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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须以高质量创新发展破局。知识产权是驱动创新最重要的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全方位、多层次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由于知识产权是全球贸易规则和基本制度共识,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必然要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大背景下开展。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着理念、规则和体制多重治理失灵的问题,制约着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产业创新转型。在全球知识产权经贸规则、治理体制加速转型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具体谋划和实施,应当实现国内战略与国际战略的统筹规划和有机结合,应当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理论,向世界提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治理“中国理念”,应当以增强制度性话语权为核心构建知识产权治理“中国策略”,从国际、区域和双边多元维度实施知识产权治理“中国方案”,把握时代契机,构建“中国之治”与“世界之治”紧密相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治理共同体。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统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各个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任务措施,致力于到2035年打造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纲要》深刻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求,紧扣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主题,擘画了新时代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蓝图,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内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同时也是国际贸易的“标配”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全球性。在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前途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知识产权是全球化竞争和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对外开放领域和程度不断拓展和深化,知识产权的全球化问题日益突出,掣肘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创新转型。因此,知识产权治理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内的制度变革和体制改革,而需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任务目标,并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和“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作为关键内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面向全球竞争,统筹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竞争,谋求竞争力、话语权、规则制定能力的提升。未来,《纲要》的进一步具体谋划、全面落实,也必须置于全球治理大变局中展开,寻找“中国之治”和“世界之治”的契合点与逻辑关联,以便在立足本土国情的基础上,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治理能力,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努力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全球治理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变局之“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产力的深层次变革。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颠覆性创新技术将极大地改变人类的生产关系、生活方式,推动全球产业更替、经济格局乃至政治格局的重大调整。第二,生产关系的国际分工调整。随着经济全球化退潮,“欧美消费、东亚生产、中东拉美提供能源”的大三角关系发生变化。发达国家致力于掣肘中国发展、推动“制造业”回流,南美、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竞相崛起,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地位受到挑战。第三,国际力量对比变化和大国博弈加剧。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崛起,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遏制和围堵战略,通过经贸摩擦、科技脱钩、金融施压等行为,企图将中国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最底端。第四,国内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变为高质量发展,进入经济新常态。资源、人口红利等发展优势逐渐消失,以大量资本投入、资源消耗、污染排放为前提的高速发展方式难以为续,必然要寻求发展方式和发展动能的根本转变。
为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高质量发展的论断,要求在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由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发展格局,创新已经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明确了我国未来20年的科技发展目标。建设科技强国的内涵之一是“硬件升级”,要求持续增加科研创新投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等硬件建设。规划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的目标,并在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布局。事实上,我国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一直将科技创新作为民族复兴和崛起的战略重点。2001—2020年,中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由896亿元增长至24,426亿元,持续增长超过27倍。在全球范围内,我国的科研经费总投入也长期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人均投入强度也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客观而言,随着科技创新投入持续增加,我国过去几十年的科技发展速度、成果前所未有,但目前已进入瓶颈期。整体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与世界科技强国的仍然相距甚远,尤其缺乏基础性、原创性创新。科技领域也面临着优化高质量科技供给的现实要求。因此,建设全球科技创新强国的重点已经不仅仅是大规模追加创新投入的“硬件”问题,而是改革科技创新体制的“软件”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领域是最需要不断改革的领域”“要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市场是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制。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创新市场竞争中界定成果归属、保护成果收益、促进成果流动和保障成果共享的根本性制度,也是政府引导、调整创新市场的主要公共政策工具。党和国家一直将知识产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一无所有到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历经试验、调整和体系化改革,构建起了一体化、专门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尤其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知识产权数量迅猛增长,多项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居世界第一,国家创新环境和动能显著优化。但是,知识产权量变并不必然导致质变。过去制度移植、保护体系优化创新增长的驱动效能正在递减,知识产权制度内部也存在一系列“内生性”风险。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到来,科技成为全球竞争的核心领域,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中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崛起的主要方式。传统西方发达国家在不受外部压力干扰的情况下,渐进式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的道路不可复制,将知识产权治理定位于产权保护、市场环境优化之一隅,依靠市场自发演进建设科技强国已无法满足创新的现实要求。
