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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腾讯等起草《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1-11-03 来源:中国标准化协会
字号: +-
563

由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平台经营者提出,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经济信息社、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竞争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暨南大学竞争法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人民数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数据研究院、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等联合起草的《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标准化协会称,该标准可作为:一是各类平台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活动的依据。各类 平台经营者通过实施该标准,建立并运行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既可使组织的行 为及其结果合规,又可在需要时据此标准追溯组织是否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内容,或者证实符合该标准提出的合规要求。二是认证机构开展认证的依据。该标准对接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和使用指南》,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提供了建议做法和指南,认证机构在认证 活动中,可直接应用或者在其认证技术规范中明确该标准作为平台经营者符合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要求的认证依据。三是政府机关开展反垄断合规监管的参考。 客观公正的标准评价、专业可靠的专家建议,有利于政府机关参考实施精准监管、精准执法、精准裁量,有效降低竞争损害,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参考该标准确立的合规管理理念和标准,有利于政府机关精准匹配监管手段和措施,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的计划、运行、评价、改进等。

本标准可适用于平台经营者开展业务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活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平台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评估和认证、政府机关对平台经营者进行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37301 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和使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未规定的术语,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和使用指南》有定义的,依照其定义。

3.1

平台 platform

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3.2

经营者 undertakings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3

平台经营者 undertakings of the platform

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3.4

平台内经营者 in-platform undertakings

在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3.5

利益相关方 stakeholder

能影响决策或者活动、受决策或者活动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6

最高管理者 top management

在最高层对平台经营活动实施决策的个体或全体。

3.7

中高层管理者 middle or senior management

直接向最高管理者(3.6)报告,分管或者负责一个或者多个部门或者单位的个体或者全体。

3.8

反垄断合规 anti-monopoly compliance

经内部审核,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3.9

反垄断合规风险 anti-monopoly compliance risk

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反垄断领域的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3.10

反垄断合规管理 anti-monopoly compliance management

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3.9)为目的,以平台经营者及其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3.11

合规目标 compliance management objective

平台经营者(3.3)要实现的反垄断合规管理(3.10)的结果。

3.12

文件化信息 documented information

平台经营者(3.3)需要保有和维护的信息及其载体。

3.13

价格 price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服务收费。

3.14

合格 conformity

满足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要求。

3.15

不合格 nonconformity

未满足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要求。

3.16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了消除造成不合格(3.15)的原因并防止其再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3.17

绩效 performance

可定量评价的结果。

3.18

持续改进 continuous improvement

提高绩效(3.17)的循环活动。

4 计划

4.1 目标计划

4.1.1 合规目标的设定与策划

平台经营者应在相关职能和层级上建立反垄断合规目标。反垄断合规目标应:

a) 与战略方向一致;

b) 适宜时,可测评;

c) 结合适用的要求;

d) 予以监督;

e) 予以传达;

f) 适宜时,予以更新;

g) 作为文件化信息随时可调取使用。

h) 平台经营者策划如何实现反垄断合规目标时,应确定:

1) 做什么;

2) 需要什么资源;

3) 谁负责;

4) 如何完成;

5)结果如何评价。

4.1.2 目标实现过程中的风险应对

平台经营者策划实现反垄断合规目标时,应结合平台经营者所处环境以及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识别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从而:

a) 确保反垄断合规管理能够实现预计目标;

b) 预防或者减少非预期的影响;

c) 实现持续改进。

d) 平台经营者应策划以下活动:

e) 应对风险的措施;

f) 如何:

1) 将措施纳入反垄断合规管理过程并实施;

2) 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4.2 组织管理

4.2.1 制度建设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下列方式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a)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b) 将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作为可量化的管理指标,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框架;

c) 制作反垄断合规手册,内容包括易于员工、平台内经营者理解的示例、案例,操作指南等,分发给具有高违法风险的部门及员工,并检查其是否得到有效利用;

d) 及时修订反垄断合规手册,持续反映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最新变化;

e) 有涉外经营业务的,应针对所在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制定相关反垄断合规政策,并应设有防火墙机制,避免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跨法域传导与扩散。

