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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01-27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朱瑾 许谅亮
标签: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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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了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的重要任务。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仍未正式建立,亟需加强研究,加快工作进程。本文围绕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建立相关制度的难点和要点,以及当前环境下如何科学有效推进相关工作进行了系统论证,比较研究了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调查及评估制度现状,提出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体系框架的初步思路,并从如何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如何建立评估结果有效指导工作实践的互动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体系的建议。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制定并实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陆续加入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积极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应该说,我国用短短四十多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路程,建立起一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齐全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大幅提高保护水平,优化行政管理和司法部门设置,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益获得创新主体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积极评价。中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坚定维护者、重要参与者和积极建设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社会治理方式改进和社会治理水平提高。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回应各界关切,赢得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了解、认同和支持,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发展格局,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从工作进度看,目前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已基本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2年起,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了解权利人、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知和认可情况。这些年的满意度调查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关注和充分认可,已经逐步成熟并趋向制度化。相较而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有关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但离正式建立尚远,亟需加强研究,加快工作进度。

一、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全面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客观需要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相关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水平的客观需要。四十多年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4部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近20部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从门类和数量上看,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达到世界较高水平。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和司法部门设置不断优化,综合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然而,各界所获悉的保护进展更多体现在工作投入和数量产出上,对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并没有直接、深入的认识。目前,还缺乏能够全面评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真实状况和客观水平,直接反映部门、地方工作特色,区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水平的评估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对于了解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水平都存在直接需求。

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兼顾数量、质量、效率、综合绩效和各界反馈,力求客观呈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和水平,有助于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相对全面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明确工作短板和努力方向,让权利人有更实在的获得感,让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更客观的了解和更明确的预期。

(二)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中国共产党正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出发,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其中需要重点把握几个特征。首先,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其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聚焦到知识产权领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人民对高质量产品和高水平服务需求的增长,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与整体保护水平仍然不高的矛盾;另一方面是保护水平需要整体提升与东、中、西部等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以及强化保护的社会基础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服务于经济社会主战场,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与各领域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程度相适应的精细化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非常必要。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水平进行评估,有助于掌握和了解当前知识产权的创造水平,处理好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平衡。同时,通过对所在区域的保护基础和社会需求进行精准判断,可以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需求,因地制宜“固基础、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建立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是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挑战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全球范围内的创新合作及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转移转化等活动日益频繁且日趋复杂,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需要有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保障。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增强外商开拓中国市场的信心,使其加大对华投资和技术合作力度,实现共赢。

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投入巨大,效果也较为明显,然而对外正向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受部门职能分散的影响,各部门往往只掌握单项工作信息,数据相对零散,无法完整、系统地呈现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相关营商环境的现状。而国外的一些评价,例如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特别301报告》等,也存在数据来源不透明、案例不详实等问题,导致最终评价结果不够客观合理。最为典型的是《特别301报告》,无视我国认真及时履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积极努力和客观实际,于2021年4月,在没有详实数据和案例支撑的情况下,继续把我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名单,其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甚至有把知识产权问题政治化的趋势。

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及时主动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水平进行客观评估,有助于我国用事实和数据说话,有理有据地就知识产权保护议题进行国际对话,充分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推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竞争。同时,也可以作为外国企业判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我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风向指标,为其市场决策提供参考指引,有效促进“引进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建设及评估体系研究现状分析

整体来看,相对于这些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快速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的建设略显滞后,相关评估体系的研究也比较薄弱。从国际实践看,有一些关于保护水平评估的工作开展,但其评估体系大多比较原则和上位,且由于评估目的等因素,指标设置的针对性较强。从国内实践看,或者是通过主观调查的方式开展,评价体系中的多数指标不可直接应用于客观评估;或者是在更大范围的评价工作中列入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指标,但只是涉及或择取最相关的指标,不够系统全面。

具体来看,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评估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国家竞争力或创新实力评价中纳入知识产权要素;二是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性评价,其中包含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指标;三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评价。除实际开展的评估外,还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理论研究,为保护水平评估体系构建提供思路和参考,但尚未投入实践。评价体系的基本情况见表1。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评价体系.jpg

