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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变造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司法罚款案

发布时间:2022-01-10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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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变造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司法罚款案

决定案号:(2020)浙0110司惩3号 

复议案号:(2020)浙01司惩复15号

裁判要旨

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或代理人)明知自己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却向法院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属证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除依法不采信该证据外,还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上海屹祥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屹祥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0)浙0110民初8658号原告侯筛红、王净净诉被告屹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屹祥公司为证实被控侵权明信片上的10幅图案系其自行创作,向法院提交了登记号为沪作登字-2015-F-00444011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所附图案(与涉案10幅图案一致),其上显示著作权人为屹祥公司,登记时间早于原告可提供的作品最早发表时间。经法院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该登记证书的申请材料,发现该登记证书所附图案系一张“执行力”海报,并非屹祥公司提交的图案。经进一步查明,屹祥公司并未就涉案10幅图案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综上,余杭法院对屹祥公司变造证据的行为处以6万元的司法罚款。

屹祥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杭州中院经审查决定驳回屹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情况并不少见。仅对虚假陈述或伪造的证据不采信,而不对该种行为加以惩戒,无法有效遏制此类现象。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要完善失信惩戒与追责机制,对于提交伪造、变造证据,隐匿、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鉴定、虚假署名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罚款人通过将此著作权登记证书“嫁接”到彼图案上,变造了著作权权属证明,以此伪证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行为不仅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该案被告因著作权侵权仅被判决赔偿原告1万元,却因变造证据被处以司法罚款6万元。该司惩决定通过明确的法律适用,对阻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予以严惩,有助于发挥警示效应、增强诉讼参与者的诚信意识、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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