4.2.2 领导职责

4.2.2.1 最高管理者的责任

最高管理者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应通过下列方式对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负责:

a) 确保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目标与战略方向保持一致;

b) 确保反垄断合规管理的要求,融入平台经营者的业务流程;

c) 确保配置反垄断合规管理所需的资源;

d) 确保对员工提出反垄断合规要求;

e) 确保建立反垄断合规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f) 持续推进反垄断合规目标的实现;

g) 持续改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h) 签订合规承诺书。

4.2.2.2 中高层管理者的责任

中高层管理者应通过下列方式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负责:

a) 配合和支持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鼓励其分管的业务领域的员工共同参与;

b) 持续推进其分管领域内的所有员工都遵守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理念、目标和相关程序;

c) 协助开展对反垄断合规风险的评估;

d) 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的要求融入业务流程;

e) 参加并协助经营者开展的合规培训活动;

f) 培养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提高员工反垄断合规的能力;

g) 鼓励并支持员工对企业内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事项进行内部举报,并制止任何形式的报复;

h) 根据要求积极参与反垄断相关事件和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i) 签订合规承诺书。

4.2.3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

平台经营者应根据企业的业务状况、经营规模、员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有条件的宜设立独立竞争政策研究机构,为合规评估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研究支持。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以下统称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完成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4.2.3.1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a) 监督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的落实;

b) 向员工提供关于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以及与反垄断相关问题的建议和指导;

c) 监督相关人员按要求接受合规培训;

d) 就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向中高层管理者或者最高管理者汇报;

e) 及时就出现的垄断问题向中高层管理者或者最高管理者汇报;

f) 开展国内外政策法律研究,充分理解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g) 履行《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4.2.3.2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的职权

平台经营者应确保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有权:

a) 获取充足的资金、管理权限等资源;

b) 获得拥有适当能力、地位的员工;

c) 接触最高管理者,并在决策过程中有提出建议的机会;

d) 接触平台经营者内部的所有层级的管理人员;

e) 接触所有需要接触的人员、文件信息和数据;

f) 就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征求专家意见;

g) 针对员工行为制定和实施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

4.2.4 员工要求

平台经营者全体员工的行为应符合如下要求:

a) 遵守平台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

b) 根据要求参加反垄断合规培训并签收合规手册;

c) 充分了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d) 充分了解自身岗位与反垄断合规的关系;

e) 充分了解不符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的严重后果;

f) 充分了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内部举报方法和程序;

g) 发现有潜在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产品或业务时,依流程及时提请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的评估。

4.3 支持保障

4.3.1 定期培训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可以在入职时和适宜的时间点实施。培训应:

a) 与员工的职责和其面临的反垄断合规风险相适应;

b) 进行结果有效性评估;

c) 进行制度、流程、方式等适宜性评审;

d) 基于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平台经营者应依照程序对代表其开展业务,或者可能给其带来反垄断合规风险的第三方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合规意识;

e) 培训记录应作为文件化信息予以保留。

4.3.2 文化培育

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培育反垄断合规文化,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召开合规会议、提供合规主题培训、开展合规知识测试等方式,强化合规意识,树立守法诚信的价值观。

4.3.3 文件化信息

4.3.3.1 通则

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文件化信息应包括:

a) 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 平台经营者确定的其他文件化信息。

4.3.3.2 创建和更新

平台经营者创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时,应确保:

a) 予以适当标示和说明(例如,标题、日期、作者、索引编号);

b) 使用适当的形式(例如,语言、软件版本、图表)和载体(例如,纸质的、电子的);

c) 对适用性和充分性进行适当的评审和审批。

4.3.3.3 留存和控制

平台经营者应留存和控制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保文件化信息:

a) 适宜时,易于和适于取用;

b) 得到充分保护(例如,避免泄漏机密、不当使用或者失去完整性),

适宜时,应识别和控制由平台经营者确定的、必要的外部文件化信息。

4.3.4

考核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的考核及奖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及其所属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提高员工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意识。

4.3.5 预算保障

平台经营者每年应根据经营实际设置工作专项资金并纳入财务预算,由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并接受法律、审计部门的监督。

