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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鱼”侵权,二审判赔100万

发布时间:2021-07-21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签: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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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因在包装上标有“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今日头条小鱼仔”等字样,被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商标拥有方)起诉至法院,以侵害商标权为由,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高达1000万元。

经过一审、二审,7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永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侵权字样的鱼肉制品,并向字节跳动公司赔偿各项经济费用134.8802万元。

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岳阳市平江县,主要生产鸭脖、鸭翅、小鱼仔、藕片等休闲食品。因在其生产销售的小鱼仔包装袋上印有“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今日头条小鱼仔”等字样,永和公司被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起诉,缘由是侵犯“今日头条”商标权,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

判决书显示,“今日头条”商标由字节跳动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主要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27日。

2017年5月5日,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到北京市昌平区百汇购物中心购买了包装标有“食为先”、“今日头条”、“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以及鱼形图案的熟食食品五十盒。永和公司承认该食品全部是其生产。

除此之外,永和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1688上还有约40家第三方网店,相关店铺与商品描述中也使用了“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小鱼”、 “今日头条小鱼仔”等字样。

字节跳动公司起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表明“今日头条”最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经成为中国境内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尽管“今日头条”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上,对于“今日头条”APP主要提供新闻资讯功能具有一定描述性,但该商标经持续宣传与使用,已取得了较强的显著特征,并与字节跳动公司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

虽然“今日头条鱼” “今日头条小鱼仔”在文字含义上与“今日头条”有所区别,但鉴于涉案商标与鱼类食品的相关公众均为一般普通公众,二者高度重合,公众在购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极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综合永和公司也在外包装上使用“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文字,因此认定永和公司存在故意攀附行为。

庭审中,永和公司也向法院提供了多篇关于今日头条存在违规行为的负面新闻报道,用以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商标不具有美誉度、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永和公司一审中表明已将相关字样改为“今日头鱼”,不再使用“今日头条”。经现场核对,字节跳动公司认可永和公司仅在天猫旗舰店上对所述字样进行改正,但对其他部分不予认可。永和公司将包装字样改为“今日头鱼”。

法院认定,永和公司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今日头条”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并在原有商标基础上增添其他词汇,带有戏谑性质,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更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因此,永和公司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令永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停止宣传中的侵权行为。考虑到字节跳动公司和永和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且行业差异较大,两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因此,综合考虑永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和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为100万元。

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支出合计353448元,最终确认部分为348802元,需由永和公司承担。而且永和公司还需在其官方网站、天猫自营店、1688自营店及微信公众号上分别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结束后,永和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7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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