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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剧《何处寻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5-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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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何处寻爱》是由北京市怀柔区与百老汇亚洲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老汇)于2009年合作创编的一部新音乐剧。该音乐剧共投入资金5200万元人民币,以电影为主题,将世界电影元素和中国电影元素有机融合,兼具艺术性和欣赏性,可谓中西合璧。项目资金由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独自承担。根据约定,在北京地域内,音乐剧全部版权由国资公司享有;在北京地域外,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70%由国资公司享有,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30%由百老汇享有。2010年5月24日,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国资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国资公司以2000万元的转让费将其持有的《何处寻爱》音乐剧版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转让给大漠花海公司。2018年,大漠花海公司以国资公司转让的音乐剧版权存在权利瑕疵、未向其分配演出利润、存在合同欺诈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版权转让合同,判令国资公司向其返还版权转让费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徐新明律师全程代理国资公司应诉。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驳回大漠花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大漠花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19)京73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驳回大漠花海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何处寻爱》——中国首部原创百老汇新音乐剧诞生

北京市怀柔区不仅风景优美,还建设有闻名遐迩的影视基地。怀柔的文化创新之风尤为盛行。为了创造出中国本土的音乐剧,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2009年4月18日,北京怀柔影视基地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影视基地管委会)、北京闪亮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百老汇亚洲国际有限公司Broadway Asia International,LLC.(丙方,以下简称百老汇)签订《中国怀柔原创音乐剧外国顾问合作协议》;同日,影视基地管委会(甲方)与百老汇(乙方)签订《中国怀柔首部百老汇原创音乐剧长期商业开发战略合作协议》。2009年7月12日,影视基地管委会(甲方)与百老汇(乙方)签订《<中国怀柔原创音乐剧外国顾问合作协议>关于明确版权归属和分配事项的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协议约定,影视基地管委会为了实现中国怀柔原创舞台剧产业基地的发展目标,雇用百老汇创编并上演一部新音乐剧。百老汇应为影视管委会创作一部新音乐剧,该音乐剧以电影题材为主题,能够将世界电影和中国电影元素有机融合(中国电影题材大约占到15%左右),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戏剧冲突,具备艺术性和欣赏性,能够让观众欣赏到音乐剧个性化的魅力,在舞美、道具、舞区变换和设计组织上具备现代音乐剧的综合特点,代表现代音乐剧的较高水平。在北京市范围内,影视基地管委会独立拥有新音乐剧全部版权,并拥有所有此新音乐剧的演出、衍生性产品和赞助等方面产生的收益。百老汇受雇提供专业服务、创作服务和管理服务。北京市地域以外的任何区域内(含中国其他城市和地区及世界各地),影视基地管委会和百老汇共同拥有新音乐剧版权,以及此新音乐剧的演出、衍生性产品和赞助等方面产生的收益,其中影视基地管委会拥有70%,百老汇拥有30%。双方应各自以不同方式来开发和利用此版权。

2009年12月,怀柔首部百老汇原创音乐剧《何处寻爱》在怀柔剧场拉开帷幕:巨大的财富王国,竞争激烈的双胞胎姐弟,争夺继承权的竞赛,充满悬念的旅程,从伦敦到巴黎,从汉尼堡到好莱坞……,姐姐吉尔和弟弟杰克在历经千辛万苦之后来到中国,在雄伟壮丽的长城上相遇……

音乐剧将好莱坞和中国的电影片段巧妙融合在一起,讲述了一对龙凤胎姐弟按照父亲的指点从纽约出发分别沿东西方向游历世界并进行竞赛,最后在中国相遇、团聚的感人故事。音乐剧的所有演员均来自百老汇,具有很高的艺术水准。音乐剧的首轮演出大获成功,为中国原创音乐剧文化的发展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

为能更好地对音乐剧进行运营,2010年1月18日,经怀柔区政府批准,北京怀柔影视基地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音乐剧《何处寻爱》版权转移至国资公司。

二、精益求精,各方决定对音乐剧《何处寻爱》进行修改,并开展国际演出

2010年2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商务会展促进中心(甲方,以下简称商务会展中心)、国资公司(乙方)、百老汇(丙方)签订《中国怀柔原创音乐剧外国顾问合作协议——第二阶段》,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在2010年对现有制作展开修改和新的制作工作、在怀柔进行第二轮技术彩排、2010年6月在怀柔剧场进行第二轮演出、2010年8月在英国爱丁堡艺术节展开国际首演。为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协议就音乐剧修改制作和再次开幕、赴英国参加爱丁堡艺术节、音乐剧制作演出需要的投影设备的准备、剧场使用、资金支付等方面事宜以及各方职责权利进行约定。

甲方商务会展中心是怀柔区政府授权的音乐剧制作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此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监督和执行。

乙方国资公司是怀柔区政府授权的怀柔区对新音乐剧所拥有版权份额的持有单位,负责按照第二阶段合约约定履行提供所有怀柔方应向丙方支付资金的手续办理和资金汇出工作,并根据各方同意的此合约附件列表预算和支付时间支付资金。