5 运行

5.1 一般要求

平台经营者在开展合规管理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识别、分析和评价其反垄断合规风险,并在平台经营者所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进行再评价。

在进行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过程中,平台经营者应将反垄断合规工作与平台经营活动以及运营的相关方面联系起来,并应评估与第三方相关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实施控制,并对相关控制的措施进行维护、定期评审和测试,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5.2 垄断协议风险控制

5.2.1 横向垄断协议风险控制

平台经营者与竞争者之间的沟通互动需高度谨慎,不应实施下列行为:

a) 与竞争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b)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可能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c) 组织、协调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方等,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

5.2.2 纵向垄断协议风险控制

平台经营者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等交易相对人互动过程中,不应实施下列行为:

a) 直接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b)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5.2.3 其他风险控制

平台经营者的员工从事下列行为需高度谨慎,应事先经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评估或者审批:

a) 与竞争者沟通价格、客户、营销策略、市场、技术算法等可能导致平台与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竞争性敏感信息;

b)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涉及竞争者之间协同合作、制定行业费用标准、算法标准等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事项,或者需要共同署名、发布相关文件行为;

c)参与有竞争者出席的涉及业务沟通的会议。如竞争者在会上提及前述涉及价格等敏感信息时,应立即明示拒绝参与并即时避席,同时做好拒绝参与及避席相关的证据记录,并及时向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d) 限制交易相对人的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对交易相对人作出排他性交易安排的;

e) 要求交易相对人在商品价格、数量、品类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

5.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控制

5.3.1 风险识别和提醒

平台经营者应结合自身产品和服务所处的相关市场,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评估自身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如存在《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可能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平台经营者应更谨慎评估自身的行为或者与竞争者同步实施的行为。

5.3.2 风险评估和控制

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的员工,从事下列行为需高度谨慎,应事先向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经其评估或者审批:

a)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b)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 利用平台规则、算法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障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d) 要求交易相对人在其与竞争性平台之间进行“二选一”,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

e)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f) 要求交易相对人在商品价格、数量、品类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

g) 《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5.4 经营者集中行为风险控制

平台经营者在进行投资并购、设立合营企业等经营行为时,应主动评估是否需要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如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依法进行申报。

未达申报标准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自愿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当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或者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等类型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平台经营者应高度关注并审慎评估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5.5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控制

平台经营者应知悉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要求平台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平台经营者宜予以明确拒绝,积极抵制对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及其他的强制性市场干预行为,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

5.6 内部举报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违反反垄断合规管理行为的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应:

a) 在整个平台内可知可用;

b) 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保密;

c) 接受匿名举报;

d) 保护举报人免于遭受打击报复;

e) 便于员工获得建议;

f) 对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g) 对实名举报信息应予以核实,对举报人进行反馈;

h) 平台经营者应确保所有员工了解举报流程、了解其自身的权利和保障机制,并能够运用相关流程。

5.7 调查过程

5.7.1 开展内部调查

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过程应确保能公平、公正地作出决定。

调查过程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独立进行,避免有利益冲突。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中高层管理者或者最高管理者报告调查的次数和结果。适宜时,应利用调查结果改进反垄断合规管理。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应保留有关调查的文件化信息。

5.7.2 配合外部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时,平台经营者宜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如果符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要求的,可以申请适用宽大制度。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案件调查中,平台经营者可依法作出书面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后果,提出中止调查的书面申请。

6 评价

6.1 一般要求

平台经营者应对反垄断合规管理过程进行内部审核,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以确保目标的实现。平台经营者应确定:

a) 需要被审核或者评估的对象;

b) 适用的审核或者评估方法,以确保有效的结果;

c) 何时应实施审核或者评估;

d)何时对合规风险控制的结果进行专门的审核或者评估;

e)应保存并可随时调取作为结果证据的文件化信息。

6.2 内部审核

6.2.1 方案

平台经营者应策划、制定、实施和维护一个或者多个内部审核方案,明确频次、方法、职责、策划方向和报告要求。在制定内部审核方案时应:

a) 界定每次审核的目标、准则和范围;

b)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以确保审核过程客观公正;

c) 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和管理层;

