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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公司成立于2003年,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共开设15家“山姆会员商店”,其中最早的深圳山姆会员商店1996年开业,后陆续在福州、北京、上海等地开设山姆会员商店,天津山姆会员商店成立于2016年。山姆会员商店均采取了相同的运营模式,由原告作为股东设立公司,由该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经营山姆会员商店。多年来原告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持续宣传山姆会员商店,大量以“山姆”“地名+山姆”指代特定山姆会员商店。“山姆会员商店”文字商标于2004年1月被核准注册,注册类别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权利人为案外人沃尔玛阿波罗有限责任公司,是沃尔玛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山姆大叔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冷冻肉、水产品批发兼零售等。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被告达伦多公司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场地租赁等。2016年达伦多公司与山姆进出口公司签订《“达伦多”天津(武清)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服务协议》,约定达伦多公司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场为山姆进出口公司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店及线上推广平台中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山姆”系“山姆会员商店”的显著识别部分,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山姆”已经与原告投资运营的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建立特定联系,发挥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山姆”已构成原告使用在商品零售服务上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原告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在未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山姆”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4万元,并在媒体刊登侵权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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