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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雪茹,总经理。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郑金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中使用“头条”名称以及停止利用“今日头条”影响力盈利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4、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连续30日内在今日头条、腾讯、网易、新浪首页刊登声明,为两原告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深圳故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字节跳动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目前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已覆盖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75个语种,曾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位居应用商店总榜前列。字节跳动公司在海内外推出了多款有影响力的产品,包括综合资讯类的今日头条、TopBuzz、NewsRepublic视频类的抖音、TikTok、西瓜视频、BuzzVideo、火山小视频、VigoVideo,以及AI教育产品、AI技术服务和企业SAAS等新业务。字节跳动公司是最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移动互联网场景的科技企业之一,经营的“今日头条”应用(域名:www.""(www.toutiao.com).com)是一个通用信息平台,致力于连接人与信息,让优质丰富的信息得到高效精准的分发,促使信息创造价值。今日头条目前拥有推荐引擎、搜索引擎、关注订阅和内容运营等多种分发方式,囊括图文、视频、问答、微头条、专栏、小说、直播、音频和小程序等多种内容体裁,并涵盖科技、体育健康、美食、教育、三农、国风等超过100个内容领域。
字节跳动公司享有“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包括:(1)第22908683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广告代理;广告宣传”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3月7起至2028年3月6日;(2)第2290868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3)第7708127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宣传;样品散发;张贴广告”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4)第15131641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05月21日至2027年05月20日字节跳动公司享有“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包括:(1)第1805188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2)第19707980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3)第15130060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4)第1970797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于2016年12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登记注册,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字节跳动公司授权,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享有上述“头条”商标和“今日头条”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就维护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字节跳动公司共同提起诉讼或投诉,并获得赔偿。同时,字节跳动公司是综合资讯类应用“今日头条”新闻数据客户端的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以及全新的新闻阅读模式等服务。浙江今日头条公司是“今日头条”应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今日头条”应用提供推广宣传、数据分析运营、定向信息展示等相关服务功能。两原告对“今日头条”综合资讯类应用共同享有相关竞争利益,并共同享有“今日头条”经营所产生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30日,字节跳动公司旗下公司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上线“头条”百科(www.""(www.baike.com)..com)“头条”百科是“今日头条”旗下的中文网络百科全书。用户可以在“头条”百科上搜索词条,获取信息服务,也可以创建、编辑、修订词条,共享专业知识。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头条”百科已收录了超过1800万个词条,覆盖人物、科学、自然、文化、历史、娱乐等类别,除了学术类内容,也包含热点事件追踪。
深圳故事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其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等。两原告发现,深圳故事公司在其运营的头条百科网站(域名:www.(:www.toutiaobaike.com)"".com)突出使用“头条”标识,如将“头条”百科标识为网站名称,在网页中突出使用“头条”百科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网站内容亦涵盖人物百科,品牌百科,童星百科,机构百科,影视百科等栏目。该网站自称是一部自由、开放、共享的网络百科全书,并提供数据合作,资源合作,API输出等商务合作。该网站提供付费收录百科词条服务,并向用户提供专业的商业百科推广服务。深圳故事公司工作人员在为用户提供创建百科服务中,自称其“头条”百科网站属于“今日头条”,且由于深圳故事公司头条百科的网站域名“www."www.toutiaobaike.com"”直接将今日头条域名“www."www.toutiao.com""www.com".com”和头条百科域名“www.baike.com”域名组合使用,导致用户误认为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某种关系,导致消费者对网站的运营主体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据用户反馈,在用户产生混淆后,深圳故事公司要求用户支付费用修改词条,用户付款后并未实现在字节跳动公司产品上展现预期内容,致使用户向字节跳动公司投诉并称字节跳动公司存在“圈钱”行为。经字节跳动公司检索,在知乎、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上大量存在用户误认为深圳故事公司网站系两原告头条百科网站的信息。故,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故意与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建立联系并与字节跳动公司旗下“头条”百科故意混淆的行为,致使用户对其推广服务产生了来源、效果、质量上的错误认知,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综上,为维护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圳故事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
1.第22908683号“头条”商标注册证书;
2.第22908684号“头条”商标注册证书;
3.第7708127号“头条”商标注册证书及转让证明;
4.第15131641号“头条”商标注册证书;证据1-4拟证明字节跳动公司享有第35类和第38类“头条”商标权。
5.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商标注册证书;
6.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商标注册证书;
7.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商标注册证书;
