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胡姬花”牌油、“胡姬花”牌米面,乍眼一看都冠有“胡姬花”字号,但实际上,胡姬花油类产品与米面产品并不是一家公司生产,而是出自两家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胡姬花”作为大家耳熟能详的食用油品牌,其所属公司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里粮油公司)认为这家做米面的山东胡姬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姬花农业公司),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胡姬花农业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决赔偿嘉里粮油公司十万元。
“胡姬花油”告了“胡姬花米面”
“胡姬花”是1997年6月28日,由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的第1043095号文字商标。2008年1月16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嘉里粮油公司。目前,该商标有效期已续展至2027年6月27日。
倘若在超市里,看到了“胡姬花”食用油、“胡姬花”米面,消费者在看到都有“胡姬花”字号,很容易混淆,误解产品出自一个企业。但实际上,是有企业也注册了“胡姬花”,用在米和面类产品上。嘉里粮油公司认为该公司此举有商标侵权之嫌,将胡姬花农业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这家叫胡姬花农业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5日,目前已更名“山东团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胡姬花农业公司与千千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胡姬花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千千佳公司将其在第30类上注册的第10464352号“胡姬花”商标,许可胡姬花农业公司在其生产的谷类制品;面粉;米;面粉制品;面条;挂面;方便面;食用淀粉;粉丝(条);地;地瓜粉产品包装上使用及在企业字号、网店字号、门店名称、媒体宣传中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8年4月25日止。
此后,胡姬花农业公司生产了一系列“胡姬花雪花小麦粉5kg”“胡姬花多用途麦芯粉5kg”“胡姬花长粒香大米5kg”“胡姬花稻花香五常大米5kg”“胡姬花长粒香大米5kg”等产品,并在实体店面、淘宝网站售卖,在微博、微信进行宣传。
在一审法庭上,嘉里粮油公司提供了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多份公证书,证明胡姬花农业公司在实体店面、淘宝网站售卖多款“胡姬花”字号产品,同时在微博、微信宣传的页面、文字内容等进行“胡姬花”等字眼的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嘉里粮油公司还提供了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2543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内容,记者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胡姬花农业公司使用的第10464352号“胡姬花”商标,其注册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
根据如上证据,嘉里粮油公司认为胡姬花农业公司侵害了其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要求胡姬花农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嘉里粮油公司第1043095号“胡姬花”商标权的产品,停止在网络店铺、微信、微博等电商平台、社交平台上使用“胡姬花”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更改不得含有“胡姬花”三字的企业名称。”
两家公司“胡姬花”文字商标不是同种类
嘉里粮油公司的第1043095号“胡姬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而被诉侵权的第10464352号“胡姬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粉及大米产品。因此,两家公司的“胡姬花”文字商标因注册的不是同种类的商标专用权,均合法通过了国家工商局备案。也就是说,虽然消费者觉得米面、油是一大类,但实际上商标名册上是两类,而这也成为胡姬花农业公司应诉的主要反驳点。
胡姬花农业公司认为该公司是在核定使用的“米、面”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胡姬花”商标,并没有商标侵权和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8259号决定,该决定中明确指出“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与面粉、大米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非类似商品”,因此胡姬花农业公司认为其公司不存在对嘉里粮油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并未造成嘉里粮油公司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胡姬花农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商标及包装装潢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嘉里粮油公司的商标差异较大,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且双方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即使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公司使用的商标系注册商标,胡姬花农业公司是基于信赖商标注册部门决定而使用该商标。虽然公司使用的商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并未生效,且被诉侵权的商标原注册公司千千佳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最终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对胡姬花农业公司行为也不具有追溯力。”
米、面产品与食用油脂类产品构成类似商品
米、面、油在老百姓眼里,属于同类不同种的食品。使用“胡姬花”同字眼的宣传,难免会让消费者混淆和误解属于同一家企业。那么胡姬花农业公司的该行为,是否侵犯了嘉里粮油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成为了法院判决这场官司的审理难点。
嘉里粮油公司认为,食用油与米面均为类似商品,二者同属粮油食品,有相同的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以一般公众观念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商品。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而基于以上条例,法院认为,米、面及食用油,在我国的消费传统中粮油的关联程度较高,所涉及的相关公众主要是消费者,消费者群体基本一致,消费者习惯上将粮油产品并列,食用油与米、面的销售场所也相同。“二者的功能、用途虽然存在差别,但消费者一般认为其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米、面产品与食用油脂类产品构成类似商品。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2543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也持有该观点,认为第10464352号“胡姬花”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同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将第10464352号“胡姬花”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此后,虽然被诉侵权商标注册公司千千佳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维持了撤销决定。”
综合,法院认为,嘉里粮油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胡姬花农业公司使用的商标制作的产品面粉、大米本身即属于类似商品。
“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嘉里粮油公司的第1043095号“胡姬花”商标注册于1997年6月28日,胡姬花农业公司使用的第10464352号“胡姬花”注册商标注册于2012年2月6日,两商标均为普通字形的“胡姬花”中文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两商标完全相同。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胡姬花农业公司使用的第10464352号“胡姬花”注册商标,注册单位在注册时,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法院表示,嘉里粮油公司注册的第1043095号“胡姬花”商标,经过长期持续宣传、使用,并于2009年即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已经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胡姬花农业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法院认为,胡姬花农业公司作为与嘉里粮油公司同处一省的面粉企业,对于嘉里粮油公司胡姬花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属于明知,在此情况下仍以胡姬花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难谓善意。其注册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表示,胡姬花农业公司在这期间及之后将“胡姬花”作为字号注册企业进行经营的行为,也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其与嘉里粮油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且两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胡姬花农业公司使用的被诉商标与嘉里粮油公司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嘉里粮油公司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与嘉里粮油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关系,“胡姬花农业公司属于不正当利用了嘉里粮油公司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对嘉里粮油公司涉案商标的侵犯。”
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胡姬花农业公司未经嘉里粮油公司许可,在与嘉里粮油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者认为胡姬花农业公司与嘉里粮油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法院判定胡姬花农业公司属于商标侵权及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胡姬花农业公司停止侵犯嘉里粮油公司第1043095号“胡姬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米、面粉商品上,停止在微博、微信宣传中以及淘宝网电子商务中使用“胡姬花”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胡姬花”三汉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嘉里粮油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