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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日益增长,而作为日常消费品的蓝牙耳机类产品的专利申请量也日益增多。据统计,2010年以后我国的耳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进入飞速提升阶段,并在2017年达到历史最高峰的3600件左右[1]。
在蓝牙耳机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由于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解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往往导致其提交的专利申请视图存在缺陷,从而无法被授权或者不能被一次授权。例如,申请人在提交蓝牙耳机类产品的专利申请视图时,如果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能清楚地显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被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则不仅会导致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存在被驳回的风险,且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延长审查期限、浪费审查资源。因此,分析不同申请方式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蓝牙耳机类产品专利申请视图提交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减少专利申请视图中存在的缺陷,是极为重要的。
对于蓝牙耳机类产品,申请人常以组件、套件或相似形式去提交专利申请视图。本文将从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等出发,分析不同提交方式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保护范围的区别,并结合实例提出蓝牙耳机类产品专利申请视图的提交建议。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组件产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2]。根据其定义可以看出,组件产品的各个构件之间要具有形态构成上或使用过程中紧密的联系,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产品的用途。如果只是将多个物品任意组合或摆放在一起,则不能作为组件产品申请专利。
对于组件产品专利申请的视图提交,《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也进行了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何种组装关系,由多个构件组成的组件产品只能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来申请,即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从法律上讲应当属于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一项外观设计,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以全部构件作为对比对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组件产品中的部分构件,则不构成侵权[3]。因此,当以组件形式提交的产品被授予专利权后,必须由各构件组合在一起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
套件产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套件产品必须要满足:各产品都属于同一大类、成套出售或使用、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这几个必要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其中一项则不能将多件产品合案作为套件进行申请专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套件产品的保护范围是由每一件产品来确定的,只要有与本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产品就构成侵权。因此在侵权判定时,套件中的每一件产品都可以单独地主张权利[4]。
相似产品的定义及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指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因此,相似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由两项以上的产品名称、类别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用途的,以及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的产品组成的一项外观设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的规定,相似外观设计产品中的其他外观设计,应该和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即各项外观设计均应该与基本设计进行对比确定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而且为了避免合案申请时相似项数过多给审查和权利保护造成负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还对相似外观设计的项数也有所限制,即最多不能超过10项。根据相似设计的定义和对相似专利申请的要求可以确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也应该是由每一项外观设计确定的,即只要有与其中一项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产品就构成侵权;在侵权判定时,每一项设计都可以单独地主张权利。
蓝牙耳机类产品视图提交存在的问题
视图常见提交形式
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多件产品属于《洛迦诺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时,申请人可以在满足现行《专利法》规定的组件、套件、相似这几种合案申请的条件下,将多件产品合案申请;或者在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将多件产品单独提交专利申请;当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多件产品不属于《洛迦诺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时,申请人可以在满足现行《专利法》规定的组件、相似这两种合案申请的条件下,将多件产品合案申请;或者在满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将多件产品单独提交专利申请。 对于蓝牙耳机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时常以下述几种方式提交视图:(1)如图1、图2所示,蓝牙耳机或耳机盒分别作为一件产品单独提交各视图;(2)如图3-6所示,蓝牙耳机与耳机盒或蓝牙耳机以组件产品提交各视图;(3)如图7所示,蓝牙耳机与耳机盒以套件产品提交各视图;(4)如图8-9所示,蓝牙耳机以相似设计产品提交各视图。