(一)在国家竞争力或创新实力指标中纳入知识产权要素的代表性指标 

这类指标的典型代表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科学、技术和工业记分牌》、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国际竞争力年鉴》、中国欧盟商会《商业信心调查》等,各指标体系的特点和不足如下。

《科学、技术和工业记分牌》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自1997年起发布,最近一期发布是在2017年。从2017年的指标设计看,其包括6项一级指标、45项二级指标。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的指标包括:从专利布局的角度切入对相关重点领域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对顶级研发公司综合运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联合研发等情况进行评价。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一是缺乏统一评价体系,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散落在各个指标项下,未形成单独体系,不便系统化操作;二是相关指标仅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一个环节或部分,目前的指标偏重于知识产权布局,且大都以专利数量为依据,特别是IP5专利族数量等,与源头保护相关联,但是并未真正延伸深入到后期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全球竞争力报告》由世界经济论坛编写发布。2019年报告中的指标体系采用了最新的全球竞争力指数4.0版,包括“良好环境”“人力资本”“市场”“创新生态体系”4项一级指标,下设12项二级指标。其中,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评价方面,一是通过多国专利申请数量、IP5专利族数量等对创新能力进行表征,二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评价。具体方式为:世界经济论坛开展专项执行意见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程度(1-7分赋分,1=完全没有,7=非常好)”。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一是客观性不足,从评价的效果看,报告中具体应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是一项主观调查,以被调查人感受为主,从调查方式上看类似于我国的满意度调查;二是深度和广度不够,该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内容过于笼统概括,未细化展开,只能作为简单参考。

《国际竞争力年鉴》由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自1986年起按年发布。2001年以前,《国际竞争力年鉴》把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分为 8个大类。2001年起,《国际竞争力年鉴》对国际竞争力的测度指标进行了较大调整,将所有指标归类为4项一级指标“经济表现”“政府效率”“商业效率”“基础设施”,该体系一直沿用至今。从2021年版《国际竞争力年鉴》看,在4项一级指标下,具体设置了20项二级指标。其中,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评价方面,设置了专利申请量、每10万人口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知识产权权利有效运用等指标。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一是关联性不强,相关内容聚焦于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缺少直接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标;二是指标体系更新较难,该指标体系所用的数据主要来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其他机构,受之限制,指标体系较难突破。

《商业信心调查》由中国欧盟商会每年发布。报告以在华经营的中国欧盟商会会员企业为调查对象,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调查内容之一,且每年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如2020年报告重点关注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立法环境的可预测性、执法中的自由裁量等。2021年报告更关注立法水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执法体系建设以及不同救济途径的维权效果等。该项调查也着重于关注被访企业的主观认可度,并不以客观指标为评价标准。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一是主观性过强,评价方式为主观调查,无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客观评价;二是全面性不够,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指标通常只涉及立法、执法等方面,无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全面充分评价。

(二)在知识产权综合性指标中包含知识产权保护的代表指标

这类指标的典型代表包括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国国际商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等,各指标体系的特点及不足如下。

《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自2013年起,由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组织发布,评价全球50多个主要经济体的年度知识产权环境。2020年2月发布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为该报告的第八版。其指标体系涉及专利、著作权、商标、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商业化、执法、系统效率、加入和批准的国际条约等9个类别50个指标。其中,除知识产权商业化(知识产权运营)外,其他8个类别指标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从评价标准看,根据有关指标特性按照不同方式进行赋分。以指标5“药品相关专利实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为例,主要从“机制设置”和“实施”两方面进行评价。即存在这一机制满分为1,如果不存在相应机制则最高分数是0.5。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一是部分指标未明确具体的赋分方式,例如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指标,在指标解释中仅表明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或实际做法是否允许通过商标使用进行商标保护的程度来衡量,无论商标所有人是否注册商标——这一指标并未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得分差别,为实际评价留出了较大空间;二是全面性不够,指标大多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但无法覆盖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领域,影响评价广度。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评价。该评价选取部分重点监测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服务、监管、竞争、合作等领域进行指数化的量化评价和风险因素的定性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制度、专利、商标、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等6个一级指标,下设24个二级指标、56个三级指标。每个指标单独赋分,全部赋分累加获得指数。如果用于评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该评价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评价对象的非特定性。该报告是我国首次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评价,其评价对象为不特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直接用于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针对性和深入性还需加强。二是评价的全面性不够。该项评价自2019年起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主要是从中国工商界的视角切入,指标体系还有待继续完善,参与评价的主体均为直接利益相关方,全面性还有所欠缺。同时,目前仅确定了德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巴西、越南、新加坡、俄罗斯、美国和印度10个重点监测国,评价范围依然有限。

