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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明师”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29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字号: +-
56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73民终66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明师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师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广州明师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粤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广州明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50000元。2.请求判令北京明师公司在其官网、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没有任何关联。3.请求撤销(2018)粤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4.请求判令北京明师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广州明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的赔偿额过低,应依法改判3050000元。广州明师公司诉请经济损失包括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两项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确定为3000000元。从主观故意方面来看,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双方同属教育培训行业,在“明师”拥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北京明师公司仍以“明师”注册企业名称,且在从事教育培训服务时持续地、广泛地使用“明师”字样,无视广州明师公司的商标权的存在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从侵权时间上看,北京明师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使用“明师”字号将近4年,且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从其持续侵权行为可以看出,北京明师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从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广州明师公司每年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在市场上有极高的知名度。而北京明师公司利用广州明师公司的知名度搭便车开展自己的业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明师公司并未提供账簿、资料,但从本案证据可见,广州明师公司提供了证明北京明师公司对外宣传时自称其2016年预计营收为600万元,2017年预计营收为2300万元的证据,可见其通过侵犯广州明师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获取了巨额的利润。北京明师公司应赔偿广州明师公司因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二、广州明师公司要求北京明师公司在其官网、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消除影响)的诉求与事实相符,于法律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北京明师公司的行为让广州明师公司的商誉受损,广州明师公司关于要求北京明师公司在其官网、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没有任何关联的诉请诉求证据不足。本案中由于北京明师公司的侵权行为,已对相关公众造成实际混淆,且可能会进一步造成消费者误认。上海联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培教育)于2019年1月29日发往广州明师公司的《关于广州明师教育咨询问题的复函》,联培教育误以为北京明师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明师俱乐部”与广州明师公司有关,故关注了该公众号并与北京明师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北京明师公司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挤占广州明师公司市场份额。该等行为已造成广州明师公司交易机会的流失、市场份额的减小。故广州明师公司依法要求北京明师公司通过在其官网、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以承担相关消除影响的责任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

