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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重庆首例服装设计产业著作权保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服饰公司因生产、销售服装侵犯了某设计公司“圆梦舞曲”服装著作权,判决某服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设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5日,某设计公司创作完成“圆梦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版权协会备案登记。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个图片,包含设计手稿图、效果图、成衣图。4月2日,某设计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圆梦舞曲”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某服饰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开始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侵权服装。7月1日,某设计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了1件涉案侵权服装,遂诉至法院。
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圆梦舞曲”服装系某设计公司独立完成,该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其独特的拼排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该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改动该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该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故,某设计公司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某服饰公司被诉侵权服装最早的订单创建时间晚于某设计公司“圆梦舞曲”服装发布时间,某服饰公司作为服装的经营者,其能够从公开途径接触到有关该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对于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仅保护其艺术美感,而不保护其实用功能。判断某设计公司的作品“圆梦舞曲”服装与某服饰公司的被诉侵权服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从艺术性方面进行比较。将作品“圆梦舞曲”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两者均是短袖连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线型竖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对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带装饰,整体呈现的风格近似。上述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波点图案、腰带扣、领口花边、衣袖,上述不同仅在局部细节上有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这种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系“圆梦舞曲”服装的独创性部分且并不来源于公有领域。故某服饰公司的被诉侵权服装与某设计公司的作品“圆梦舞曲”服装构成实质性近似。在未经合法授权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某服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某设计公司对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衣食住行,以衣为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精神需求的提高,服装不再仅具有实用功能,逐渐成为人们表达个性、追求审美的产物。我国是服装生产大国,服装产业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服装设计投入成本越来越高,抄袭服装设计的难度和成本却相对较低。如今服装设计抄袭现象盛行,势必会影响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加强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广大被抄袭的服装设计权利人而言,正确运用著作权这一武器将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服装设计过程中,各方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共同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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