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浙江省首例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结案

发布时间:2021-07-09 来源:西湖市场监管
标签: 商业秘密
字号: +-
563

近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办结浙江省首例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件。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计算机源代码领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于涉事各方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合作,通过推广平台内商品获利。该公司开发了一款x软件促进业务开展,经第三方机构鉴定,x软件的系统源代码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

涉案当事人A、B分别为该公司x软件开发的技术负责人与产品经理,其中涉案当事人A负责编写代码,把控技术开发整体进度等工作;涉案当事人B任产品经理,负责产品的规划、用户的维护以及推广策略整理等工作。经了解,被侵权公司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涉案当事人入职之初就与其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入职承诺书》、《商业保密协议》。

当事人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商讨在外共同开发一款与x软件功能完全相同的y软件,两人达成一致,涉案当事人A负责技术总开发,涉案当事人B负责产品规划与售后。程序开发期间,涉案当事人A参照被侵权公司x软件的底层程序代码,编写y软件代码,并通过U盘拷贝的方式获取大量x软件源代码,直接复制到当事人开发程序的代码中,尤其是部分较为复杂的代码。

2020年8月中旬,涉案当事人开发的y软件开始运营,2020年9月,y软件开始收费,由涉案当事人B通过私人账号收款,2020年9月16日被查后,y软件停止运营。经第三方机构鉴定,涉案当事人开发的y软件源代码反映的相关技术信息与被侵权公司x软件源代码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涉案当事人A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利用x软件技术开发负责人的职位便利,通过直接拷贝的方式,取得x软件源代码,并用于开发编写同类型软件,其开发的y软件源代码经鉴定与x软件源代码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A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涉案当事人B身为该公司x软件项目组原产品经理,在明知涉案当事人A为x软件开发技术负责人的情况下,在离职前主动联系A共同开发同类软件,且后续多次提出让A查看或"拿走"被侵权公司x软件相关源代码。

B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综合考虑涉案当事人在被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向被侵权公司进行赔款并取得谅解,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等情形,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节第3条第(1)、(6)项的有关规定,该局对涉案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结合省市局开展的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区建设,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捍法,以案普法,结合商业秘密示范点区的建设,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重点就计算机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普法宣传、举措培训,增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形成商业秘密保护观念,搞清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知晓商业秘密的保护举措,明白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图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