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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国知局:规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05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规定》,对相关行为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结合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干部包括:
(一)局现职、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退休3年内的中管干部
(二)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商标局其他工作人员,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工作人员;
(四)其他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包括:
(一)局现职、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退休3年内的中管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 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二)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及局党组管理的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三)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除本条第(二)款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案件流程管理、相关业务咨询、业务拓展等岗位工作
(四)其他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 者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干部应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从业情况。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干部应当予以纠正,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退出前述所列行业和工作。拒不纠正的,干部应当辞去公职或由组织予以调整岗位。隐瞒不报的,不辞去公职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岗位的,由纪检部门、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人事部门在干部入职、提任、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工作中发现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需要规范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干部个人情况出现变化时应及时主动报告,主动如实报告的干部,限期予以纠正。
第六条 局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需要规范的,应及时通报干部所在单位。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发现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涉嫌违反党纪问题的,应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本部门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加强廉政教育,引导干部自觉遵守本规定,严肃执纪问责,形成长效机制,杜绝出现增量。商标局应督 促和指导地方商标审查协作机构参照此规定对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进行规范。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内部管理人员的规范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国知办发人字〔2019〕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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