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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材料领域创造性典型案例诠释: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5-12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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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诠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创造性判断中,不仅涉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还涉及对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的理解和界定。在对上述内容进行理解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理解发明,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维权的难度首先体现在确权环节上。而确权环节中常常会因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出现多种不同的理解导致出现分歧和争议,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专利本身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文书,故此,对于权利要求的理解,一方面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深刻理解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和发明构思,不能断章取义,另一方面,还要以现有技术作为参考,以法律思维清楚地界定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边界。

只有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才能以此为基础进行较为客观准确的创造性判断。专利权虽然是一种私权,但它同时也是通过行政授权产生并对整个社会具有特定约束力的权利,专利权的这种对世性决定了其有效性不仅影响参与无效程序的双方当事人还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无效程序应当彰显其向社会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权利稳定、边界清晰的专利权的优势。特别是,对影响专利创造性的关键特征进行合理理解和解释至关重要。

在一种空调室内机无效案件中,在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各个程序中,案件的焦点均集中于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术语“后凸台”的理解。针对包含该术语的技术手段,说明书中记载了其技术效果为“由于面板体背部具有安装后壳体的开口,所述开口的下缘处,设置有后凸台;空调器安装后,所述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

各个程序对说明书中“后凸台”产生的技术效果需要由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来理解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则存在分歧并且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观点1认为,“后凸台”不同于证据4中的“底板”,后凸台顶住墙面,因此在墙面与后壳体之间形成安装空间,没有后凸台就无法形成安装空间,而证据4中没有底板也可以形成安装空间。因此,二者虽然都有容纳管件空间,但后凸台及容纳空间的形成方式和形成位置不同。观点2则是先对权利要求1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进行了宽泛的理解,将“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略去,然后运用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基本相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特征对比,其理解的保护范围最大。在这样宽泛的理解下,认为证据4与权利要求1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观点3与之相反,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后凸台必然应为凸出于后壳体所在平面”的理解,其理解的范围最小。

上述三种不同观点的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界定的保护范围不同,从而使创造性判断结论大相径庭。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据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二是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笔者认为,“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意味着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保护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但是,权利要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仅仅是包括整个说明书在内的专利文件的一部分,权利要求书必须根据说明书进行阅读理解。因此 ,即便是在权利要求本身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的情形下,尚需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来帮助理解,从而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到本案,还需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观点1忠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进行理解,并结合说明书附图中对后凸台的表示(后凸台与后壳体在均在一个平面上,没有凸出于后壳体),认定在空调器安装后,所述后凸台顶住墙面致使后壳体和墙面之间具有排水管和冷媒连接管的安装空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较为客观。

在一种用于电磁炉的显示组件及具有其的电磁炉的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针对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是,由于电磁炉面板与感应电极薄膜之间的接触面凹凸不平,导致感应电极薄膜容易脱落,并且长久使用时,水汽、油烟渗透进贴合面,造成电极薄膜脱落、触摸按键接触不良。基于此,涉案专利提供一种通过在感应电极薄膜下方设置止抵件的方式从而有效防止感应电极薄膜脱落的用于电磁炉的显示组件,由于感应电极薄膜下方设置止抵件,挤压薄膜使其与面板时刻紧密贴合,能够有效防止薄膜脱落。

本案一个关键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止抵件为弹性件”如何理解?由此引发的一个重要分歧点在于附件1中是否给出了设置“止抵件”的技术启示?基于此,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观点1和观点2均认可权利要求1中的止抵件是一体弹性件,但是观点1认为附件1中是由安装盒、卡扣、弹性体和支撑板若干个部件相互配合实现弹性功能的部件,附件1中上述多个部件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弹性推抵功能,与权利要求1中的止抵件作用相同。与之相反,观点2则认为,附件1通过上述多个组件整体实现弹性止抵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通过采用一个一体止抵件同时实现“包覆”和“止抵”的作用并不相同。虽然采用弹性垫实现密封是本领域常见手段,但在附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将安装盒、卡扣、弹性体和支撑板改进为一体弹性止抵件的技术启示。

笔者认为,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为准,避免不恰当地引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书中载明词语含义的确定,应以理解为本领域具有的通常含义为原则,以理解为说明书中指明的特定含义为例外。在创造性判断中,不仅涉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还涉及对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本案中,包含对权利要求1中的“止抵件为弹性件”的理解以及附件1中安装盒、卡扣、弹性体和支撑板多个部件共同作用构成弹性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在对上述技术内容进行理解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理解发明,获取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该词语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通常所理解的含义,避免脱离技术人员视角和脱离发明创造做出机械、教条的字面理解。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现有技术中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正确理解至关重要,它影响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这是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记得行业内的一句名言,专利是写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看的。因此,应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在确定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以及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时,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且应当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来准确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公众能够明晰哪些技术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技术,哪些技术属于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的公有技术,从而能够做到将创新保护落到实处,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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