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音频设备制造商Zoom KK未能说服欧盟普通法院面部识别公司Facetec的“Zoom”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标。
6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第二法庭驳回了日本京东Zoom KK的起诉,裁决称尽管涉案商标都在尼斯分类第9类注册,但Zoom KK未能证明二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法院还指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对混淆可能性的评估并没有错。
一、案件背景
拉斯维加斯的生物识别公司Facetec于2016年10月向EUIPO提出“Zoom”商标申请,涉及“允许用户通过多维度面部识别保护和访问移动设备的安全软件”。
Zoom KK对该申请提出异议,称其侵犯了其1999年注册在第9类和第15类的欧盟文字商标“Zoom”。
EUIPO的异议部门和上诉委员会均驳回了Zoom KK的异议,遂Zoom KK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二、混淆可能性
在普通法院程序中,Zoom KK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表示反对。Zoom KK称涉案商标相似,因为二者都涵盖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而且EUIPO在比较商标相关商品以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出现错误。
EUIPO和Facetec承认2个商标确实与软件有关,但他们旨在用于不同的商品,Zoom KK的商标与录音设备有关,而Facetec的商标涉及面部识别软件。
普通法院认为,EUIPO在比较2个商标时没有出错,并且也支持上诉委员会的观点,即预期使用目的的不同降低了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称:“因此必须认定,只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的预期使用目的进行了精确说明,就有助于将其区分开来,使其超越软件的共同性质。”
三、商标比较
就商标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的相似性而言,普通法院同意EUIPO的说法,即涉案商标“实际上相同”,唯一的区别因素是字体的风格化。
法院表示,该发现与驳回Zoom KK侵权主张的决定并不冲突。法院同意EUIPO的决定——除了相关商品不同,“Zoom”商标的显著性低于平均水平也不表明存在混淆可能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