建设全球科技强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战略引领和系统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在科技领域“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论断。建设“新型举国体制”本质上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而不是对过去计划经济模式的简单回归和复制,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注重在国家层面以系统观念谋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尤其针对战略目标组织国家优势资源进行集中攻关。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力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连接点,建设“新型举国体制”要求从国家战略层面整合资源、系统布局,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在国家战略引领探索中,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至国家战略高规格、强力度实施。至今各项战略目标已基本实现,但是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新的风险挑战接踵而至。
为全面强化和升级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应运而生。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过去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通过制度完善、管理改革、政策实施和外交合作等措施,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最大程度地促进市场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提升国家的创新能力和水平,同时打造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精品文化,消除我国在核心技术领域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缩小双方在创新能力水平上的根本性差距。《纲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深刻服务2035年远景目标,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体系、市场运行、公共服务和人文社会环境等全方位多层次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未来15—20年内中国创新事业和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纲领性指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失灵掣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国家创新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最具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和贸易规则。全球化时代,中国发展与世界紧密相连,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国内国际双循环,运用好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因此,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必然要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大背景下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各方面都要受到国际规则和共识的制约。
首先,国际化因素作为一种独特的“胎记”,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设之初就深深地印刻其中,并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治理重要的驱动力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迅速地建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融入国际规则体系,成为达到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水平的国家。知识产权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宣言书,架起了中国与世界连接的桥梁。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不仅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开创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治理道路,也始终重视开展全球贸易和创新合作,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国内的立法和实践始终与通行国际规则、制度共识相衔接。目前,我国已加入了所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与全球80多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伴随着科技实力、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也正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学习和接受者,转变成为全球知识产权规则、治理体制的积极参与者和建设者,致力于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时代变革下的各种风险挑战。
然而,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一个突出的改变就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的变革。虽然中国在改革开放40多年来实现了国际规则的内化吸收和调整适应,但传统发达国家新一轮的知识产权“倒逼”正在形成,无形中限制了中国采取“以我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空间。具体而言,伴随着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力量对比格局正在发生深层次变化,出现了“东升西降”的趋势。同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演进,创新成为发展的未来。知识产权作为各国必争的战略性资源,其规则制定和话语权争夺成为全球博弈的重中之重。知识产权国际经贸规则、治理体制正在深度变革甚至面临着重新洗牌。由于形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国际贸易和创新实践的需要,全球各国要求变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纷纷为能在新的科技革命中取得优势而进行战略部署。整体上,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面临着“单边化”和“碎片化”趋势,在全球共识之外,各国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巩固本国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优势,但由于发展需求的异质性,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被推向了两个极端:一方面,发达国家企图继续利用知识产权占据全球贸易价值链的上游,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积极推动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协议的制定,力图将本国政策升级为全球规则,将使其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知识产权政策在全球铺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一些民间力量致力于构建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两股势力相互交锋,进退得失之间,使得知识产权国际法体系张力无穷,也将制度的何去何从推向了新的十字路口。