北京明师公司答辩称:北京明师公司并未实施侵犯广州明师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北京明师公司对其字号的合理使用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明师公司并未因为使用“明师”字号给广州明师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广州明师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改判赔偿其300万元并负担维权开支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明师公司主要从事中小学公立学校英语教师培训业务,服务对象是中小学英语教师。广州明师公司则主要开展中小学生线下辅导业务,服务对象为小初高学生。除服务对象以外,双方在服务对象方式内容方面均不相同。双方提供的并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北京明师公司对“明师”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本案注册商标“明师”显著性较弱。明师作为常用的汉语词汇,即贤明的老师,所以明师虽然被注册为商标,但在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较弱,且本案商标知名度较弱,根据广州明师公司提供的资料,其业务范围集中在广佛地区,相关宣传及广告也集中在该地区。尽管广州明师公司也在其他地区有业务但是没有形成市场影响。且全国范围内包含“明师”字样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很多,本案商标并未成为区别来源的功能的商标。北京明师公司在使用“明师”时并未突出使用二字,均结合了自身注册商标。且北京明师公司在使用“明师”时与其他同时使用的词汇字体相同,不会使人产生深刻印象。北京明师公司在注册明师字号不知道广州明师公司的存在,不存在攀附的故意。北京明师公司的创始人长期在北京外国语大学下属教研社工作,“明师”二字符合培养师资的初衷。广州明师公司并未因北京明师公司使用“明师”字号产生损失,北京明师公司也未因侵权获利。本案中广州明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北京明师公司遭受损失。因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提供的并非类似服务,相关公众也不相同,广州明师公司仅以联培教育出具的内在存在矛盾且没有原件的复函,主张已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没有事实依据。广州明师公司上诉要求北京明师公司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北京明师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8)粤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广州明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明师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北京明师公司主营业务为全国中小学英语教师培训,而广州明师公司主营业务则为广佛地区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虽同属教育培训行业,但北京明师公司目标客户为中小学英语教师,广州明师公司目标客户为中小学学生及家长,双方目标客户完全不同,双方的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也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明师公司、北京明师公司均属教育、培训行业,明显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双方的服务对象和领域有所交叉,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从服务对象上看,北京明师公司的服务对象为全国中小学英语教师,而广州明师公司的服务对象为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青少年学生;2、从服务目的上看,北京明师公司的服务目的在于提升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教学水平,而广州明师公司的服务目的在于提升中小学生的应试水平;3、从服务内容上看,北京明师公司主要开展的是中小学英语教师的教学培训服务,而广州明师公司主要开展的是中小学生的线下课外辅导;4、从服务方式上看,北京明师公司开展的活动包括教师培训、学术活动、教育交流、教育视频节目、行业研究报告等体系化服务,而广州明师公司则以限量小班授课、一对一个性化辅导、中考复读、高考复读等方式为主;5、从相关公众上看,与北京明师公司业务相关的公众为中小学英语教师,而与广州明师公司业务相关的公众为中小学学生及其家长。综上,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主营业务并不相同,两者在服务的对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分明显,完全没有重合之处,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不属于类似服务,不存在竞争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北京明师公司对“明师”二字的使用均结合北京明师公司注册商标或与该注册商标类似的图案进行使用,且在“明师国际”、“明师国际教育”、“明师学堂”、“明师说”、“明师俱乐部”等词语中“明师”二字与其他文字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并无差异,不会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同时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主营业务并不相同,北京明师公司并未在与广州明师公司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明师”二字,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明师公司在教育培训业务中突出使用了‘明师’字号”,认定“北京明师公司在其从事的培训服务中直接突出使用‘明师’二字,属于与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北京明师公司并未突出使用“明师”字号;其次,北京明师公司在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的商标与广州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在设计上存在明显差异,具有较高区分度,不属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最后,北京明师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全国中小学英语教师教学培训,而广州明师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广佛地区中小学生的课外辅导,二者提供的并非相同或类似服务。综上,北京明师公司并未将与广州明师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突出使用,故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明师公司“侵犯了广州明师公司的商标权”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广州明师公司仅在广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关于广州明师公司的媒体报道也基本为广佛地区的相关媒体,广州明师公司虽有在北京、湖南等地开展个别业务,但并未形成规模效应和有力影响,而全国范围内包括“明师”字样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较多,“明师”字号及广州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未作为广州明师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而为公众熟知,广州明师公司并不享有全国知名度,北京明师公司在北京注册“明师”字号时并不知晓广州明师公司的存在,北京明师公司对“明师”二字的使用系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商标已在市场上有极高的知名度”“结合广州明师公司提交的证书、合同、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等时机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证明‘明师’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认定“北京明师公司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广州明师公司仅在广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关于广州明师公司的媒体报道也基本为广佛地区的相关媒体,广州明师公司虽有在北京、湖南等地开展个别业务,但并未形成规模效应和强有力影响,广州明师公司所主张的知名度及商誉存在明显的地域局限;其次,全国范围内包含“明师”字样的企业名称较多,包含“明师”字样的注册商标较多,“明师”字号及广州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未作为广州明师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而为公众熟知,广州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虽然包含“明师”二字,但“明师”作为常用汉语词汇,不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禁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再次,北京明师公司成立之前,广州明师公司从未在北京明师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虽与北京某培训机构有过合作,但并未产生市场影响,故北京明师公司在企业注册之时乃至本案诉讼前并不知悉广州明师公司的存在,北京明师公司将“明师”作为企业字号契合北京明师公司的服务对象中小学英语教师,符合北京明师公司培养“明”白之师的培训宗旨;最后,北京明师公司的合作伙伴包括国内重点高校,在业务对象、宣传方式等方面与广州明师公司明显不同,且北京明师公司通过自身业务开展已在全国范围内积累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的主营业务无重合之处,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明师公司无攀附广州明师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的主观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明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四、广州明师公司在一审中存在逾期举证以及伪造证据的行为,广州明师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才向北京明师公司以及法庭提交证据8至证据29,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且证据8的部分合同文件明显系伪造,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采纳广州明师公司提供的伪造证据进行事实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五、北京明师公司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确定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广州明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中北京明师公司并未侵犯广州明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明师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广州明师公司的本案注册商标“明师”在近三年内未进行实际使用,北京明师公司已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目前该撤销申请已经由商标局受理,故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明师公司承担侵犯“明师”商标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且对伪造证据的行为未依法查明,采用广州明师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广州明师公司答辩称:一、在判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时主要依据是主张权利方是否有在先权利、后注册方是否混淆或存在混淆可能性。在先权利方面,从北京明师公司成立时间可以看出,对比广州明师公司的成立时间或本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均为在后权利,广州明师公司一审过程中提交证据证明商标商号的知名度。在实际混淆方面,广州明师公司在一审中均证明双方存在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方面,北京明师公司只提到了地域性和服务范围的问题,在地域性方面,广州明师公司在省外设立有多家分支机构,并与各地培训机构合作,成立办学点。双方均会在对方所在地进行宣传和活动。双方均有线上课程,覆盖全国范围。广州明师公司在教师培训方面服务范围覆盖上海、武汉、长沙、南京等多个城市。在服务范围方面,教育领域并不细分,双方均在教师和学生教育上有所涉及,广州明师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北京明师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宣传中小学相关课程,该行为发生在一审庭审之后,足以证明北京明师公司侵权持续性及恶意。二、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在北京明师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账册或营业额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广州明师公司已经尽力取证,且考虑广州明师公司长期对“明师”商标及字号的大量投入,北京明师公司的侵权恶意、侵权时间等相关方面要求300万元赔偿数额是合法合理的。三、关于消除影响方面,由于双方在现实经营中已产生实际混淆,故广州明师公司要求北京明师公司消除影响依法有据。

一审原告诉称

广州明师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明师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广州明师公司字号相同及与广州明师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明师”字样,并停止使用“明师”字样提供与教育、培训等相关的服务;(2)删除任何带有“明师”字样的网页内容;(3)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且在变更后名称不得带有与“明师”相同或近似的字号;2.判令北京明师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与广州明师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3.判令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广州明师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00000元,以及广州明师公司为制止北京明师公司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000元,两项暂共计3050000元;4.判令北京明师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判令北京明师公司在北京明师公司的官网、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诉讼中,广州明师公司明确本案中主张第10452768号“明师”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明师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6日,原企业名称为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更名为现名称。广州明师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理、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体育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翻译服务、美术辅导服务、音乐辅导服务、戏剧艺术辅导服务、表演艺术辅导服务、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请及相关的服务、语言培训。
 
广州明师公司是第10452768号“明师”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教育信息、寄宿学校、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03月28日至2023年03月27日。
 
北京明师公司成立于2015年07月14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出版物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该案证据及双方诉辩观点,该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关于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
 
