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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内窥镜”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21-11-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刘珊 吕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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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被称为胶囊内窥镜的医疗仪器,受到了业内的关注,也引发了一场“胶囊内窥镜”发明专利权纠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对上诉人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金山公司)诉被上诉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翰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九五八医院(下称九五八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认定安翰公司、九五八医院不构成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2019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重庆一中院)立案受理金山公司诉安翰公司、九五八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近日,最高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从一审到终审,历时两年四个月,本案尘埃落定。

一审:安翰胶囊内窥镜未侵权

2019年6月20日,安翰公司申请宣告金山公司专利无效,重庆一中院中止审理。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专利合法有效。2020年6月24日,重庆一中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山公司诉称,金山公司是专利号为 ZL201611192694.9、名称为“胶囊内窥镜”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安翰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安翰”牌胶囊内窥镜系列,其中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及其配套使用的检查系统。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因此安翰公司侵害了金山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九五八医院未经许可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金山公司的涉案专利权。金山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安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判令九五八医院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判令安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安翰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1的保护范围,更没有落入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个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原理与涉案专利有根本性的区别,不可能构成侵权。九五八医院辩称,九五八医院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无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九五八医院均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有明显区别,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重庆一中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20年8月14日,重庆一中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金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安翰公司、九五八医院不构成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终审:驳回金山公司上诉、 维持原判

此后,金山公司不服重庆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金山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停止侵害金山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安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九五八医院停止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判令安翰公司、九五八医院共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2021年3月10日,最高法立案。经审理,最高法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金山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金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1年9月14日,最高法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认定安翰公司、九五八医院不构成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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