平台经营者应保存并可随时调取使用作为实施审核方案和审核结果的证据的文件化信息。

6.2.2 实施

平台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核方案实施审核,保证审核过程客观公正。如参照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可参考GB/T19011。

6.3 第三方评估

6.3.1 通则

平台经营者宜在策划的时间间隔内组织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第三方评估,以确保反垄断合规管理持续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6.3.2 评估原则

应遵循独立、客观、审慎、保密的原则,并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6.3.3 评估机构

可以是标准化组织、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评估机构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

6.3.4 评估内容

就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业务经营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障措施是否完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相关因素。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 与平台经营者所处环境有关的外部和内部因素的变化;

c) 与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关的利益相关方需要和期望的变化;

d) 关于合规绩效的信息,包括:

1) 合格或者不合格;

2) 合规风险和纠正措施;

3) 持续改进的机会。

6.3.5 评估指标

评估应考虑:

a) 领导责任的履职度;

b) 垄断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

c) 反垄断合规目标的达成度;

d) 支持资源的充分性;

e) 合规风险评估的充分性;

f) 现有控制措施和绩效指标的有效性;

g) 与举报员工、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相关方沟通,包括内部反馈和外部投诉;

h) 调查过程及结果;

i) 合规汇报机制的有效性。

6.3.6 评估程序

平台经营者在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评估前,应合理选取评估机构。为实现评估目的,评估需要包括文本层面的审查、业务实操层面的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a) 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准备问题和材料清单;

b) 搜集评估所必需的相关回复和材料并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协议文本、政策文件、通知文件、内外部沟通记录等。如相关材料数量较多,可以通过审阅实际使用的相关模板,选取重点文件审阅,或者采取抽样的方式审阅;

c) 在对文本层面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形成重点关注风险点和领域,并确定重点访谈对象,准备访谈交流问题清单,开展相关访谈工作,进一步了解实践中的风险点;

d) 开展独立调查,从第三方渠道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协助评估工作;

e) 形成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

6.3.7 评估结果

6.3.7.1 风险等级

评估机构应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类型,输出风险点,并对于风险点的风险程度进行区分,例如分为高、中、低程度的风险。

6.3.7.2 评估标准

评估机构应根据风险情况,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宜有分数形式呈现,针对不同评估重点以及部分关键合规风险,可按照一定权重分别打分。对于关键合规风险指标得分以及总分均超过相应标准的,可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7.3 调整建议

评估结果同时应包括对风险点的合规建议措施,合规建议措施应具有可操作性,评估对象应根据相关风险点及合规建议措施,调整相关行为。

6.3.8 评估档案

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应分别对评估档案进行存档留存,包括问题和材料清单、访谈交流问题清单、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相关评估档案应至少保留三年。

6.3.9 评估保密

评估机构应当对第三方评估的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档案以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其他内容履行保密义务,违法向任何人披露评估内容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3.10 评估管理规范

推动共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对评估管理规范严格遵守。

7 改进

7.1 持续改进

平台经营者应持续改进反垄断合规管理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当平台经营者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合规管理过程进行变更时,应有计划地实施。

平台经营者应考虑:

a) 变更的目的及其潜在后果;

b) 反垄断合规管理过程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c) 资源的充足程度及可用性;

d) 职责和权限的分配或者再分配。

7.2 不合格和纠正措施

经第三方评估不合格的,平台经营者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对不合格做出反应,并视情况:

1) 采取控制和纠正措施;

2) 处理后果。

b) 通过以下活动评估采取避免其再次发生或者在其他地方发生的措施的需求,以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1) 评审不符合;

2) 确定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3) 确定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发生类似的不合格。

c) 实施任何必要的措施;

d) 评审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 如必要,修改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纠正措施应与不合格的影响相适应。平台经营者应保存并可随时调取使用作为以下事项证据的文件化信息:

a) 不合格的性质及所采取的后续措施;

b) 任何纠正措施的结果。

7.3 复评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评估对象应采取纠正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纠正工作完成后,平台经营者可以向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开展复评,复评合格的,视为评估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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