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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科创板IPO发行人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一起涉诉金额高达一亿元的手机基带芯片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该案件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津03知民初319号。目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公司”)生产、销售的ASR3601基带芯片侵犯了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判令被告翱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展讯公司经济损失2431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元。据了解,该判决系国内手机基带芯片发明专利侵权案的第一份判决。
案件背景:
涉案专利系展讯公司拥有的201180004859.4发明专利,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业务处理方法、基带处理芯片,使基于单射频单基带方法的多卡多待移动终端,在处理其中一张用户卡上PS域业务的过程中,可以处理其它用户卡上的高实时性业务。
一、知识产权鉴定意见成为关键
据翱捷公司上市申请文件披露,涉诉产品为翱捷公司型号为ASR3601的手机基带通信芯片。展讯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翱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展讯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以及合理开支30万元。关于侵权证据,展讯公司提交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认为被控侵权芯片完全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诉讼过程中,展讯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可以理解的是,原告提交的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能否被法院采信将对案件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作为被告,翱捷公司很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针对原告鉴定意见,翱捷公司不仅全盘否定,而且还提交了相反证据,以主张不侵权。据翱捷公司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翱捷公司另行委托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硅所”)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出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沪硅所【2021】鉴字第019号),其结论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全部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据此,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认定,上硅所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与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形成了完全相反的鉴定意见。因此,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采信成为本案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证据规定》”)规定了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标准。根据《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2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了侵权成立,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具有一定说服力。换句话说,不管从鉴定人资质的审查方面,还是从鉴定程序是否规范、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的角度,中国信通院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都经受住了诉讼考验,被法院予以采信。另一方面,被告提交的上硅所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并未被法院认可。究其原因,上硅所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应当是不符合《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审查要求。
二、科创板IPO招股说明书作为证据在赔偿额中的认定
关于侵权获利数额的问题,翱捷公司上市申请文件有着详细的记载。根据翱捷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翱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答复》记载,翱捷公司披露了生产定制芯片的毛利率。此外,根据《关于翱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答复》记载,2019年以及2020年1月至9月,翱捷公司销售的ASR3601型芯片的收入分别为142.95万元及7714.78万元。也就是说,翱捷公司披露了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和毛利率,天津市三中院判决认定的获利金额2431万元应当就是来源于此。
三、案件点评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尤其是技术事实复杂的通信专利侵权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不乏有一些专利侵权案件中出现多个结论相反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这种案件中,知识产权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经过质证,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都将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和法院审理重点。在双方鉴定意见“打架”的情况下,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的“质量”会对案件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拟上市企业在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时,针对上市审核机构问询所作出的回复意见可能构成当事人的自认,对关联的知识产权诉讼产生影响。本案中,翱捷公司在针对上交所回复意见中关于涉诉芯片技术方案、型号、销售数额的确认便构成自认,法院可以依据被告自认的事实对赔偿额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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