北京明师公司抗辩其主营业务为全国中小学英语教师教学培训,与广州明师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两者在服务对象、业务开展方式、甚至服务地域上存在明显差异。然而,北京明师公司、广州明师公司均属教育、培训行业,明显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广州明师公司经营的地域范围并不仅限于广东地区,北京明师公司亦在广州本地进行宣传推广,双方的服务对象和领域有所交叉,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一审法院认为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
 
二、北京明师公司是否侵犯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州明师公司作为第10452768号“明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首先,北京明师公司使用的字号与广州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北京明师公司使用的字号与广州明师公司的第10452768号“明师”商标完全相同。“明师”商标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而北京明师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日为2015年7月14日,广州明师公司对“明师”商标享有在先权利。北京明师公司在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的“明师三周年庆”“明师说”“明师学院”“明师俱乐部”等,其中主要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的是“明师”二字,北京明师公司行为的实质是将“明师”作为商标使用。其次,北京明师公司在教育培训业务中突出使用了“明师”字号,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商标涵盖的服务范围包括了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北京明师公司提供的也是教育培训服务,属于相同服务。虽然北京明师公司辩称其从事的是对英文教师进行培训的服务,而广州明师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对学生的培训服务,但两者目的均是为了提高和补充公立教育的水平,且广州明师公司事实上也对教师提供培训服务,北京明师公司也有部分针对公立学校学生的产品和服务,两者的服务范围存在交叉,且该等服务领域的细分不足以消除相关公众对原北京明师公司两者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北京明师公司在其从事的培训服务中直接突出使用“明师”二字,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突出使用行为只要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构成商标侵权。故北京明师公司辩称其对“明师”字号的使用系“合理使用”,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商标已在市场上有极高的知名度,北京明师公司突出使用行为极易造成市场混淆,侵犯了广州明师公司的商标权。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北京明师公司停止侵犯广州明师公司第10452768号“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北京明师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广州明师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6日,并一直使用“明师”字号至今,结合广州明师公司提交的证书、合同、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等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证明“明师”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知悉,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北京明师公司使用的字号为“明师”,与广州明师公司字号“明师”完全相同。北京明师公司成立的时间远远晚于广州明师公司,北京明师公司将“明师”使用于其字号内,客观上使社会公众对当事人双方的渊源产生联系,不能排除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关联;北京明师公司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明师公司要求北京明师公司变更字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明师”字样的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其为保全证据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广州明师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虽然提供了发票,但并未证实仅针对本案支出,但考虑到广州明师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酌情支持。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广州明师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北京明师公司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北京明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北京明师公司的行为让广州明师公司商誉受损,广州明师公司关于要求北京明师公司在其官网、微博、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没有任何关联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明师公司停止侵犯广州明师公司第10452768号“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北京明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明师”字样,在北京明师公司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三、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广州明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四、驳回广州明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广州明师公司负担29665元(已缴纳),北京明师公司负担1535元。

二审法院查明

经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此外,本院另查明事实如下:
 
一、广州明师公司及其“明师”字号使用情况
 
(一)广州明师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广州明师原名为广州明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8月29日设立广州明师海珠分公司、2008年9月26日设立广州明师环市东分公司、2010年7月8日设立广州明师天河北分公司、2011年4月22日设立远景分公司、2011年7月20日设立广州明师名都分公司、2012年5月25日设立广州明师佛山分公司、2013年2月27日设立广州明师滨江东分公司、2013年8月19日设立广州明师番禺市桥分公司、2013年3月20日设立广州明师佛山惠景分公司、2014年6月24日设立广州明师华穗分公司、2014年12月17日设立广州明师云龙分公司、2015年7月14日设立广州明师棠景分公司、2015年11月10日设立佛山南海桂城分公司、2015年11月26日设立广州明师白云云城分公司、2015年12月23日设立广州明师白云永泰分公司、2016年7月25日分别设立广州明师越秀解放中分公司及广州明师荔湾通宝分公司、2016年12月8日设立海珠金沙分公司、2017年3月1日设立广州明师天河车陂分公司、2017年4月20日设立东湖分公司、2017年5月11日设立海珠新港西路分公司、2017年12月4日分别设立佛山绿景分公司及广州明师佛山湖景分公司、2017年12月12日分别设立广州明师淘金分公司及广州明师恒福分公司。上述分公司均为广州明师公司为开展业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广州明师公司及其字号的知名度情况
 