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与各国贸易以及国家发展战略密不可分。全球知识产权的规则博弈和话语权争夺将实质影响中国“以我为主”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方针制定与改革实施。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面对新一轮的国际竞争时,如何把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改革的历史机遇,摆脱发达国家的经济牵制,在国际体制中游刃有余?对此,我们必须对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格局作出全方位、立体化的审视和思考,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所面临的突出挑战作出准确的理论研判,才能从国家战略角度准确布局,为我国有能力、有底气地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提出“以我为主”的知识产权利益诉求、制度规则和政策取向提供宽松的国际环境。
当前,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在治理理念、治理规则和治理体制三个层面集体“治理失灵”。
(一)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理念失灵
十九世纪末,知识产权领域首个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缔结。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正式进入发展阶段。在《巴黎公约》时代,全球政治、经济和科技中心均在欧洲。欧洲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理所当然地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推动者和主导者。但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取代欧洲各国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强国。随着全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美国开始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贸易优势,将多边贸易机制与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将海外盗版和假冒视为其本国竞争力受损的主要因素,积极推动订立迄今为止参与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TRIPS协定》,标志着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心正式由欧洲向美国迁移。作为全球最为广泛接受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TRIPS协定》在完全的自由主义市场理念下形成,本质上是传统价值链中利益分配思维的体现,忽略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创新层面的现实差距和知识获取的不同诉求,对公共健康、环境保护和粮食安全等公共福祉缺乏充分关注和考量。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经济、科技和文化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自主诉求和话语权逐渐增强,传统发达国家的优势地位逐渐减弱。在此背景下,美国以及欧洲各国等发达国家开始掀起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知识产权由于与全球贸易规则紧密相连,成为了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打压发展中国家的最有力工具。发达国家频频利用知识产权规则制造贸易壁垒、维护本国产业利益。例如,美国频繁针对新兴市场国家发起“特别301调查”“337调查”和“332调查”,限制发展中国家在其本国市场扩张。知识产权作为全球科技创新、贸易合作的合作机制,事实上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的价值理念。在治理格局中占据主导的传统发达国家很大程度上将其作为推进本国战略目标、利益诉求的政策工具。尤其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转变成为单边、双边和小多边体制下强权导向的利益博弈游戏,发展中国家对知识获取的平等权利,对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诉求未得到平衡和考量。
(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规则失灵
全球化时代,为了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和便利科技合作,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和推动下,《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逐步订立,确立了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共识和通行规则。虽然,既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是传统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价值链分配下的结果,但随着几十年的发展和适应,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创新能力不断提升,逐步学会适应既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伴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出现,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不断对既有规则提出挑战。更为根本的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对传统发达国家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上游地位形成威胁和挑战。随着知识经济在对外经贸领域变得愈加重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成为规则制定者扩大贸易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也由WIPO和TRIPS主导的发展阶段向更高保护水准的后TRIPS时代迈进。美欧各国彼此之间以及与发展中国家通过签订双边、小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在既有TRIPS协定的框架之外订立“TRIPS-plus条款”,并以其经济优势和政治压力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此高标准,从而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2011年,美、日、欧等十余个国家及组织主导签订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旨在更加有效地打击版权侵权和商标假冒;2016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在美、日、韩等国的主导下正式订立成形;随着美国宣布退出TPP,在日韩主导下《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PTPP)进一步订立。虽然《TRIPS协定》等既有规则具有滞后性,但新的“TRIPS-Plus条款”却远未达成共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并未得到充分整合和平衡,发达国家内部(如欧盟和美国)也存在立场不一致和规则龃龉。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现在以不同贸易伙伴阵营为核心,处于内部冲突和摩擦之中。
(三)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体制失灵
知识产权是全球贸易需要处理的框架性问题,它架起了世界各国之间连接的桥梁。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正迎来新一轮规则变化调整。传统多边合作体制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多边机构在协调国际经贸关系、制定国际规则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但美国等全球主要大国正将全球知识产权合作体制作为推进本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将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甚至政策升级为国际规则,从而掌握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话语主导权和规则制定权,传统知识产权多边治理体系正体现出乏力和协调不足。具体而言,现有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格局可分为两大体系:由WIPO主导订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和WTO框架下的《TRIPS协定》。WTO主要负责《TRIPS协定》的发展、实施和国际争端解决,WIPO则致力于国际条约发展、知识产权国际申请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等任务。但伴随着技术革命背景下新兴经济领域的出现和新型经济体的崛起,既有多边治理体制的协调能力正在下降,既有规则体系的适用性和约束力也不断弱化。一方面,欧美传统发达国家开始由《TRIPS协定》和WIPO下的各国际条约转向多个双边和小多边协定的订立,类似ACTA、TPP、CPTPP等区域性规则持续形成,在小范围内达成共识和实施运行;另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采取贸易战等单边主义方式,强力向发展中国家贯彻实施其知识产权主张和保护标准。例如,2018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强行推行其商业秘密保护、药品专利等知识产权强保护标准。除此之外,更多的全球性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海关组织等更加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其所属领域也更加深度地组织和介入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标准的订立。但整体而言,目前尚缺乏一个能够充分协调各国对话的有效机制。
