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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保护文化产业创新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
——北京知产法院关于涉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商标案件的调研报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影视剧、动画、游戏等作品在具有较高知名度后,其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也随之产生较大的商业价值。近年来,因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时有发生,且受到广泛关注。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课题组就近两年来该院审理的涉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1.作品知名度高、受众较广。案件涉及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包括“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王者荣耀”“阿童木”“鹿鼎记”等,涉及的权利主体包括腾讯科技公司、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等,均为大众所熟知。这些作品及角色的高知名度使其名称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2.名称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当公众在识别作品及角色时首先关注的往往是其名称,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实际上起到了与商标类似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名称与作品权利人相联系,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3.所涉作品中外国权利人较多。涉及日本、英国、美国等外国权利人的案件约占55%,占比较高。作品及角色包括“冰雪奇缘”“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绿灯侠”等。
4.保护范围贴近日常生活。开发推广衍生品是当今文化娱乐行业较为常见的一种商业模式,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先权益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其作品所属领域,还涵盖了其知名度所及的日常生活领域。
二、问题分析
2.保护门槛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院在判断是否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时要综合通常考量以下四项因素:一是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知名度;二是诉争商标标志与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相同或近似程度;三是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四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在先作品名称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在先作品所有人的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故通过在先权益对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予以保护需满足较高的门槛。
3.保护范围不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知名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作为在先权益的保护应限于与作品及其衍生品所处领域相同、类似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或服务。如在“冰雪奇缘”案中,法院认定“按摩器械、电动牙科设备、理疗设备”等商品,与目前商业环境下电影衍生品的覆盖范围差距较大,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电影《冰雪奇缘》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故不能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保护。
三、对策建议
2.增强保护意识,提前商标布局。文化产业的创作者或经营者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在相关领域以及与文化产业衍生品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若权利人在相关类别上在先注册商标,则当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与其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可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予以规制。
3.探索商标防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化产业创作者若事先将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在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而受经营范围所限不可能全部使用,则未使用的商标有因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风险。因此,一定范围内允许权利人通过申请注册防御商标进行自力救济,有利于阻止他人恶意注册商标,同时给予知名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更大的保护范围。
4.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在恶意注册活动中有时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故需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并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同时加强宣传工作,抵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傍名牌”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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