2009年12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信息时报社、《赢在中高考》编委会授予“明师教育”“2009年度广州市杰出课外教育品牌”称号,《新快报》授予广州市越秀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2009年度培训行业明星机构”,《羊城晚报》“求学通”授予广州市越秀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2009年度羊城晚报优秀教育培训品牌评选最受家长信任的课外辅导品牌”称号。2010年1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信息时报社、《赢在中高考》编委会聘请广州市越秀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担任2010年度《赢在中高考》顾问单位。2010年7月3日,广东教育博览会组委会、广东教育学会、广州日报社向广州明师公司颁发“广东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称号,《新快报》授予“明师教育”“2011年南粤十佳课外辅导品牌”称号。2010年12月,2010年南方都市报广东教育年度总评榜中,“明师教育”荣获“2010年度广东最具影响力教育辅导机构”称号。2011年1月,《广州日报》求学指南授予“明师教育”“华南金质教育品牌机构”称号。《羊城晚报》在2012年度羊城教育金鼎奖授予“明师教育”“最具社会责任机构奖”,《新快报》授予“明师教育”“2012南粤十佳课外辅导品牌”称号,《新快报》授予“明师教育”“2013年度影响力教育品牌”称号,《羊城晚报》在2014年羊城教育金鼎奖中,授予“明师教育”“最具有社会影响力教育集团”称号,《广州日报》授予“明师教育”“2014华南金质教育品牌”称号,《新快报》授予“明师教育”“2014年度最佳教学口碑教育品牌”称号,2014年12月,《南方都市报》在2014年广东《金粉笔》优秀教师总评榜中,授予“明师教育”“2014年金奖”,并在2014年广东教育总评榜中,授予“明师教育” “2014年最具综合实力机构”称号。2015年3月15日,广东电视台新闻频道《百业资讯》栏目授予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学生家长信赖的品牌教育”称号,2015年12月,中国教育发展商峰论坛上,授予“明师教育”“2015年度中国十佳教育培训品牌机构”称号,《广州日报》授予“明师教育”“2015·华南金质教育品牌”称号,2016年1月,《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在2015年岭南教育金鼎奖中,授予“明师教育”“最具实力课辅机构”称号,《新快报》授予“明师教育”“2015年度南岭好教育品牌”称号。2015年8月15日,广东省初等数学学会授予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学会建设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基于广州明师公司的良好效益,其登陆新三板上市运营,2016年4月,《广州日报》在2015年新三板价值风云榜评选中,授予广州明师公司“新三板最具投资价值企业”称号。2016年8月,广州工业经济联合会、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授予广州明师公司“2015年度广州优秀企业”称号。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授予广州明师公司“2016德勒广州高科技高成长20强”企业称号。2016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授予广州明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广东广播电视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2016年“广东十佳新三板企业”评选中,“明师教育(代码837957)”获评获奖企业。2016年12月,《信息时报》主办的中国好教育华表奖授予“明师教育”“2016年度中小学课辅领军品牌”称号,2016年12月,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的中国好教育(2016)评选中,授予“明师教育”“综合实力突出教育集团”称号。此外,自2013年12月4日起,广州明师公司获得由通用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颁布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覆盖业务范围为提供中小学学生教育服务;全日制初中复读教育服务。证书到期日为2019年12月4日。2017年3月,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在2013-2015年度年检中授予广州明师公司“优秀单位”称号,2017年10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总部办公布的2016年度海珠区重点企业名单中,广州明师公司被授予“海珠区重点企业”称号。2018年11月,腾讯网授予“明师教育”“2018年度科技领先教育品牌”称号。2011年12月13日,羊城晚报羊城教育版授予“明师教育”“授予消费者信赖奖”。
 
(三)广州明师公司市场运营相关情况
 
2009年5月15日,信息时报刊载《明师教育特约·赢在中考栏目》栏目及相关文章包括《明师寄语》《明师教育助你赢在中考2009》《明师教育广州市中小学课外辅导著名机构》若干篇,并载明www.mingshiedu.com网站地址。2009年12月30日,《信息时报》刊载广告载明“明师教育”“2010年广州中考我校捷报频传 我们赢了”等内容。2010年7月7日,《广州日报》刊载广告载明“明师教育”“2010年广州中考我校捷报频传 我们赢了”等内容。2010年7月7日,《羊城晚报》刊载广告载明“明师教育”“2010年广州中考我校捷报频传 我们赢了”等内容。2010年7月8日,《南方都市报》广州读本版面刊载广告载明“明师教育”“2010年广州中考我校捷报频传 我们赢了”等内容。
 
2010年11月9日,《信息时报》刊载广告“明师教育”“明师学习先锋队”等内容。2012年4月25日,《广州英文早报》刊载广告“明师教育 五年级实验班”等内容。2012年4月26日,广州英文早报刊载广告“明师教育小升初保证班”等内容。2013年7月9日,广州日报刊载广告“明师教育 差30分入读名校同位课程”等内容进行宣传。
 
广州明师公司另向法院提供了证据拟证明2013年举办“明师十周年校庆晚会”,2013年举办“明师教育2013年广州中考填补志愿终极指导大会”,2014年举办“寻找明师合伙人”活动, 2016、2017年举办“明师教育”高考政策改革解读大型讲座,及2018年9月7日,广州明师作为参展单位参加了湖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求渔学院举办的“爆趣大语文”参展活动。
 
2016年1月3日,广州明师公司与广州市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品牌使用及后勤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许可其使用的注册商标包括第10452768号注册商标“明师”,许可其使用品牌为“明师”“明师教育”的文字标识;同日,广州明师与广州市海珠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签署了一份《品牌使用及后勤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许可其使用的注册商标包括第10452768号注册商标“明师”,许可其使用品牌为“明师”“明师教育”的文字标识;同日,广州明师与广州市悦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品牌使用及后勤服务协议》,《品牌使用及后勤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许可其使用的注册商标包括第10452768号注册商标“明师”,许可其使用品牌为“明师”“明师教育”的文字标识。根据广州明师公司所提供的网页证据,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佳士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北京佳士学教育是明师教育旗下的课外教育辅导机构,属于明师教育的北京分校,双方开展业务合作并提供相关合作方案。根据广州明师公司所提交的证明人于2018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广州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与北京佳士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佳士学)在北京地区合作开展业务,合作项目为在北京地区使用“明师”商标/或者“明师”商号经营培训课程等业务,相关收入(不含税)如下:其中2013年为48867283元,2014年为2881373.51元;2015年为2839830.93元,2016年为3250252.61元;2017年1-7月份为1902633.34元,该公司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2017年8月10日,广州明师公司与武汉大卫爱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培训产品输出合同》,双方就企业内部教师技能及教师管理培训课程成品及服务达成相关协议;2017年12月7日,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博大百分百教育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明师教育商务培训合同》,双方就企业内部教师技能及教师管理培训课程成品及服务达成相关协议;2017年12月18日,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沃蓓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明师教育商务培训合同》,约定提供企业内部学科经营管理培训课程服务;2017年12月28日,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明师教育商务培训合同》,约定提供企业内部学科经营管理培训课程服务;2017年12月28日,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悦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明师教育商务培训合同》,约定提供企业内部学科经营管理培训课程服务;2018年3月5日,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童画(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明师教育商务培训合同》,约定提供企业内部教师技能与学科管理培训课程服务;2018年8月27日,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校长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务培训协议》,约定该次培训课程属于明师教育培训产品,为第三方求渔学院提供商务培训合同;2018年8月31日,广州良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校长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明师教育商务培训合作协议》,约定向第三方提供“明师教育培训产品”服务。
 
