点击“CCTV-16奥林匹克”,打开CCTV-16频道页面正在直播北京冬奥会女子冰球小组赛内容。同时,该公证书记载,点击“电视家”APP底部“短视频”按钮,进入“短视频”页面,点击该页面顶部的“北京冬奥”标签,页面显示“冰壶混双循环赛第2轮中国6:5险胜澳大利亚”、“冰壶混双中国队4比1领先澳大利亚队”等多个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相关的短视频,点击即可播放。
根据(2022)深前证字第3458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2月8日,打开“电视家”APP“我的”页面,登录后点击“VIP会员”,页面显示“VIP会员套餐”“VIP会员2年135元”、“VIP会员1年79元”等。点击“电视家”首页底部“电视”按钮,进入“电视”栏目页面后,点击顶部“体育”标签,进入“体育”页面,有“北京冬奥会-赛事转播6”等视频选项。点击“CCTV-5体育”,打开CCTV-5频道页面,正在直播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页面下方有节目列表,包括“北京冬奥会冰球女子小组赛”等并有“回看”“预约”选项。在CCTV-5频道播放页面,点击“换台”,选择“CCTV-16奥林匹克”,打开CCTV-16频道页面,正在直播北京冬奥会冬季两项女子15公里个人决赛内容。在“电视家”APP“电视”栏目“央视”页面上点击“CCTV-1综合”,进入CCTV-1频道页面,点击节目单中的2月7日“14:20北京冬奥会高山滑雪女子大回转等”“回看”按钮,页面开始播放该比赛内容。进入CCTV-2频道页面,点击节目单中的2月6日“13:07实况录像(奥林匹克)-北京冬奥会冰壶混双循环赛”“回看”按钮,页面开始播放该比赛内容;点击2月7日“13:39实况录像(奥林匹克)-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男子雪上技巧”“回看”按钮,页面开始播放该比赛内容。
根据(2022)深前证字第3459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2月8日,“电视家”APP提供了CCTV-5频道北京冬奥会花样滑冰男单短节目、CCTV-16频道北京冬奥会花样滑冰团体赛女单自由滑等奥运赛事内容的直播,并且,经过与央视频APP提供的相应赛事内容的比对,显示“电视家”APP系对中央电视台奥运赛事内容信号进行同步直播。
北京视听通公司系“电视家”APP显示的运营主体。北京家视通公司系“电视家”APP的VIP会员收费主体。成都良品三号公司系tvapk.net域名ICP备案主体。
根据七麦数据网站,至2022年2月8日,“电视家”APP的累计下载量接近1.28亿,上架平台包括华为、小米、VIVO、OPPO、魅族、应用宝等应用分发平台,近30天日均下载量超过15万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讯计算机公司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有权传播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事节目,腾讯视频是合法被授权平台。2018年8月1日,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签订《共同经营确认书》,确认三方共同运营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并共同对腾讯视频产品和服务享有运营权利,就其他方侵害视频产品和服务经营的行为,三方有权单独或共同提起诉讼维权。故申请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对此,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为依据,主张北京视听通公司、北京家视通公司、成都良品三号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三申请人共同运营腾讯视频平台,该平台是经合法授权向用户提供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的长视频、短视频点播服务及综合视频内容平台。根据现有证据,北京视听通公司及关联方是“电视家”APP显示的运营主体,北京家视通公司系“电视家”APP的VIP会员收费主体,成都良品三号公司系tvapk.net域名ICP备案主体,“电视家”APP提供赛事直播、回放等服务,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在经营范围、用户群体、提供服务内容方面存在交叉重合,上述主体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其次,网络视频服务领域,视频内容资源是网络视频平台吸引用户、培育竞争优势、获取收益的核心资源。对于申请人来说,其投入巨大的成本获得授权,在腾讯视频平台传播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闭幕式、各项赛事活动,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所在。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并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声明的被授权主体,但仍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以及相关节目短视频,设置冬奥专题,推荐其提供的冬奥赛事节目内容。与此同时,被申请人还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主要宣传点,介绍通过“电视家”软件,就可以观看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直播,以此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被申请人的行为减损了申请人可能获得的关注度和用户流量,攫取了不当的商业利益,对申请人运营的腾讯视频平台造成现实的、可预见的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体育赛事转播应当获得合法授权的商业惯例和法律要求,亦违背了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案涉冬奥赛事内容并以此为宣传点吸引用户下载其APP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极大。申请人具有提出诉前行为保全请求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北京冬奥会即将于2022年2月20日闭幕,比赛日程只有19天,奥运赛事活动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实时进行的比赛内容更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属于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足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由于奥运赛事的特殊性,被申请人通过“电视家”APP提供的赛事节目,实质上已替代了腾讯视频提供冬奥会赛事相关内容的服务,将大量“劫持”用户流量,造成腾讯视频用户的流失,如不及时制止,将扩大损害后果,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获得传播冬奥会相关赛事节目的合法授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在“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没有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在被申请人拒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关网络服务主体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是避免申请人损失扩大的有效途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会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世界范围内历史最悠久,影响力最大的国际体育赛事之一,奥运会一直备受世人关注。奥运版权的保护和开发,是国家版权保护的重点工作,既关系到维护国际奥委会、奥运赞助商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奥运经济良性发展。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各媒体平台都加强了对奥运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报道。维护奥运赛事节目的健康有序传播,营造良好的冬奥版权保护氛围,是保障社会公众体育文化供给,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结果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良品三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本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包津燕
审 判 员 张红杰
审 判 员 赵振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白海戎
法 官 助 理 李安静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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