丙方百老汇是制作和执行此新的原创音乐剧第二阶段编剧、制作的合作方,受甲方和乙方委托完成音乐剧的修改和制作、重新开幕和第二轮演出、赴爱丁堡进行首次国际演出。

三、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公司以2000万元对价购买国资公司名下音乐剧版权50%的份额,以期共同进行商业运营,最大限度开发音乐剧的商业利益

《何处寻爱》是中国第一部原创百老汇音乐剧,具有里程碑意义,自然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经过综合考量,最终,怀柔区选择与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影视文化公司)合作。2010年5月24日,甲方国资公司和乙方凯创影视文化公司签订《怀柔百老汇原创音乐剧〈何处寻爱 〉版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版权转让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版权转让比例、地域范围和权利种类

甲方将其拥有和控制的音乐剧《何处寻爱》全部版权的50%转让给乙方,转让合同签署后,在音乐剧作品总体版权结构中,乙方拥有该部音乐剧作品北京市地域内50%版权;拥有北京市以外地域(全国他城市和地区及世界各地)35%的版权。

转让的版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版权转让及经营费用

总计人民币:含税贰仟万元整。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 双方权责

(一)甲方(国资公司)权责 1.甲方保证在作品音乐剧《何处寻爱》上存在版权。2.甲方保证拥有音乐剧《何处寻爱》在此合同中约定转让的版权并有完整的法律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中涉及的版权转让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3.甲方保证未在至本合同签署日已存有的作品音乐剧《何处寻爱》上设立任何负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上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抵消权)。4.甲方保证对于本合同转让的权利,没有任何可能与本合同授予的权利相冲突的先前的转让、许可、期权交易或其他交易,并且,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会将本合同中已转让给乙方的版权再次转让或授予任何第三方。5.甲方保证音乐剧作品是作者的原创,进入公有领域的内容除外,作品没有也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或以其它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导致产生向其他人支付使用费或任何款项的义务。6.甲方保证制作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决定和承担的义务。7.甲方将按时、充分提供给乙方音乐剧《何处寻爱》的相关经营资讯。8.甲方有责任尽力开发版权权益,使双方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9.甲方有合法获取版权转让费的权利。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共同维护原创音乐剧《何处寻爱》版权不受侵害的权利。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使用版权涉及的任何录音、影像资料进行宣传时遵守国际通行的版权保护规定。12.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有使用乙方名称、标识制作音乐剧作品宣传资料的权利。13.甲方就本合同项下音乐剧作品版权的存在以及甲方拥有其转让给乙方的音乐剧作品版权出具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甲方违反了该声明、承诺和保证,或是本合同项下的音乐剧作品版权因任何原因不存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凯创影视文化公司)权责 1.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各期版权转让经费及经营费用。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的合同。3.乙方在进行《何处寻爱》版权宣传和商业开发时,需要与甲方共同进行。4.乙方保证在《何处寻爱》宣传和演出过程中,与甲方共同维护音乐剧《何处寻爱》的版权不受侵害。5.签约后乙方要及时授权同意甲方使用其公司名称、标识和经乙方认可的主要代表人准确姓名,出现在剧目相关宣传材料中。6.乙方应尽力与甲方共同宣传剧目,不断推动和扩展演出市场。7.乙方有权使用《何处寻爱》的相关文字、影像资料进行单独的宣传,但须确保不违反原版权方利益的情况下,方可制作宣传材料。8.乙方有权获得剧目的相关经营资讯,参与为剧目经营、宣传举办的各类活动。

第七条收益分配 1.本合同中的收益,是指版权转让后的所有几方商业性演出,在扣除人员、服装道具运输、磨损等成本费用后所获得的净利润。演出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版权拥有比例进行分配,即在北京市地域内进行商业化演出时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各获得50%;在北京市地域外(全国其他城市和地区及世界各地)进行商业化演出时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各获得35%。双方根据工作进度另行签定演出收益财务共管协议作为该合同的有效附件。2.涉及演出扩大宣传和剧目改版、制作新的剧服、道具等新的投入时,均由演出主办方负责。3.任何因商业演出造成的亏损,按照具体商业演出合同约定处理。4.甲、乙双方均须努力,共同推动开发剧目演出的商业化经营。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做的承诺保证,甲方将向乙方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并承担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与百老汇方于2009年4月18日签订的《中国怀柔原创音乐剧外国顾问合作协议》、于2009年7月12日签订的《中国怀柔原创音乐剧外国顾问合作协议关于明确版权归属和分配事项的补充协议》以及未来长期商业开发战略合作协议见本合同附件。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版权受让方提起诉讼,国资公司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涉案合同签订后,凯创影视文化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合同款项。

2010年6月6日至19日,音乐剧《何处寻爱》在怀柔区进行第二轮演出。2010年8月,音乐剧《何处寻爱》在英国爱丁堡演出进行演出。

此后,涉案音乐剧未组织其他商业演出。

2014年3月12日,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

2018年4月27日,大漠花海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国资公司返还版权转让费2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原告大漠花海公司的主要起诉事由如下:被告国资公司未履行版权移转义务;被告未依照约定就音乐剧演出收益与原告进行分成;被告未按时、充分提供给大漠公司音乐剧《何处寻爱》的相关经营资讯;被告未尽力开发版权权益,使双方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被告未根据合同附件2之相关约定履行音乐剧《何处寻爱》前十年的初步商业开发计划。

