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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体育赛事直播链接,存在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2022-02-07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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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央视国际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案件中,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足联授权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对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比赛包括以直播、延播、点播的方式传播赛事等媒体权利。

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手机App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葡萄牙对西班牙等共十七场完整赛事的非官方链接,并在涉案App的开屏广告、首页和热门专区提供涉案赛事的信息,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涉案App观看涉案赛事实时直播。

央视国际公司主张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侵犯了其著作权。

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其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已对涉案赛事信号提供者做了必要的筛选,已尽到合理义务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认为,网络科技公司将涉案赛事展示于其涉案App热门栏目,并在涉案App开屏页中宣传世界杯比赛的相关内容,在无证据证明被链接网站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网络科技公司应当知道被链接网站存在侵权的较大可能,但其仍然对被链接网站进行推荐和展示,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大家通常知道著作权法中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免责的条款,即所谓的“避风港”条款,但是实践中很多经营者就此忽视了法律对其过错的限制要求,随意转发、聚合来源不明的链接,往往导致侵权的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侵权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平台,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通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14条及司法实践的梳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以下几类情形,属于存在主观过错:

(1)行政主管机关发出的预警函;

(2)权利人发出的符合规定的预警通知;

(3)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侵权行为发生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热播期,特别是实时直播;

(5)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

(6)平台同时经授权传播体育赛事节目;

(7)平台为侵权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编辑、整理和推荐;

(8)平台从侵权内容的传播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开幕在即,网络服务商在从事相关传播经营活动时,务必加强法律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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