面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失衡乃至治理失灵的困局,我国目前整体处于被动跟随和接受的状态。传统发达国家仍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引领者和推动者。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在参与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但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相对传统发达国家仍然较低。传统知识产权强国将知识产权与政治、外交和贸易手段相互结合,采取经济利益交换和政治施压的方式,推动国际规则向符合本国利益的方向发展。在碎片化体制下,中国被排斥在双边和小多边体系外,在区域性规则中的参与度和规则制定话语权较弱,整体上仍然处于被动跟随和防守状态。这带来的后果是,传统发达国家全方位引导和构建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逼迫发展中国家进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从而抑制创新技术外溢和发展中国家创新转型,进一步巩固其先发优势和垄断地位,将发展中国家牢牢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最底端。这种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失衡乃至失灵将极大地限制中国“以我为主”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三、深化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今日之中国,不仅是中国之中国,而且是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这不仅标志着中国已经融入了世界市场体系和世界竞争体系,也意味着中国必须适应和融入世界话语体系、世界规则体系。当前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深度变化,为中国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的角色转换提供了契机,中国不必再被动地遵循原来的规则或制度安排,开始具备对规则的正当性进行发言的资格。
面对传统发达国家新一轮的国际规则壁垒,中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必须统筹规划国内战略和国际战略,实现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有机结合。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之间互动和协调的过程,也是治理规则在国内和国际层面流动的过程。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协调发展。因此,此次《纲要》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作为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我国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并提出一系列具体明确的实施措施。为推动《纲要》规定的各项战略目标任务的有效实施,使各维度、各领域的布局举措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在理论层面,必须要完成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体系化、立体化理论提炼,要立足历史规律、世界问题和中国经验,明确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总体理念、策略方针和实施方案,以此作为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战略指南。
(一)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理念”
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离不开科学理念和系统理论的指引。知识产权制度虽起源于西方,是资本主义创造的有益文明成果,但并不专属于西方,而是属于全人类。作为新兴大国,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必须提出和构建中国的知识产权观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观,将其深刻融入当前的全球秩序和话语体系,抓住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机遇,加速实现中国知识产权外交政策、制度规则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发展变革的密切对接和深度融合,转换自身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角色,与全球各国在持续的合作实践中构建治理共同体共同应对人类的风险挑战,为中国和世界的共同繁荣持续贡献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洞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理念。这是中国向全球治理提供的总思路,代表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哲学基础、理念形态和核心原则。这不仅提供了中国对外交往的先进的理念指导,也将引领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根本方向。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密切联系在一起,彼此都无法抽身独立。任何一国发生的重大危机将会迅速地向全球其他国家蔓延,进而危及整个国际社会。因此,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必须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福祉出发,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在此理念指引下,中国将致力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和合作共赢,使全球规则朝着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不断促进各国合作创新、繁荣发展。
具体在知识产权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合作与竞争,必须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两项原则。这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方面阐述了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基本原则。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格局,开放包容原则即是这一内涵的体现。全人类共同创新和福祉是知识产权治理的目标,治理必须基于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规则共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必须要经历全面的利益诉求表达、充分协商和民主表决,才能保证其体现的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因此,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将坚持共建共商共享,不搞单边主义、以大压小,始终坚持多边主义,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凝聚共识。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共同的义利观,要求知识产权治理必须坚持平衡普惠原则。只有共同、可持续的发展才是良性发展。为此,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必将秉持开放精神,推进全球各国互帮互助、互利共赢。尤其是知识产品具有私人财产和公共财富的双重属性,利益平衡、保留公共领域的基本价值观念在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中至关重要。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就是要协调好本国利益、他国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强国应主动承担大国责任,积极推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和规则的优化,推动各国的合作创新与繁荣发展。