《天河年鉴2012》载明,2011年5月7日至8日,鸿景园社区居委会、计生协会联合广东明师教育机构在辖区举办“书香羊城,益街坊图书交换”活动。2014年3月14日,《信息时报》刊载广州民办教育协会课外教育机构委员会出具的《广东好教育2014诚信招生联盟倡议书名校同诚》文章,其中附有“明师®教育”等商标。2014年3月14日,《信息时报》刊载文章载明“2013广州最具实力课辅品牌 明师教育:教育局认可民办精品教育机构”等内容。2015年10月27日,新浪网新浪竞技风暴栏目发表文章《全国少儿足球电视大赛广东区启动恒大富力球员助威》,载明“10月27日上午,2015年全国少年儿童魅力足球电视大赛广东赛区‘明师教育杯’启动仪式在广州市天河中学猎德实验学校进行”等内容并附球员上衣印有“明师教育”的照片。2017年7月26日,《羊城网报》教育版刊文《高考复读哪家强?明师教育实力圈粉》。2017年7月31日,南方都市报刊文《高考复读咨询迎来小高峰明师教育推“走班选课”、“导师制”等,为复读学生提高分数创造条件》。2017年12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甲方)与广州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广州地铁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发布的广告内容为“明师教育”,广告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8日,广告现场照片载明发布内容为“明师教育”“补习就上明师1对1”“补习就上明师培优”等内容。2017年12月21日,广州明师公司(甲方)与广州市希视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州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发布公交媒体广告,约定发布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广告现场照片载明发布内容为“明师教育”“明师培优·明师1对1·明师复读”等内容。2016年12月20日,广州明师公司(甲方)与广州市立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报刊亭广告年度发布合同》,约定以广州明师为代表,联合广州市海珠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越秀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从化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花都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广州市悦学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广州市荔湾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广州良品教育培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明雄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并盖有上述公司印章,广告发布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广告现场照片载明发布内容为“明师教育”“明师培优”“明师1对1”等内容。2017年6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甲方)与佛山市志明广告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车亭灯箱发布广告》,约定发布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9日。广告现场照片载明发布内容为“明师教育”等。2017年7月26日,广州市海珠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与广东南方都市报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南都报系广告认刊书》,载明7月31日于南方都市报普通版刊登广告一次。2017年7月24日,广州市海珠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与广州市羊城晚报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羊城晚报广告认刊书》,载明7月28日于教育版刊登广告一期。
 
2018年11月25日,广州明师公司出具一份《声明》显示,广州名师及广州明师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对“明师”商标及/或“明师”商号在中国境内的广告宣传投入费用如下:2013年宣传费用1042367元,2014年861334元,2015年6227848元,2016年13412592元,2017年13001775元,2018(1-9月)年10613228元。北京明师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2018年11月25日,广州明师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显示该公司及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中国以明师商标及/或者明师商号经营培训课程及其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如下:2013年多于65000000元人民币,2014年多于160000000元人民币,2015年多于240000000元人民币,2016年多于265000000元人民币,2017年对于305000000元人民币,2018年多于320000000元人民币,同时提供了瑞华审字[2016]48270001号审计报告。2018年11月29日,广州明师发布一份《声明书》载明,该公司,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明师”商号,并且拥有若干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授权商标专用权,并列举了七个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包括上述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41类。授权被许可方普通许可授权使用,以使其在中国境内根据本公司与其签订的许可协议使用授权商标。其中列明了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明师教育培训中心等九个培训中心,以及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等21个分公司。本案中,广州明师公司在本案中以其企业字号主张北京明师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广州明师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明师的基本情况
 
2012年1月31日,广州明师公司作为权利人申请注册第10452768号“明师“商标并获得公告授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2016年9月13日广州明师作为权利人还申请第21295210号”明师教育/MINGSHIEDU图文组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1类。2014年3月14日,《信息时报》刊载广告“明师®教育 一对一承诺辅导”等。2014年5月14日,《信息时报》刊登“明师®教育 1对1”,以及“明师®教育始创于2002年”,2014年7月9日,《广州日报》刊载广告“明师®教育 读明师进名校”等。2014年12月24日,《广州日报》刊载广告“明师®教育中小学课外辅导卓著机构, 期末考帮助您每科再提高10分”等。2015年5月10日“明师®教育祝天下母亲节日快乐”活动。根据广州明师提交的2013年至2017年宣传单显示,该宣传单中多次使用“明师®教育”“明师教育”“明师教育 中小学课外辅导卓著机构”等宣传词。北京明师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但其认为广州名师并未证明该印刷单页是否对外发放及发放的广度,并提供相关明师教育十周年的宣传视频。本案中,广州明师公司明确以第10452768号“明师“文字商标主张北京明师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北京明师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的相关事实
 
