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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情包著作权保护探析

发布时间:2021-05-13 来源:中国审判
标签: 表情包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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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的即时通讯中,以图片、文字及卡通动画等为素材的网络表情包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交流工具和流行文化,并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和喜爱。在网络表情包影响力日益增强的同时,人们对其商业功能也在进行深入挖掘。在此情形下,未经授权而将表情包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也日益严重,对网络表情包著作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网络表情包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截至2020年底,相关案件总数已达到150万起左右。因此,对网络表情包著作权保护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






侵权现状

根据2020年11月修正、即将于202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符合《著作权法》规定而创作出的网络表情包属于该法保护的范畴,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署名、发表、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人身权利及其财产权,任何人不得剥夺。目前,对网络表情包的侵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署名权的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署名权,但由于我国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有些作者习惯匿名发表作品、公民缺乏版权意识等原因,容易出现作品被他人假冒署名而获利的现象。例如,2018年莲鼎公司未经原作者黄海兴允许,在“大白”表情包上署名“东方面孔”而造成侵权。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表情包署名权的案例,法院最终判定黄海兴胜诉。
图片图片图为《超能陆战队》中的“大白”与黄海兴笔下的“大白”表情包
其次,发表权的侵犯。发表权作为一种首要权利具有一次应用的特性。网络表情包通过在平台上发布而被社会公众获取,就表示其已经行使了发表权。但是,因社交网络具有渠道宽、范围不明确的特征,对表情包权利人是否行使发表权的判断比较困难。如果该表情包仅仅在私密社交群内进行交流,未进行公开,其发表权是否受到侵害亦不好判断。


最后,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利的侵犯。创作人拥有对作品进行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的表情包经常会出现被图像处理或者是恶搞等事件,这也是对著作权人保持作品完整性的一种侵犯。


在著作权作品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其商业化权利亦受到侵害。网络表情包商业价值正在被人们深入挖掘,一些人气很高的表情包甚至已经开始向线下发展,其商业化、产业化道路更加清晰。这导致很多商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表情包进行重新开发包装,并衍生出了手机壳、绘本、插画等一些产品进行销售。例如,2017年,江苏扬州秋煦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经福建厦门萌力星球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力星球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野萌君”表情包毛绒玩具公仔,侵害了萌力星球公司对表情包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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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野萌君”表情包

原因分析

对网络表情包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侵权原因主要有三种。


第一,使用范围界定不清晰。由于网络表情包使用范围并未进行清晰界定,因此,经常出现以合理使用为事由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现象。例如,对表情包进行修改,通过改变颜色、添加文字或图案等方式形成新的表情包;或者在某个平台上下载表情包后,传播到其他社交平台;抑或权利人本身对自身设计的表情包没有发表过,仅在私密社交群中传播,也可能导致表情包传播到其他群体中。目前,针对表情包的使用范围,我国从立法和司法角度都未作明确规定,权利人和使用者在认知上容易产生冲突。
第二,缺乏有效监管。网络表情包本身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征,在法律层面对其的传播仍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事件非常容易发生。从当前网络侵权事件发生的实际状况来看,通常情况下是由权利人来实施自我防卫,或者通过双方协调来解决问题。第三方、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没有进行相应的监管,这也进一步滋生了侵权行为。

第三,著作权人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目前,网络表情包在各大平台上准入门槛相对较低,而且从法律和各项法规条款中并未明确指出平台具有对网络表情包侵权审查的义务。在发现网络表情包涉嫌侵权问题之后,著作权人应立即向平台要求下架,而不是听之任之。


对策建议

对网络表情包的使用,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制。
首先,明确界定合理使用范围。建议从法律层面对网络表情包在公益方面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明确在客观上不得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除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之外,不得随意将其用于商业用途。互联网赋予了每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网络表情包如果控制得过分严格,必然会对其积极性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要对以下两种合理使用情况给予注意:一是适当应用前提下的合理使用。使用者并未通过表情包谋取利益,也未对创作人利益造成影响,反而通过使用使网络表情包的影响力得到提升,则可以借鉴为合理使用。二是规定学习和研究前提下的合理使用。使用者对表情包进行反复研究后修改,以此来对表情包创作技术进行学习,仅仅供自己欣赏,并未在任何场合传播则构成合理使用。
其次,尝试建立表情包集体保护机制。著作权人个人能力有限,在表情包受到侵权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及时地获知侵权行为及具体信息。对这种情况,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方式,如可以尝试将一些对网络表情包保护感兴趣的人组织起来,充分借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形式,构建起网络表情包保护协会,以承担起相应的普法宣传工作,对表情包传播形成保护。
再次,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也应对网络表情包在商业化、生产销售环节发挥其监管作用,对商家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此来强化网络表情包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网络表情包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和培育公民版权意识。当前,我国社会监督机制不尽完善,网民的版权意识还较为薄弱,权利人自身维权意识也不高,一些手机生产商、电信运营商及个人抱有侥幸和法不责众的心态对网络表情包随意转发甚至从中牟利,侵犯著作权人利益。因此,提高全民的版权意识,用法律来约束行为、保护权利,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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