(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策略”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是在全球治理的概念上提出的。全球治理因全球化产生,其本身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主体包括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客体包括需要解决的全球性知识产权问题,内容包括以国际经济制度为治理平台,以观念和准则等为工具,建立相应的评估和调适机制等。在这项复杂的工程建构中,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必须明确切入点和任务抓手。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必须“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这指明了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策略关键。制度性话语权是全球竞争中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体现,指的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主体以自身经济实力为基础,以正式和非正式国际制度为平台,在规则制定、议程设置和舆论宣传等方面能够对其他主体产生的影响力和引导力。这种制度性话语权体现在全球治理机制创设、维护和决策参与各个方面。治理机制创设包括全球知识产权的观念引导和制度塑造。机制维护包括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的国际参与和国际议程设定。其中,制度参与包括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和修改的讨论,参与国际组织的顶层设计,增强制度的灵活性,将非正式机制制度化等。经济决策参与包括意愿表达和人员任命。其中,在全球制度形成方面,包括可依据本国需要建立新机制,作为现有国际机制的有益补充。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策略”直接面向在全球治理格局中中国制度话语权的提升,旨在增强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观念引导、制度形成、议题设置和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建设力和影响力,从而更好地践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理念”,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和合作共赢,使全球规则朝着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不断促进各国合作创新、繁荣发展。
(三)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方案”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理念”“中国策略”是一种治理宏观和中观的理论表达,将其转换为制度实践和治理实践,离不开实施机制的辅助和支持。通过有效的实施机制,才能推动治理理论的落地与扎根。目前,全球产业链正面临断裂与重构的新形势。在这一新形势下,产业链中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授权标准、运营模式和保护规则等都将面临新一轮的国际协调与协作。从目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互动格局来看,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应当从国际治理、区域治理和双边治理多维度展开。
第一,积极维护现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多边框架体系。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知识产权治理的多边框架体系因利益失衡饱受诟病,但完全将之推翻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可行。从全球发展实践来看,以WTO的《TRIPS协定》和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体系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仍然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最重要的工具,在协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分歧、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历史实践中逐步适应了这一体系。因此,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首要任务就是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以此为基础,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不断推动既有国际规则的完善。
第二,中国将积极推动或参与区域性知识产权合作体系。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碎片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为掌握新一轮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中国不能置之不理,只能相向而行,积极融入和发展双边和小多边知识产权对话机制。未来我国应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网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多双边对外谈判,以“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为基础,积极搭建知识产权治理地区性平台,贯彻普惠包容的基本原则,达成符合大多数国家利益的规则共识,构建互惠共赢的知识产权话语体系。
第三,加深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在审查授权、跨境执法、争端解决等方面全面扩大对外合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国际仲裁等体制机制,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便利化,扩大改革开放格局。
结 语
在全球化时代,各国利益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完善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已成为多数国家推动全球治理的共识。因为知识产权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制度,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必然要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大环境下开展,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着理念、规则和体制的治理失灵,制约着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产业创新转型。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谋划和实施必须把握时代契机,统筹强国建设的国内战略与国际战略,寻找“中国之治”与“世界之治”的契合点与逻辑关联,在立足本土国情的基础上,提升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治理能力,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努力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全球治理共同体。
在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框架下,中国将完全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阶段的诉求,独立自主地布局、实施和调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各项任务方案,为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环境,从而全面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全球竞争中掌握核心技术,培育知名品牌,传播精品文化,打造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磅礴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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