2018年2月9日,广州明师公司代理人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所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北京明师公司使用微信公众号“明师俱乐部”以广州站进行商业宣传,进入明师俱乐部可以看到明师宝典,经搜索广州站可以看到“微语录|听专家讲2016全国卷应予高考备考,广州站‘决胜高考’成功落幕”的宣传文稿。北京明师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明师俱乐部”中的“明师微店”载明“明师三周年庆满50享8.5折 满100享8折包邮 满300享7.5折包邮”等信息。该微信公众号销售产品如下:《英语素养阅读》丛书,单价126元,销量368;“小明点读笔”产品,单价498元,销量未显示;《剑桥英语分级阅读 小说馆 入门级》,单价128元,销量73;《剑桥英语分级阅读 小说馆 第一级》,单价158元,销量17;“2018外交夏令营预定金”产品,单价1100元,销量未显示;“2018外交官夏令营 火热招生中”产品,单价4980元,销量未显示;“【夏令营】报名通道-小小外交官经营成长营”单价4980元,销量未显示;“2019年《Advanced-彭蒙惠英语》全年征订”单价218元,销量8;“2019年《空中英语教室》全年征订”单价218元,销量31;“2019年《大家说英语》全年征订”单价218元,销量13;“全新英语语法 小学篇 语法知识点讲解 涵盖《小学英语学科基本要求》”单价20.86元,销量153;“中学生英语学习必备 高中英语作文篇 大夏英语 全彩印制”单价20.86元,销量7;“名校升学攻略 小升初英语 名校面谈必备 难点攻坚”单价21元,销量11;《李宗玥 沃特福德早期阅读 李宗玥老师线上课程推荐Waterford原版故事绘本 Level Three》单价698元,销量1;《李宗玥 沃特福德早期阅读 李宗玥老师线上课程推荐Waterford原版故事绘本 Level Two》单价880元,销量1;“李宗玥ATMPHONICS翻翻卡”单价88元,销量54;《李宗玥沃特福德早期阅读 李宗玥老师线上课程推荐Waterford Traditional 传统故事绘本 Level Two》单价480元,销量2;“李宗玥ATM phonics字母海报”单价39元,销量25;《【北联、后浪出版公司】【套装】英语单词大书+朗文日常情境单词书+拉鲁斯英汉贴纸小词典》单价144.80元,销量67;《【北京联合出版公司】<英语单词大书>专门为孩子编写的畅销单词书》单价58.50元,销量2138;《朗文日常情境单词书》单价51元,销量215;《拉鲁斯英汉贴纸小词典:有了它,英语学习像游戏一样简单》单价26.50元,销量124;《基础英语1000词(3-8岁)》单价29.80元,销量223;《【后浪出版公司】英文词法作文大全》单价61.60元,销量21;《【北联、后浪出版公司】【Brain Quest】美国小学生全科练习(1-4年级套装)》单价264元,销量12;“樱桃老师自然拼读预备阶段游戏卡”单价80元,销量7。
 
根据广州明师公司提交的搜狐网站文章显示,《搜狐网站教育栏目》于2016年7月1日刊登文章《先揽老师后拉学生,明师国际如何做英语学科进校生意?》《K12+公立校+英语教师,明师国际选择了一块硬骨头!》,载明“明师国际教育选择了三个‘逆向’,甚至找不到标杆,从教师到明师,北京明师国际教育,与中小学英语教师相伴成长,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等内容。北京明师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其认为从文章中可以看到北京明师的服务对象是公立学校英语教师,北京明师与广州明师的商业模式完全不同。
 
北京明师公司的搜狗微信公众号搜索页面显示,搜索“明师国际”可搜索到“明师教育国际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搜索“明师国际教育”,可搜索到“明师教育国际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广州明师公司据此主张“明师国际”、“明师国际教育”的简称并未与北京明师公司之间形成特定联系,且已经与广州明师公司形成混淆。北京明师公司则主张以“明师国际”、“明师国际教育”字样在搜狗微信中搜素的全部结果与北京明师公司相关,未见与广州明师公司产生混淆。
 
上海联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明师公司属于其股东之一)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G10教师书院”于2019年1月23日发表文章一篇《战略携手|G10教师书院与北京明师学院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称,联培教育旗下G10教师书院与北京明师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由该方师培训测评部负责人与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研究院执行院长谢文辉代表各自双方签署。2019年1月28日,广州明师公司向上海联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咨询函》,对于其与北京明师学院之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申请相关信息披露。1月29日,上海联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明师公司发出《关于广州明师教育咨询问题的复函》称,因广州明师作为G10Teacher联培教育股东之一,该公司查找并关注有关明师教育的公众号时,关注了“明师俱乐部”,因其认为该公众号与广州明师教育主题有关。目前暂未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其将暂停与北京明师的战略合作事宜。广州明师公司据此认定北京明师公司使用“明师”标准导致了混淆,北京明师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认为复函的证明力有瑕疵且证据内容与证明目的有矛盾,但其在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补充质证意见中,则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四、广州明师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以及合理费用的相关事实
 
