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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与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7-16 来源:广东高院
标签: 商标侵权 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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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民再3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北区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北区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渝达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3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粤民申75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格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被申请人渝达服务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号:6369148。

3.申请日期:2007年11月09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09月27日。

5.标志

诉争商标.jpg

6.核定使用商品(第37类):采矿;室内装璜;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和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防锈;轮胎翻新;家具制造(修理);清洗衣服等。

二、被诉使用情形

在域名为“4000642228.com”的网站页面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自称为“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中心”,服务电话是“4008×××5-775”。该域名创建于2013年1月30日,备案于2017年8月30日,备案单位是渝达服务部。在域名为“geligw.com”的网站页面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并自称为“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中心”,服务热线:4008×××5-775;在域名为“geligw.cn”的网站页面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并自称为“重庆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中心”,服务电话:4008×××5-775,域名“geligw.com”“geligw.cn”均创建于2017年7月19日,未备案。在域名为“jmmoju8.com”的网站页面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并自称为“北京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中心”,服务热线:4008×××5-775,该域名创建于2017年12月12日,未备案。

渝达服务部注册时间是2013年1月14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零售和维修服务。

三、其他事实

格力公司主张域名“4000642228.com”的备案单位是渝达服务部,网站上使用的服务电话是“4008×××5-775”,其他网站的电话也是“4008×××5-775”,因此,涉案的网站均是渝达服务部管理使用。渝达服务部辩称域名为“4000642228.com”的网站和电话“4008×××5-775”是其租用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期限3个月,到期后不再使用,其他涉案网站未使用过。渝达服务部并为此向法院提交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其与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租赁合同》。格力公司对渝达服务部提交的《情况说明》不予认可,但对《网站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格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格力公司是第6369148号商标的注册人,且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因此,格力公司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格力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渝达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渝达服务部未经格力公司许可,在其域名为“4000642228.com”的网站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与格力公司第6369148号商标相同,且渝达服务部从事的服务与格力公司第63691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构成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渝达服务部的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的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格力公司作为知名的上市公司,“格力”既是其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涉案网站标示“重庆格力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的行为,引人误认为网站所涉服务由格力公司提供或者与格力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渝达服务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渝达服务部的行为侵犯了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渝达服务部辩称上述网站系其租用于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限3个月满后不再使用。一审法院认为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在其未能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的情况下,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虽然《网站租赁合同》标明的期限为3个月,但是,并不意味渝达服务部3个月期满后就不再使用上述网站。而且,涉案网站的备案单位是渝达服务部,即使网站现由他人使用,渝达服务部亦起到帮助侵权的作用。故,渝达服务部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域名为“geligw.com”“geligw.cn”“jmmoju8.com”的网站。格力公司主张该网站由渝达服务部使用,理由是该网站载明的电话号码与域名为“4000642228.com”的网站载明的电话号码一样,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不同的经营主体曾使用过同一电话号码的情况时有发生,仅凭电话号码无法认定域名为“geligw.com”“geligw.cn”“jmmoju8.com”的网站由渝达服务部使用,格力公司尚需进一步补强证据,因此,对于格力公司的本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格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渝达服务部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渝达服务部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同时,一审法院将格力公司主张支出的费用的合理部分纳入赔偿考虑范围。

一审裁判结果

一、渝达服务部立即停止在域名为“4000642228.com”的网站中使用格力公司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

二、渝达服务部立即停止在域名为“4000642228.com”的网站中使用格力公司“格力”字号;

三、渝达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四、驳回格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格力公司承担500元,渝达服务部承担1800元。

格力公司和渝达服务部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格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变更第一、二、三项为:

1.判令渝达服务部立即停止在域名“4000642228.com” “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的网站中,使用格力公司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

2.判令渝达服务部立即停止在域名为“4000642228.com” “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的网站中,使用格力公司“格力”字号;

3.判令渝达服务部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渝达服务部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格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格力公司承担。

二审查明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域名“jmmoju8.com”是由娄小磊的会员账户注册的,在本案取证的2019年2月2日,该域名持有人为田洪琼。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本案是否遗漏诉讼主体。

渝达服务部上诉提出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涉案域名的创建者和实际使用人,是本案必要的诉讼主体,应追加其为被告,原判遗漏被告,应发回重审。经查,渝达服务部提交了其与案外人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签订的《网站租赁合同》,将涉案的域名“4000642228.com”租给渝达服务部,合同有效期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涉案的域名 “4000642228.com” 备案单位是渝达服务部。案外人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审没有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渝达服务部的该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渝达服务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渝达服务部上诉提出其使用涉案的域名“4000642228.com”三个月后已将该域名返还给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又将域名出租其他人使用,真正的侵权人是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后续的实际使用人。经查,渝达服务部系涉案的域名“4000642228.com”的备案单位,在该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与格力公司第6369148号商标相同,且渝达服务部从事的服务与格力公司第6369148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构成类似。渝达服务部的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的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格力公司作为知名的上市公司,“格力”既是其注册商标,也是其企业名称,涉案网站标示“格力空调电器售后服务中心”的行为,引人误认为网站所涉服务由格力公司提供或者与格力公司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故渝达服务部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判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渝达服务部上诉提出真正的侵权人是重庆来得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后续的实际使用人,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域名为“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 的网站是否由渝达服务部使用。

格力公司上诉提出域名“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的网站使用与域名为“4000642228.com”网站相同的电话号码“4008×××5-775”,结合《网站租赁合同》能证明涉案网站的共同合作单位就是渝达服务部。经查,域名“jmmoju8.com”是由娄小磊的会员账户注册的,本案取证时间2019年2月2日该域名持有人为田洪琼。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域名为“jmmoju8.com”网站与渝达服务部有关联,更不能以域名为“geligw.com”“geligw.cn”“jmmoju8.com”的网站载明的电话号码与域名“4000642228.com”网站载明的电话一致从而推定域名“geligw.com”“geligw.cn”“jmmoju8.com”为渝达服务部使用,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格力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格力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万元。经查,格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渝达服务部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渝达服务部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并将格力公司主张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纳入赔偿考虑范围,酌情确定渝达服务部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查明

