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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伴随保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类保险产品琳琅满目,但保险合同条款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熊猫养殖保险合同条款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该案的二审判决对上述问题给出否定答案。
不久前,成都中院就胡某某提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下称中国人保成都公司)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胡某某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下称涉案保险条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公司使用的《中国人保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下称被诉保险条款)不构成对胡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合同条款尚未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业界对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长期存在争议。该案二审判决对此类内容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详细说理,可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
保险合同引发官司
据悉,胡某某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从业人员,2018年3月27日,其就涉案保险条款向四川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相应的证书。同年10月,中国人保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备案了被诉保险条款,开始经营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业务。此事引起了胡某某的注意。
胡某某在将两份涉案保险条款进行比对后认为,被诉保险条款涉嫌构成对涉案保险条款的抄袭,随后将中国人保及中国人保成都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40万元。
对于胡某某的起诉,中国人保及中国人保成都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涉案保险条款系合同条款,其依据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非胡某某独创,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条款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据此驳回了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后者结合在案证据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表达方式十分有限
两审法院判决涉案保险条款不构成作品的主要理由,是其系根据保险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大熊猫养殖保险的实际情况而制作,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用于描述该权利义务的词汇和方式较为有限,如果将涉案权利义务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保护,会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也被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其强调的是作品源于作者的独立构思与创作,能够体现作者个性或者独特性。其中“独”与“创”这两个条件对于构成作品而言缺一不可,即作品既需要独立完成又需要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就上述案件而言,在案证据表明,涉案保险条款既不符合“独”的特性,又不符合“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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