广州明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请求判令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00元,广州明师为主张支出合理费用,向一审法院提交编号为00477366、26758676的公证费发票共计11000元,及编号为34267891的律师费发票共计50000元。
 
五、北京明师公司对于被诉行为抗辩的相关事实
 
(一)北京明师公司网站首页载明,“明师国际教育,下属于北京外国大学科技园。明师国际教育,依托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全国教育类高等院校,从教师到明师,明师国际教育,与您相伴成长”,北京明师公司拟以此证明北京明师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全国中小学英语教师教育培训,广州明师公司主营业务为广佛地区中小学的线下课外辅导,二者提供的并非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在服务对象、业务开展上存在明显区别
 
(二)北京明师公司申请注册了自己的商标。2016年3月7日,北京明师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商图形商标,并于2017年7月7日获得授权公告,专用权日期为201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使用类别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等。北京明师公司拟以此证据证明北京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广州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广州明师公司在本案中称其在业务运营中,均将该注册商标与其企业名称以及其字号同时使用。
 
二审过程中,广州明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北京明师公司对其发表了质证意见:
 
证据1、北京明师运营的公证号“明师俱乐部”上发布的文章共21篇,拟证明北京明师在运营的公众号“明师俱乐部”上有面向学生的销售课程或推送其他平台的课程、复习材料,且相关的服务内容不仅限于英文课程;北京明师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截止至二审开庭之日时间已超过4年。该21篇文章内容如下: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明师俱乐部”微信公众号共发送文章31篇包括《7月11截止:36号16节智播客,北大清华明师请回家!(含9本实体书包邮)》《0.1元抢!1节美国经典原版阅读课+4节爆款精读课+5本获奖绘本》等。北京明师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该微信公众号推送的销售课程并非由北京明师公司提供,而是其他平台提供。且其认为推送学习资料的文章,与广州明师公司提供的中小学生辅导并不冲突。
 
证据2、“明师俱乐部”上发布的关于北京明师公司在广州地区举行推广、授课、宣传活动的文章共5篇,拟证明北京明师公司在广州地区举行的推广、授课、宣传活动。该5篇文章内容如下: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北京明师公司在广州通过举行研讨会、公开课等模式进行推广、授课、宣传活动。北京明师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北京明师公司在广州地区举办的推广、授课活动并未对“明师”字号作商标行使用,且举办的推广、授课活动均是针对英语教师的培训活动,其举办的面向学生的培训营主要是为了吸引中小学教师参与项目组。
 
证据3、“明师俱乐部”上发布的提及教育行业相关公众为家长、学生、老师的文章共5篇,拟证明北京明师公司的经营及宣传所面向的相关公众包括学生及家长。北京明师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北京明师公司宣传推广学习方法及英语知识点,系惠及大众的行为,北京明师公司业务服务对象并非学生,其并未因此而获利。
 
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的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核对后认定上述证据的认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对于其证明力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依法予以认定,在以下的裁决判定理由中予以评述。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结合广州明师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本案应当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以下三个争议焦点问题:1、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明师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正确;2、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明师公司侵害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正确;3、北京明师公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一、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明师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正确

 
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北京明师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明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明师公司则认为其使用“明师”字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作如下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法律通过例示性条款具体规定了禁止的混淆行为,目的是合理划分商业主体之间的区分界限,防止因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导致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北京明师公司使用“明师”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明师”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明师”并非汉语中的相对固定搭配的“名师”词汇,而是由“明+师”构成的纯文字语词,“明师”作为企业字号属于臆造词汇,本身具有显著性。广州明师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设的培训中心和被许可方共同在全国诸如广州、北京、上海、长沙、武汉、长春等城市开展业务运营,广州明师公司不仅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还成功通过新三板上市融资,广州明师公司相关各方经过持续不断在全国各地的运营推销,并配合进行广告投放以提升影响力,通过商业许可运行以获得一定的美誉度以及市场影响力,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其次,“明师”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先。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名称以及其字号“明师”登记设立日期为2005年6月16日,且自登记之日起一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而北京明师公司登记设立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企业名称以及其字号“明师”的使用时间远远晚于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明师”。北京明师公司在选择使用企业字号应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应当尊重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明师”,在广州明师公司持续大规模使用“明师”字号的情况下,其在注册公司时仍然选择“明师”作为企业字号,这一行为本身违背诚信原则,难谓善意。北京明师公司选择企业字号使用时应当尽到谨慎选择和合理避让,以减少和避免企业主体之间的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再次,广州明师公司在持续广泛使用“明师”这一字号后,将其注册为商标,本身存在一定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作为企业经营的范围与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基本相同,且广州明师公司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将“明师”企业字号与“明师”注册商标同时使用,不仅能够加深商业标识对经营主体的识别功能,还能够实现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商誉的相互辐射,以产生放大的叠加效果,进一步扩展“明师”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相互辐射而产生的美誉度,加深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的认识。最后,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在市场经营中的服务类型基本相同,北京明师公司所注册的图形文字商标也是第41类,与广州明师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明师”核定使用的范围均为第41类,二者完全相同,且北京明师公司不仅在销售资料、组织夏令营以及广告宣传中,面向的服务对象包含中小学学生,其还培训中小学英语教师,与广州明师公司的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北京明师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与广州明师公司字号“明师”完全相同的文字,容易导致混淆行为。综上所述,北京明师公司在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广州明师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明师”,导致相关公众对广州明师公司与北京明师公司的字号产生混淆,或者引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北京明师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明师公司使用“明师”字号客观上已造成了他人对其与广州明师公司之间的混淆误认,这一事实证据更加印证两者之间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北京明师公司使用“明师”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明师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明师”属于仿冒他人主体标识,引人将自己的服务误认为是他人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或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明师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结论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北京明师公司将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北京明师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其“明师”注册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并非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主要从具体被诉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属于同业竞争者或者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只要一种竞争行为实质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能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时,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弥足珍贵。
 