国资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后非常重视,立即着手筛选律师准备应诉,经对多家律所进行考察,最终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此案。

徐新明律师经对案情进行初步研究后认为,原告大漠花海公司既然请求法院判令国资公司返还全部版权转让费2000万元,应该是要解除合同,虽然其并未在诉讼请求中载明。进一步地,徐新明律师认为,国资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原告既不具有约定解除权,也不具有法定解除权,其无权解除合同。鉴于此,徐新明律师决定接受国资公司之委托,全程代理此案。

五、案件审理过程

2018年9月4日,东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下简称被告律师)代理被告参加庭审。在庭审中,经合议庭释明,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增加“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怀柔百老汇原创音乐剧〈何处寻爱 〉版权转让合同》”之诉讼请求。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徐新明律师代理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原告是否有权依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除涉案合同;②原告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涉案合同;③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2000万元合同价款并支付400万元违约金。

(一)原告是否有权依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除涉案合同

涉案合同第四部分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做的承诺保证,甲方将向乙方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并承担全部款项20%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条款是关于甲方(被告)违约责任约定,原告律师认为,该约定应适用于被告所有的违约行为。

对此,被告律师认为,上述关于被告的违约责任非常之重,且明确对应被告“违反本合同所做的‘承诺’和‘保证’“,因此,上述约定仅适用于涉案合同中明确使用“承诺”或“保证”字样的内容,即合同第六条第一款1-6项约定的甲方(被告)对于涉案音乐剧权利瑕疵的保证义务。除此之外,甲方的其他违约行为不适用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并且,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13项明确约定:“甲方就本合同项下音乐剧作品版权的存在以及甲方拥有其转让给乙方的音乐剧作品版权出具的声明、承诺和保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甲方违反了该声明、承诺和保证,或是本合同项下的音乐剧作品版权因任何原因不存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约定与第十一条约定相互印证,明确限定第十一条关于被告违约责任的约定仅适用于被告对于涉案音乐剧版权之真实性、完整性、清洁性的保证义务。

为了证明涉案音乐剧真实存在及被告对音乐剧拥有相应的版权,被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前期策划、委托百老汇创作、直至音乐剧成功演出的事实,国资公司为涉案音乐剧的创作、修改先后共投入资金5200万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涉案音乐剧真实存在,被告对涉案音乐剧拥有相应份额的版权。自版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涉案音乐剧的相应版权份额即已转移给原告。原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二)原告是否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涉案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

1.原告主张,被告未获得涉案音乐剧版权且未获得文化产品进口及演出的许可。关于涉案音乐剧版权,如前所述,被告对涉案音乐剧拥有相应份额的版权,这一点毋庸置疑,被告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涉案版权未获得文化进口许可,原告的这一主张相当荒唐。因为,涉案音乐剧是由被告委托百老汇在中国创作完成的作品,不涉及进口问题。涉案音乐剧的历次演出均获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被告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的这一主张同样不成立。

原告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告不具有合同解除权。

2. 原告主张被告未向其分配商业演出的净利润,违反涉案合同第四部分第七条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据此请求解除合同。

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合同签订后涉案音乐剧只进行了第二阶段的演出,且只包括两次演出,即怀柔第二轮演出及英国爱丁堡演出。涉案音乐剧怀柔第二轮演出与英国爱丁堡演出的收入、支出应当统一核算。

原告就两次演出的收入和支出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就两次演出的收入和支出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为确证被告两次演出亏损的事实,被告律师撰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揭示相关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分别说明:根据《外国顾问合作协议-第二阶段》约定,被告为音乐剧《何处寻爱》第二阶段演出所承担的付款义务;根据《外国顾问合作协议-第二阶段》附件列表E,被告为音乐剧《何处寻爱》第二阶段演出支出的有关费用;被告为音乐剧《何处寻爱》第二阶段演出支出运营费;被告为音乐剧《何处寻爱》第二阶段演出支出演出许可证使用费及咨询费;被告因音乐剧《何处寻爱》第二阶段演出的收入。最后得出结论,被告为音乐剧《何处寻爱》第二阶段演出共支出各项费用远远大于收入,演出整体为亏损。

由于演出整体亏损,原告关于被告未向其分配利润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无权请求解除合同。

(三)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如前所述,由于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的适用条件并未成就,故原告无权依据该条款约定要求被告返还2000万元合同价款及支付400万元违约金;同时,原告亦无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综上,东城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漠花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京73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结语

涉案音乐剧是一项新生事物,其成功运营离不开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音乐剧运营所产生的利润由双方按照约定的版权份额共同享有,相应的,所产生的损失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在购买涉案音乐剧的版权份额后,原告并未积极推动音乐剧的商业化运营。在涉案音乐剧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原告试图单方解除合同、恢复原状,这与法律鼓励市场交易的精神背道而驰,当然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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