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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为很多家庭常见的零食,“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可谓家喻户晓。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金喜猴”的奶糖,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山东汇福园公司在其生产的奶糖上使用“金喜猴”标识,侵犯了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丝猴公司)对第3614041号“金丝猴”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了解,金丝猴公司于1994年4月注册成立,2003年7月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05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糖果等第30类商品上。涉案商标“金丝猴”三字横向排列,“猴”字左侧下弯钩笔划向左伸出,在“丝”字下方画圆,收笔为“丝”字下方的一横,整体形状仿佛猴子尾巴。
2009年,金丝猴公司就其糖果包装纸(原味圆柱奶糖)的设计提交了专利申请,公告日为2010年1月13日。该包装纸为白底,中间为红色小猴(半侧脸)和红色涉案商标,下方为“金丝猴奶糖”的中英文名称,左右两侧扭结处为多个蓝色小猴排列,与红色小猴之间为黑色小字,标注有生产厂家和地址等内容。
2019年前后,金丝猴公司发现在西安一家超市内售卖的散装奶糖上标有“金喜猴”字样,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自己的“金丝猴”的包装有诸多相似之处。金丝猴公司认为对方不仅涉嫌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山东汇福园公司主张双方的包装装潢存在区别,小猴图案不同,“金丝猴”和“金喜猴”亦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其拥有“孙小糖”等多件商标,没有必要仿冒“金丝猴”商标。
据了解,涉案“金喜猴”奶糖有红色和白色两种,白色糖果包装为白底蓝字,中间为红色小猴(正向脸)及同涉案商标字体基本一致的蓝色“金喜猴”标识,下方为“金喜猴奶糖”及拼音名称,左右两侧扭结处为多个蓝色小猴排列,与红色小猴之间为蓝色小字,其中标注被委托方为山东汇福园公司,委托方为北京汇福园公司,包装上标注有二者的详细地址;红色糖果包装为红底金字,亦在中间的小猴边上有与涉案商标字体基本相同的“金喜猴”标识,山东汇福园公司和北京汇福园公司亦与白色糖果标注一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丝猴公司并非通过北京汇福园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北京汇福园公司在该案中并未构成侵权。山东汇福园公司系涉案两种“金喜猴”奶糖的生产商,其通过向超市供货进行销售,使用的“金喜猴”标识整体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而且使用位置与金丝猴公司的奶糖产品相同,侵犯了金丝猴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双方产品的装潢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处于中心位置的猴子造型的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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