存在的问题及保护范围分析
当蓝牙耳机或可充电耳机盒分别作为一件产品单独提交专利申请时(如图1、图2所示),授予专利权后,其保护范围由单件产品来确定的。在申请日以后,只要有与本专利产品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产品就构成侵权。在侵权判定时,单件产品可以单独主张权利,但却无法体现出二者组合在一起的使用价值。
当蓝牙耳机和可充电耳机盒以组件产品提交专利申请时(如图3所示),虽然可以体现出二者组合在一起的使用价值,但是授予专利权后必须由各构件组合在一起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在申请日以后,如果对比设计仅与本专利部分构件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则不构成对本专利的侵权,从而无法实现对申请人产品更加全面充分的保护。
当蓝牙耳机和可充电耳机盒作为一件产品提交专利申请时(如图4所示),虽然二者满足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作为一件产品申请的条件,但是耳机放入耳机盒中作为一件产品申请,就会导致二者相互遮挡,无法清楚地显示所要求保护的耳机和耳机盒的外观设计。此时,审查员将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此种相互遮挡的情形,如果申请人意见陈述是无法克服未能清楚表达的实质性缺陷,通过修改视图以清楚表达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则又会造成超范围的实质性缺陷,从而导致该专利申请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因此,该种视图提交的方式不仅没有授权前景、无法使申请人的产品获得更好的保护,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审查资源,对于申请人和专利审查部门都是极为不利的。
当蓝牙耳机和可充电耳机盒作为组件产品提交专利申请时(如图5所示),即由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耳机和一个耳机盒作为三个构件以组件产品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各个构件在申请日文件中均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和组件产品的申请条件时,申请人可以作为组件产品进行申请,授予专利权后,必须由组合在一起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对于该类产品设计,在申请时也可以以相似设计中包含组件的形式提交申请文本。
当左右耳的蓝牙耳机作为组件产品提交专利申请时(如图6所示),授予专利权后,应由组合在一起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该申请方式是最常见的视图提交形式。
当蓝牙耳机和可充电耳机盒以套件产品提交专利申请时(如图7所示),由于蓝牙耳机属于《洛迦诺分类表》中的14大类,可充电耳机盒属于《洛迦诺分类表》中的13大类,二者不属于同一大类,所以不满足套件合案申请的条件,不能以套件形式合案申请。但如果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均清楚表达了耳机和耳机盒的外观设计,审查员将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此种情形,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视图名称和简要说明,并以组件形式提交补正文件,来克服不满足单一性的实质性缺陷;或者将耳机和耳机盒进行分案申请,来克服缺陷。申请人可以根据前述图1、图2、图3这三种申请方式下产品保护范围的不同,选择一种修改方式以克服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来获得产品保护。虽然此种申请形式相比于图4中的专利申请形式能够克服缺陷、获得授权而实现产品保护,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审查周期。
当蓝牙耳机以相似设计的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时(如图8、图9所示),授权后,其保护范围也应该是由每一项外观设计确定的。即在申请日以后,只要有与其中一项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产品,就构成侵权。在侵权判定时,每一项设计都可以单独主张权利。
蓝牙耳机类产品的视图提交建议
根据蓝牙耳机类产品视图常见的提交方式及其保护范围的区别,从加快审查进程、节约审查资源和有利于申请人产品的全面保护的角度去考虑,结合所设计产品的具体情况,笔者建议申请人以下几种方式提交专利申请:
当只有一项外观设计产品时,蓝牙耳机或耳机盒可以以一件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而使每个产品都可以得到单独的保护;在侵权判定时,每件产品均可以单独主张权利。
综合考虑蓝牙耳机实际的使用、生产销售和产品设计情况,蓝牙耳机在满足现行《专利法》规定的组件、相似这两种合案申请的条件下,可以以组件提交申请,或者作为相似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蓝牙耳机和可充电耳机盒在满足现行《专利法》规定的组件合案申请以及二者单独申请的条件下,申请人在同日申请时,可以在将左右耳机和耳机盒一起作为组件产品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同时,又将耳机、耳机盒分别单独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此种申请方式既体现出二者组合在一起的使用价值,又能使耳机和耳机盒同时获得单独保护和整体保护。
从有利于产品保护和节约审查资源的角度考量,笔者认为,申请人同日申请蓝牙耳机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时,在将左右耳机和耳机盒作为三个组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同时,将耳机和耳机盒分别单独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更为合适的方式,这更有利于全面保护申请人所要求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参考文献
[1]肖琼.耳机外观设计专利分析[J].技术与市场,2021,28(01):102-103.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 白亮,宋子良. 浅论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外观设计的区别及申请策略[A].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二部分[C].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3:8.
[4] 范胜男.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方式及保护范围[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4(11):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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