陈李东子研究构建了基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力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知识产权要素投入、知识产权成果产出、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6个一级指标(31个二级指标)开展评价,指标设计涉及法律、行政、企业、社会等层面,并利用熵值法转换成概率进而得出有关指标的各项权重。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其重点考虑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城市服务外包竞争能力的影响,但未从知识产权保护整体评价角度进行设计。从具体指标看,其中的法律保护力度、行政保护力度仅从案件数量、律师人数等方面进行评价,深度和广度不够;而知识产权要素投入、知识产权成果产出、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指标则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关联度较低。

(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评价的代表性指标

这类指标的典型代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此外,许春明等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的指标体系研究设想,各指标体系的特点和不足如下。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法律与政策保护、执法、管理与服务、宣传教育等4项一级指标,下设12项二级指标、40项三级指标。指标设计相对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重点关注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执法效果等方面,尤其是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成本低、维权代价高等社会热点。该调查分别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三种知识产权类型和各有关群体进行赋权,计算单项满意度得分和全国满意度得分。从数据获取方式看,调查采取全国范围内随机抽样的方式收集样本,调查方式包括随机实地调查、电话调研和网络调查等。该调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用于评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该调查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指标设计偏向主观。该调查的指标体系中存在不少效果性描述,侧重于受访人群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主观感知和评价,而非客观评价。从历年调查结果看,常常出现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满意度更高,而经济发达或者创新活跃度更高的地区,其满意度反而更低的情况。二是指标内容未及时更新。该调查的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为2012年制定,党中央、国务院近年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示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创新进展并未反映在其中。例如,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审查授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的内容在该调查指标体系中并未体现。

许春明、单晓光研究构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在立法评分法(Ginarte & Park指数)的基础上,增加了执法强度评价。具体评价时,选取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以及国际监督等指标作为知识产权执法强度指标,综合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立法强度指标,计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各项指标的设定较为简单,且代表性不够强。例如,以“律师比例”作为评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指标,以“立法时间”作为评价行政保护水平的指标,以“成人识字率”作为社会公众意识的评价指标等。具体评价时代表性不足、关联性不够、时代性不强。

杨笠利用耗散结构理论、系统论和统计学等相关知识构建了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三个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现状进行分析,并基于耗散结构理论模型,从外系统支持型、外系统压力型、损耗型以及再生型四种熵变类型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价体系。该指标体系如果用于评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主要不足在于:指标选取角度较窄,未能覆盖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各个方面。同时,其通过熵值计算方法,研究构建了信息熵模型和耗散结构熵变模型,分别讨论了不同熵流状态下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稳定性,理论性较强,但能否用于实践还有待考量。

整体来看,目前国内外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均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评估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现有指标体系的深度、广度以及时效性和针对性等均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最新发展需求不相匹配,特别是未能充分体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最新指示要求的内容,尤其是未能体现工作链条延长、保护环节增多、保护渠道拓展、参与主体扩大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发展阶段的要求。