二、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明师公司侵害的“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案中,北京明师公司将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注册商标,通过“明师说”“明师学院”“明师俱乐部”“明师教育”“明师国际教育”等情形进行商业推广与使用,以进行课程辅导运营,这一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将本案被诉侵权标识与“明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应当认定北京明师公司侵害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理由如下,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在相同或者近似服务中使用了相同的商标“明师”,由于北京明师公司所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广州明师公司的注册商标均为文字商标,两者构成完全相同,而且正如上文所论述的,本案商标与企业字号同时使用,通过商誉的相互辐射产生了较强的显著性与美誉度,北京明师公司未经许可在教育培训这一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类别中使用完全相同的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属于混淆性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北京明师公司所称的两者之间的服务不同的上诉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的服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明师公司在教育培训服务中使用了“明师”标识,虽然北京明师公司主张其主要服务对象为教师英语辅导,但这与本案注册商标使用类别均属教育培训领域,服务对象也包括中小学教师,广州明师公司的服务是提供课程辅导、中小学学生培训,二者服务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方面存在相同或者类似,属于类似服务,在“明师”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北京明师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标识,容易导致混淆产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综上,本院通过对北京明师公司所使用的被诉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本案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型是否类似、被诉侵权标识与本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以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这几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认定北京明师公司构成对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基于两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两法分别调整竞争行为以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是对商标权所规制的行为进行兜底或补充保护,二者属于独立法律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以及请求权基础依法进行审查。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与侵害商标权权纠纷属于并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并非先审查商标侵权不成立后再审查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路径依赖,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以及请求权基础,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依法进行审查。由于本案中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以及简称先于“明师”注册商标进行商业使用,且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中“明师”属于臆造词,具有固有显著性,其因进行长期持续使用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明师”注册商标在后使用,并获得较强显著性与美誉度。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属于平行的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并非是对各个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补充保护,也并非兜底的法律规范,在审理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件中也必须秉持这一点。本案中,由于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强,应当选择先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审查是否构成侵害本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明师”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服务标识,是在商业主体对该标识经过长期大范围使用后所申请注册的,两者作为商业标识,分别具有从商业主体与商业来源角度实现市场交易主体和客体的区分的作用,均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共同实现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主张来选择适当的法律规定顺序来审查请求权基础,这可有助于厘清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三、北京明师公司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如上所述,北京明师公司未经广州明师公司许可,擅自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此,北京明师公司应当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侵害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明师”与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明师”相同,且与“明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由于被诉侵权企业名称中的“明师”字号与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明师”以及注册商标“明师”完全相同,其继续使用无法避免混淆产生,故一审法院根据广州明师公司的请求,判令北京明师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明师”字样的处理结果,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北京明师公司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商标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市场混淆,严重损害广州明师公司的商业信誉,且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继续使用被诉标识,侵害广州明师公司的权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消除因北京明师公司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维护广州明师公司的商业美誉,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北京明师公司在其官网、微博或者公众号上澄清其与广州明师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广州明师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及广州明师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也没有合理许可费可供参照,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酌定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广州明师公司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本院认为应当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是知名度较高。广州明师公司的企业字号“明师”经其长期持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获得较高的显著性,并且获得的较多奖项和荣誉,进一步提升了商业主体的影响力与市场品牌效应。其通过良好的市场运营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肯定以及社会公众的赞誉。而且广州明师公司的“明师”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明师”的共同使用所产生的相互辐射的的叠加效果,进一步扩大了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是主观上存在故意。北京明师公司存在攀附广州明师公司的商誉的主观故意,明知其字号以及注册商标存在较高美誉度的情况仍然实施仿冒行为造成市场混淆,力图通过仿冒行为获取非法商业利益,在主观上属于故意侵权;三是客观上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北京明师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属于同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侵权行为实施时间长,实施地域广,影响范围大,对广州明师公司的商业损害较大;四是涉及领域属于民生领域。北京明师公司与广州明师公司所实际经营的领域均属于教育培训领域,虽然服务对象不完全相同,但存在较大的重叠部分,容易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对于相关公众来说,特别是对于选择教育辅导机构的家长来说,因混淆误认导致选择教育辅导机构错误,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因选择货不对板的教育辅助服务,导致中小学学生不能获得美誉度较高的教育服务,耽误教育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较大。综合上述酌定因素,本院在法定限额范围内酌定确定北京明师公司赔偿广州明师公司100万元。由于广州明师公司为维权取证而支付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并支付相应的维权开支,且依法委托律师参与庭审,并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律师费发票,故广州明师公司主张北京明师应当支付合理开支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广州明师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超出上述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合计数额明显偏低,本院根据具体案情以及酌定因素依法予以改判。
 
由于本案双方的举证较多,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并多次开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展示出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程序正当性,体现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价值,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北京明师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纠正。广州明师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明师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并支付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两项合计1050000元;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官网或者微博或者公众号上发表声明澄清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消除不良影响;
 
五、驳回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80元,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400元,由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00元,由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华胜
审  判  员   邓永军
审  判  员   刘   宏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岚
书  记  员   潘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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