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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备受关注的音集协与天合集团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代理服务合同违约纠纷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
在经历了去年11月19日的开庭审理后,2021年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此次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音集协的部分诉讼请求,确认音集协与天合集团签订的全部9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并判令天合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其拖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延迟支付利息及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6万元,天合集团向音集协全部返还盖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章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制式合同文本,同时驳回天合集团的全部反诉请求。
在这份113页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天合子公司承继了天合集团的地方机构、下属机构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合同相对方。
法院表示,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不兑现“三统一”承诺、连续故意延迟结算、利用收取版权费独家执行方的便利截留版权费等多种持续的违约违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音集协造成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后果,除了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之外,还应该承担包括侵占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在内的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天合集团主张的音集协存在的“多头授权”、拒不履行“正版曲库”和“MiniKTV”协议等违约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音集协在履行涉案系列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已经解除,法院认为,由于天合集团没有兑现“三统一”的承诺构成违约,其2017年末版权费没有到达音集协账户的后果不能由音集协承担,因此约定解除权满足,音集协享有约定解除权。同时,由于天合集团没有兑现“三统一”的承诺给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损害,使音集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天合集团在独家代理的活动中通过华韵正通公司截流版权费、收取使用费进入自己的账户或者直接收受现金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给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造成损害,足以造成卡拉OK经营市场的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对音集协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规范性的质疑,使得音集协希望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效率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音集协既可依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依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音集协在2018年11月1日向全部被告送达的诉状中明确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等9份涉案系列合同,因此法院确认涉案系列合同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音集协作为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有其正当性。
对于合同解除的具体后果,法院支持了音集协主张的天合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向音集协支付的款项95,300,233.7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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