三、关于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构建评估制度历来是一个难题,在社会科学领域尤其如此。综合来看,要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关信息传递给各方,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主观调查;一种是客观评估。调查呈现的是更加直观的主观感受,评估相对更加客观,信服度更强。但无论是主观调查,还是客观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支撑数据的获取至关重要,结果的影响力反过来也会影响调查评估的生命力和延续性。因此,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体系可解决当前制约评估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问题,包括准确达到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整体评估的战略目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各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全要素的完整评估。同时,要充分考虑评估工作如何有效开展,确保相关情况和数据可及,还要考虑让评估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实践形成有效互动。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中国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包含人类发展、社会公平、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参与在内的六个社会治理评价基本维度。相关要素应用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本质是一样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需要考虑其发展延续性、链条完整性和主体参与性,只不过需要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进行调整和具体呈现。

1. 制定指标体系须把握的三个重要原则

一是科学性原则。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要力求科学,即用战略发展的眼光和辩证视角去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动态变化的,要随着国内外经济、科技、贸易等活动的需要及时作出适应性调整。因此,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既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实状况,又要遵循知识产权事业向前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稳定持续性指标”和“前瞻发展性指标”相结合。通过相关指标体系既能全面评价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状况,充分反映现实状态,督促各地各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当前工作,又能具备一定的引导性,引领各地各部门开创性地探索开展相关工作,为未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奠定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是整体性原则。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要整体设计,即综合利用全面要素,从不同主体视角去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包含多方面内容,且面向各类主体,由此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因此,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从工作内容来看,包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从工作环节来看,覆盖立法、执法、司法、服务等各个方面;从空间来看,涉及境内及境外等不同区域,特别是一些边境口岸、跨境电商平台等特殊领域;从主体来看,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别,其中有的是代表公权力的管理者,有的是市场参与者(知识产权私权拥有者),同时还有服务提供者(包括政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不同内容、不同环节、不同空间、不同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定位各不相同,客观工作和主观感受也无法完全同步。本文认为,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从整体出发综合考虑,兼顾主客观要素,如果过分地强调某一因素就会导致整个系统失去平衡,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效果。例如,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就偏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政策环境的评价,对于执法和司法实际效果等的评价指标偏少,导致整个评价体系失衡,其评价结果也因此受到质疑。

三是实用性原则。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要确保实用性,即通过运用这一体系,相对准确地判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该指标体系应当有明确的逻辑主线和目标要求。逻辑主线应当紧扣“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遵循从现有法律基础和政策环境,再到依法获权和保护,同时配套必要的管理和服务这一脉络,与全面覆盖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各个方面的保护工作实践相吻合。指标设置要突出重点、标准适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既要包括定性化指标,也要包括定量化指标,且尽量采用定量化指标。指标体系的实用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支撑指标的数据容易获取,与实际工作密切关联,通过恰当的方式和手段能够收集。二是指标的导向作用清晰可感知,指向性明确,依据指标改进工作切实可行。三是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纵向可比,从时间维度可以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发展变化情况。横向可比,全部指标或者提取后的部分指标可以与国际上的其他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进行对比,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所处的位置和梯队。

2. 制定指标体系必须重视的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搭好指标体系的结构框架。结构框架是指标体系的基础,对于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核心意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的结构框架需要紧密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尽量不列入创造、运用等关联性不强的指标。主要评估对象既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益性组织等,同时还包括服务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评价维度相应包括顶层设计、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共治、服务,依次设立6项一级指标。

二是确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在一级指标项下,分别设立若干的二级指标。以立法为例,二级指标可按照“立法完备程度”和“强度”设计。“立法完备程度”考虑法律法规的覆盖面是否包括知识产权的各个类型;“强度”侧重于保护的效果,保护的方式如何,保护的时限长度是否充分,保护的渠道有哪些,行政措施、民事司法、刑事措施等,同时还考虑惩戒效果,相关行为是否有行政处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为多少等。

指标设置采取可组合可拆分的“模块化、积木式”管理。“模块化”是指各个一级指标所辖二级、三级指标自成模块,各个知识产权类型相关指标自成模块,全国性指标和区域性指标易于区分提取形成区域模块。当所有的指标合在一起,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水平。如仅需了解特定领域、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水平情况,可选择相应模块使用。“积木式”是指相关指标可灵活组合形成新体系,为特定评价目的(例如国际横向比较)所用。

