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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图合理使用之边界

发布时间:2022-01-12 来源:中国审判 作者:陈瑶瑶 张宗滨
标签: 缩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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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势不可当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通过网络查询资料、线上聊天以及在各种论坛中分享自己的摄影作品等,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变得更加丰富。然而,如果分享在网络上的作品被他人不当使用时,能否被认定为侵权?笔者结合一起图片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缩略图侵权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进行探讨分析。

案 情 回 顾

原告陈某拍摄了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整体平移顶升工程的系列照片,其中包括涉案摄影作品“玉佛寺觉醒大和尚杨枝甘露”,并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多幅图片上传至人民网图说中国论坛。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是360搜索(域名:so.com)的主办单位,在360图片搜索(image.so.com)的搜索框分别输入“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移动”“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上海玉佛寺大雄宝殿平移顶升”等不同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均出现大量与上海玉佛寺有关的图片,其中包括陈某拍摄的涉案图片。每次搜索结果的前6张图片中均有“广告”字样,部分搜索结果显示前6张图片中包含涉案图片,部分搜索结果显示前6张图片中无涉案图片。点击有“广告”字样的涉案图片,网页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点击没有“广告”字样的涉案图片,部分页面跳转至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效公司”)经营的聚效网的购物导航页面,部分页面跳转至人民网图说论坛中图片的原始网页。

陈某认为,奇虎公司和聚效公司提供涉案图片并使用该图片做广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将奇虎公司与聚效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奇虎公司和聚效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为诉讼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余元,并在官方网站刊登道歉声明。奇虎公司提供证据证明360图片搜索结果中部分图片上有“广告”字样,但上述图片仍属于缩略图,点击图片网页会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是因为缩略图上覆盖透明广告图层(浮层),缩略图与广告链接(浮层)是两个部分,在图片上设置图层的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

法 院 裁 判

浦东法院一审认为,360图片搜索能搜索到陈某涉案图片的原因系陈某将图片上传至人民网图说中国论坛,而该网站并没有禁止360搜索引擎的爬虫从网站抓取信息。由于缩略图的大小和清晰度通常远低于原图,故缩略图通常不能实质替代原图。奇虎公司抓取涉案图片形成缩略图,并在搜索结果中呈现该缩略图,不会给原图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并未侵害陈某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聚效公司在其网站显示涉案图片系采取了链接技术,在显示涉案图片的窗口上叠加了透明图层,并非直接将陈某的图片上传至服务器。聚效公司未向用户提供涉案图片,亦未侵害陈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因聚效公司已注销登记而申请撤回对聚效公司的起诉,奇虎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在360图片搜索结果中展示涉案图片,系将其存储的原图复制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应当认定奇虎公司实施了提供涉案图片的行为。而对于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涉案图片的使用已不具有指向原图链接的转换性使用功能,亦非服务于其搜索引擎功能的目的,该种使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原图权利人对于图片的使用。因此,奇虎公司关于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认定奇虎公司侵犯陈某著作权。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二、奇虎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合理费用2.5万元;三、驳回陈某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缩略图合理使用的边界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并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其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陈某的著作权。因此,现就缩略图合理使用的界限进行分析: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日益丰富,尤其是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带动新的传播方式的出现,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一挑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显得尤为明显。如何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下有效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多方主体的利益,不断考验着司法智慧。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著作权侵权通常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合理使用则是对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法定限制,一般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该制度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制度创设旨在实现权利保护与促进作品传播、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平衡,实现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虽然均允许成员国对著作权规定限制和例外,但均设置了“该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前提,即“三步检验标准”。我国作为前述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应履行遵守“三步检验标准”的国际义务。 

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往往是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的主要抗辩事由之一。对于合理使用抗辩的审查主要基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我国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类型作了穷尽式列举,具体涉及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等12项类型。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的类型也作了相应规定。

在借鉴相关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各级法院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也在进行不断地探索,尝试对于合理使用穷尽式规定进行扩大解释,如对于网页快照、缩略图快照相关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该意见也通过司法政策的方式,允许扩张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了网页快照、缩略图的合理使用,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缩略图与合理使用

在涉及缩略图的案件中,图片权利人往往主张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缩略图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则主张缩略图系技术发展的产物,旨在更好服务于搜索引擎功能的实现,对于促进作品传播具有积极意义,构成合理使用。司法实践中,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缩略图的方式较为多样化。对于各类缩略图提供行为,在合理使用抗辩审查时主要遵循“三步检验标准”,即该提供行为是否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是否可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主要基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考量,缩略图的使用是否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者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数字化时代,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提供图片搜索服务时,为了使网络用户对于被搜索到的图片具有直观认识,通常会将被搜索到的图片进行一定比例的缩小,即通常所说的缩略图向网络用户进行展示,缩略图保存在其服务器,用户点击该缩略图可以进入到被链接网站查看被搜索到的图片原图。该缩略图虽是原图的复制件,但相较于原图,缩略图在大小及分辨率方面均有较大差异。也就是说,通常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缩略图的目的并非提供缩略图本身,而在于向用户提供搜索结果,系对数量众多的图片搜索结果的客观呈现。缩略图实质系指向原图的链接,是对于原图链接的更为直观的展现形式,故缩略图在此具有转换性使用的功能,提供缩略图行为旨在更好服务于搜索引擎功能的发挥。对于网络用户而言,鉴于缩略图大小及分辨率的限制,缩略图并不能满足网络用户对于图片的正常使用需求,网络用户通常会点击缩略图进入图片原图页面。因此,缩略图的使用一般不会影响图片原图的正常使用,不会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于图片作品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该种缩略图提供行为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合理使用。

法 官 评 析

首先,本案中奇虎公司该种使用行为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奇虎公司抓取涉案图片形成缩略图,并在搜索结果中呈现涉案图片的缩略图。虽然缩略图的大小和清晰度略低于原图,但该图片本身已完整、清晰地再现了原图的所有内容,应当认定为原图的复制件。鉴于该复制件保存在奇虎公司的服务器上,奇虎公司在360图片搜索结果中展示涉案图片,系将其存储的原图复制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网络下载的方式获得,应当认定奇虎公司实施了提供涉案图片的行为。

其次,奇虎公司被控侵权使用行为并不符合转换性使用的要求。在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多份公证书,在360图片搜索的搜索框中输入特定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大量与该关键词有关的图片,搜索结果前6张图片上有“广告”字样,该“广告”字样亦系与前述特定关键词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链接,点击该图片,网页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而无法进入该图片所对应的原图页面。换言之,奇虎公司在360图片搜索页面,根据用户的关键词输入,同时进行了图片搜索和广告搜索,并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将前6张图片与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链接进行随机匹配。在此情况下,这些附有“广告”字样的图片,已不具有指向原图链接的功能,网络用户无法通过点击图片进入被链接网站查看被搜索到的图片原图,其功能主要在于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广告链接相匹配,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网络用户点击该图片仅能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因此,奇虎公司在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的同时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对于涉案图片的使用已不具有指向原图链接的转换性使用功能,亦非服务于其搜索引擎功能的目的,与通常意义上的缩略图功能存在差异。

最后,本案被控侵权使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权利人对于图片的使用。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图片的功能主要在于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广告链接相匹配,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网络用户点击该图片仅能直接跳转至广告所对应的第三方网站。可见,涉案图片被用于服务于广告宣传的功能,而该使用方式并未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亦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人对于图片的正常使用,对权利人对于图片作品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综上,奇虎公司在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的同时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图权利人对于图片的使用,故奇虎公司关于在该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图片缩略图并在缩略图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陈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构成对陈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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