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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在浙维权,获赔900万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浙江天平
标签: 商标 欧舒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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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大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M&L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共需赔偿900万元。

案情回顾


M&L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面部和身体护理商品的跨国公司,始创了“L’OCCITANE/欧舒丹”品牌。2008年开始,欧舒丹樱花系列润肤露和沐浴啫喱(沐浴乳)作为欧舒丹樱花系列的主要商品进入中国并成为欧舒丹品牌的主力商品,圈粉无数,并于2016年注册了第17800581号樱花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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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M&L公司注意到,某电商平台上“andorheal旗舰店”的经营者君大公司店铺中销售一款名为“樱花高光身体乳”的商品,单价89.90元/瓶,且常有拍一发三的促销让利。该商品的生产商爱莲公司在其他电商平台也开设了店铺,价格更是低至5.8元/瓶。这款产品和其旗下产品欧舒丹樱花润肤露外观十分相近,主要体现在瓶子的形状、瓶身的樱花图案以及瓶口设计上。

M&L公司表示,樱花系列商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使用同一款瓶体包装,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这款包装包材已具有一定影响,在消费者眼中,这个包材于一定程度上就代表着欧舒丹品牌,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的侵权仿冒行为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伤害。

法院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君大公司赔偿300万元,爱莲公司赔偿600万元。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针对一审900万元的赔偿数额,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提出,一审裁判没有考虑其实际成本和盈利情况,法院认定的108余万瓶销量中存在“刷单”,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且爱莲公司提出,其已在涉诉后更改了产品包装,生产、销售新包装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希望降低赔偿数额。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经比对,爱莲公司更改包装的产品虽然瓶身形状、花的大小以及数量方面进行了改变,但樱花图案依旧与欧舒丹相关产品近似,瓶身大小、材质、花纹、瓶盖方面较为近似,包装上各元素的排列也基本一致,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爱莲公司生产、销售新包装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浙江高院认为君大公司、爱莲公司虽然在上诉中主张该些销量为刷单形成,但没有证据支持。君大公司、爱莲公司明知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恶意攀附商誉,不仅从商标到商品包装全面模仿,侵权商品销售网页的商品介绍亦与欧舒丹樱花系列商品介绍近似,甚至有“数据来源于欧舒丹内部”的表述,且在涉诉后,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造成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浙江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君大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额、爱莲公司承担600万元的赔偿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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