三是设定合理的指标权重。确定一级、二级、三级指标项后,需要设定合理的指标权重。设定权重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体现科学性和整体性原则,可以通过经典的信息论方法和调研统计方法来确保权重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利用熵值法来确定定量指标的客观权重。基本思路是:第一步,根据指标变异性的大小来确定客观权重,即将各个指标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随后求出各指标的信息熵,通过信息熵计算各定量指标的权重。第二步,利用德尔菲法对定量指标的权重进行修正,同时对定性指标的权重给出意见。大致流程是:就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指标权重征求专家意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统计;匿名反馈给各专家再次征求意见,再集中,再反馈,直至得到一致的意见。德尔菲法是一种利用函询形式进行集体匿名思想交流的专家调查法,其独有的匿名性、反馈性和统计性有利于持续多轮修正权重,直至达到相对科学合理的程度。

(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

按照上述基本思路,提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框架的初步建议。该指标体系包括6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重点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的问题导向和任务导向,确保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详见表2。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框架.jpg

体系框架2.jpg

(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的开展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后,需要考虑如何运用指标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评价,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是及时获取指标所涉数据与信息。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指标数据信息必然涉及多个领域和主体。例如,仅从涉及管理和保护职能的主要部门来看,国家层面就有10多个,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还不包括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关联部门。从工作实践来看,更是错综复杂。很多具体工作事项或是涉及层级多,或是涉及链条长,或是跨领域、跨部门,偶尔还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由此导致了相关数据信息分别由多个部门掌握,各部门各自掌握部分数据信息,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不及时全面,数据获取的完整性、及时性和自由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换言之,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时,相关数据与信息获取不易,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很难及时获取指标的支撑数据信息。

知识产权保护机构.jpg

为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做好前期基础性工作。当前,可先行推动形成工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共享信息。在具体操作上,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主要职能部门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专项工作小组,建立有效的数据与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定量指标评价所需的数据,适时做好日常的数据收集、报送、交换与共享。对于定性指标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定期梳理、总结、汇集和更新,统一由工作小组进行动态管理,在进行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前,由小组各成员部门确认核准,作为评价依据。通过以上设置工作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等方式,建立及时有效的数据与信息获取途径。从长远来看,必须真正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等工作任务,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真正实现全国各地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实时更新,随时为评估所调用。

(四)建立评估结果有效指导工作实践的互动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而保护工作实践必然反过来促进评估体系的调整完善。评估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为了评估而评估,要建立保护评估结果有效指导保护工作实践的互动机制,如此方能确保该项工作的生命力和持续性,也是回归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的本源,实现其应有之义。

一是切实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短板和不足。将评估结果中发现的问题或短板,及时反馈给相关地方和相关部门,助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填补短板,提升工作水平。例如,在立法方面,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强度偏低的问题,可以督促提醒相关行政部门和立法机关一道,抓紧提升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位阶,提升立法强度,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在司法保护方面,针对某些地区法院判赔额过低的问题,可以督促提醒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要敢于适用惩罚性赔偿,让知识产权权利人从知识产权保护中真正体会到公平正义与获得感。

二是适当将评估结果用作奖励、激励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参考。对评估结果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地方和相关部门,总结有效经验,加强复制推广。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与激励,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者的自信心、自豪感和积极性,使其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后续工作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

三是要大力将评估结果用于国际场合的正面宣介。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更加积极主动发声,持续推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结果,用经得起检验的事实和数据说话。通过持续的正面宣介,改变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片面看法,改变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知情民众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认知,使其真正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构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

结语

构建评估制度历来艰难,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的构建尤其如此。为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在全面分析国内外相关评估工作和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明确了制定指标体系必须把握的科学性、整体性、实用性原则以及关键环节,进而提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框架的建议,包括6项一级指标和17项二级指标。同时,从操作层面提出了如何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和如何建立评估结果有效指导工作实践的互动机制,希望有助于推动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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