再审期间,格力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2020年1月2日取证域名“geligw.com”的网页截图及网页取证保全书,拟证明该域名在起诉后继续使用格力商标,并自称为“北京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中心”“上海格力空调售后维修网点”“重庆格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载明的联系电话均包括4008×××5-775。

证据2、2020年1月2日取证域名“geligw.com”的whois信息截图及网页取证保全书,拟证明该域名创建于2017年7月19日,域名注册商为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3、2019年10月10日取证域名“jmmoju8.com”的网页截图,拟证明该域名在起诉后继续使用格力商标,并自称为“北京格力空调售后维修中心”,载明的联系电话为4008×××5-775。

证据4、2019年10月10日取证域名“jmmoju8.com”的whois信息查询截图,拟证明该域名创建于2017年12月12日,域名注册商为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证据3、4的取证保全方式。

证据6、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的回复,拟证明该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提供了“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的会员账户,均为182××××6559,持有人王翠,所在单位为渝达服务部,联系电话为182××××6559,表明上述域名的实际控制人、运营者均为渝达服务部。

证据7、格力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工单咨询,该公司回复的记录截图,拟证明域名“geligw.com”“geligw.cn”是2019年3月29日转入该公司,域名“jmmoju8.com”在2019年2月26日从娄小磊的会员账户59的所有人为王翠。

证据8、可信时间戳光盘,拟证明格力公司的取证保全方式。

渝达服务部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1、对证据1-5的网页截图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2、对证据6、7来源于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但对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3、对证据8、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认证认为,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格力公司提交的形成时间后于二审判决作出时间的证据,应作为再审期间新出现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归纳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

1、域名“geligw.com”“geligw.cn”“jmmoju8.com”能否认定为渝达服务部使用以及渝达服务部应否对“geligw.com”“geligw.cn”“jmmoju8.com”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渝达服务部的责任认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格力公司本案诉称,域名“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由渝达服务部使用,渝达服务部应对“geligw.com” “geligw.cn”“jmmoju8.com”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格力公司应对其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院对格力公司提交的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如下:

其一,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为诉争“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域名的注册商。格力公司再审中提交证据表明,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依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调查令作出回复称,“geligw.com”“geligw.cn”“jmmoju8.com”系用户182××××6559的域名,持有人为王翠,所在单位为渝达服务部,联系电话为182××××6559。

其二,格力公司通过在支付宝中输入电话182××××6559验证了该电话所有人为王翠。该事实与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回复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域名“geligw.com” “geligw.cn” “jmmoju8.com”登记在王翠名下。

其三,王翠系渝达服务部的经营者李芹的丈夫,与渝达服务部存在密切关联。

其四,在格力公司对“geligw.com” “geligw.cn”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期间,网站上披露的服务热线电话4008×××5-775由渝达服务部租赁使用。上述事实表明,格力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域名“geligw.com”“geligw.cn”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由渝达服务部使用,渝达服务部应对“geligw.com”“geligw.cn”网站上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依据格力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补强证据对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纠正。

至于域名“jmmoju8.com”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使用主体问题。现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该域名的用户名持有人为娄小磊,至2019年2月26日才交易给了用户名182××××6559,即王翠。格力公司再审中主张,基于“jmmoju8.com”网站上同样使用服务热线电话4008×××5-775的事实,亦可认定该域名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由渝达服务部使用。但是,由于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渝达服务部对电话4008×××5-775的租赁期间至2018年11月25日止,故在2019年2月2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电话是否继续由渝达服务部租赁使用,仍欠缺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该域名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由渝达服务部使用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格力公司作为主张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渝达服务部对“jmmoju8.com”域名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格力公司针对该域名提起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须指出,“jmmoju8.com”已于2019年2月26日由案外人交易给了渝达服务部经营者的丈夫王翠,该网站域名在此后由渝达服务部使用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格力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2019年10月10日取证“jmmoju8.com”的网页截图和whois信息查询截图显示,该域名网站在转给王翠之后实施了对格力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该事实属于新的侵权事实,不属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针对该新的侵权事实,格力公司有权另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事实表明,渝达服务部未经格力公司许可,在其域名“geligw.com”“geligw.cn”网站上使用诉请保护商标,并将格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格力”字号使用在维修服务中心名称中,引人误认为其为格力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渝达服务部对其案涉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再审期间,经当庭登录“geligw.cn”网站,其现有内容已与格力公司无关,但鉴于网页内容的不确定性,渝达服务部亦未当庭确认已停止侵权,故本案仍存在判令渝达服务部停止侵权之必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格力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2020年1月2日,“geligw.com”网站上仍继续使用诉请保护商标,格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格力”字号仍继续使用在维修服务中心名称中,该事实表明,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渝达服务部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本案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为法律依据。

本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为法律依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格力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渝达服务部的侵权获利,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予以参考。故本案应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诉请保护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和“格力”字号的一定影响力;渝达服务部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渝达服务部对格力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恶意明显;格力公司为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酌情确定渝达服务部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90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3375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江北区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立即停止在域名为“4000642228.com”“geligw.com”“geligw.cn”的网站中使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369148号注册商标;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江北区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立即停止在域名为“4000642228.com”“geligw.com”“geligw.cn”的网站中使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格力”字号;

四、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江北区渝达电器维修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90000元;

五、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六、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欧丽华

审判员  肖少杨

审判员  叶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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