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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要取得授权,是商家们普遍知晓的法律常识。但有一家珠宝商行,因为给自家logo加上“中国黄金”四个字,被商标权人告上法庭。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万元。
案情速递
1、原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排他许可原告使用“”、“”商标,并授权原告对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
2、“”牌注册商标是被告A商行经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有效期为2年。在此期间,被告将“”、“” 、“”标识用于门头、店铺装潢,并使用于包装盒、包装袋、标签、质保单中。
3、原告诉称:被告开设的珠宝店铺在店面门头、店面内外装饰、广告宣传、销售凭据、产品包装中大量使用“中国黄金”侵权标识,并大量销售黄金饰品。被告使用该侵权标识包含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字号及商标文字部分“中国黄金”字样,极易使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及误认,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4、被告辩称:1.涉案商标系基于中英图文并茂的形式获准注册,故其禁用权范围不得脱离商标英文或图形构成要素,否则就属于变相突破商标法制定原则。2.涉案商标直接表明商品属地、通用名称等特点,将其作为中文字使用时,仅为商品通用名称,涉案使用行为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当使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裁判要点
1、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2、其次,被告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门头、店铺装潢、包装盒、包装袋、标签、质保单中,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3、最后,图文标识中一般具有显著性内容的是文字,能够直接让公众识别和知晓服务的来源和内容。涉案商标由中文“中国黄金”与英文“CHINA GOLD”及图形组成,且经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宣传,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包含“中国黄金”字样,且突出显示,系其标识主要识别部分,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说法
商标权的保护,应当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当前,部分经营者将其合法注册的商标变形、组合,形成与知名度、美誉度较高的商标相近的标识,并用于经营活动,以达到“搭便车”“傍名牌”的目的。本案中,被告未单独使用其商标,而是将图形与“中国黄金”文字组合成新的标识,并用于商业经营。涉案标识与“中国黄金”权利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告行为背离了“划清商业标识之间边界”的商标权保护政策,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若“搭便车”“模仿”等行为盛行,知识产权难以获得充分保护,在敏锐的市场环境下,创新创造的动力或将削弱减退。创新者的热情需要呵护,创新者的辛勤成果亦需要保护,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是进一步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
法条链接
1、《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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