8.第19707979号“今日头条”商标注册证书;证据6-9拟证明字节跳动公司享有第35类和第38类“今日头条”商标权。
9.商标许可授权书,拟证明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经字节跳动公司授权,享有“头条”“今日头条”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10.“今日头条”注册协议;
11.今日头条网站(域名www.11.(www.toutiao.com)icp.com)的ICP备案信息;
12.今日头条网站信息;证据10-12拟证明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域名:www.toutiao.com)经营者。
13.广告投放与参展合同;
14.(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869号公证书(巨量引擎官方网站);
15.两原告共同经营“今日头条”的说明;证据13-15拟证明两原告共同经营“今日头条”,共同享有“今日头条”经营所产生的合法权益
16.“头条”百科网站(域名www.16.""(www.baike.com)icp.com)的ICP备案信息;
17.(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007号公证书(字节跳动公司旗下“头条百科”网站信息);证据16-17拟证明字节跳动公司旗下“头条”百科网站(域名www.baike.com)由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
18.(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020号(今日头条app以“头条”为产品标识和简称);拟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app自2012年上线起多次更新产品标识,均突出使用“头条”为产品/服务的标识。
1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的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100号公证书(附荣誉清单);拟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及今日头条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获得的荣誉,“今日头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1.今日头条APP的DAU与用户规模证据(1)重磅!用户都在头条看什么?《今日头条内容价值报告》解密;(2)中国移动互联网2019半年大报告;(3)2019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秋季大报告;拟证明(1)截止到2019年6月,今日头条的月活跃超过2.6亿,日活跃超过1.2亿,用户人均单日使用次数达到12次,领跑行业同类APP;(2)证明今日头条向懂车帝导流,实现流量协同,懂车帝日活跃用户接近50万;且今日头条在新闻资讯APP排行第二,2019年6月MAU为25895.3万元;(3)头条月活用户规模同比增长18.6%,今日头条APP布局全景流量,触达不同渠道不同结构的用户群,新增贡献top1媒介,新闻资讯行APP业用户规避同比增量Top4等
22.(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892号公证书(今日头条APP下载量公证),拟证明今日头条APP在苹果应用市场下载量排名第三位。
23.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商标广告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字节跳动公司的“今日头条”商标在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移动设备,户外广告,电视广告等媒体,累计广告投入42885.15万元,覆盖全国各省市。
24.(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453号公证书(深圳故事公司“头条百科”网站),拟证明深圳故事公司经营“头条百科”网站(www."(www.toutiaobaike.com),.com),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故事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在网络环境下进行。
25.(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64号(字节跳动公司接到用户关于深圳故事公司以头条百科名义骗取用户钱财的投诉);
26.(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30号(用户反馈:深圳故事公司网站故意与两原告头条百科混淆且已向国家12315平台反馈);
27.(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09号公证书(微博a头条百科官微www.www.toutuiaobaike.comwww.baike.com,.com和www.baike.com,哪个才是你们啊?);
28.(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454号公证书(深圳故事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百科创建服务的聊天记录,自称其的头条百科属于今日头条);
29.(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25号公证书(知乎-最近发现了个新的头条百科,这种百科跟三大传统百科相比,优势是什么,前景在哪里?);
30.(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26号公证书(微信-极简无广告的产品,百科百科的对手来了?);证据25-30拟证明深圳故事公司通过其头条百科网站(www.toutiaobaike.com)向用户在线提供词条百科创建服务,收取款项,并对用户做出虚假陈述,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将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和原告旗下“头条”百科网站混淆,损害了两原告的商誉。
31.(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65号公证书(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网站在百度、360和必应搜索排名靠前);
32.(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68号公证书(深圳故事公司网站上的词条同时存在于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且分别在百度搜索,搜狗搜索,360搜索中排名靠前);证据31-32拟证明深圳故事公司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在众多搜索引擎排名均为搜索结果前三,造成用户混淆和两原告用户流失。且深圳故事公司的行为让用户产生其词条可由两原告的头条系流量优势进行推送,从而提高用户内容推广的成功率和效率。
33.深圳故事公司申请注册“头条百科”商标屡次被驳回;拟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屡次注册“头条百科”商标,将“头条百科”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
34.法务告知函和回函;拟证明两原告在2019年10月发送法务告知函给深圳故事公司,深圳故事公司以其注册有toutiaobaike.com域名进行抗辩,且经两原告释明侵权行为之后,仍继续侵权行为。
35.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关于域名行政专家组裁决;拟证明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裁决,决定深圳故事公司将争议域名www.toutiaobaike.com域名转移给字节跳动公司。
36.(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9865号公证书(深圳故事公司在收到www.www.toutiaobaike.com.com域名仲裁裁决书后,变更域名为www.www.toutiaobaike.cn);.cn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拟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在收到域名裁决书之后,切换新域名www.,www.toutiaobaike.cn并继续运营“头条百科”网站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7.(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759号公证书(北京地区无法打开深圳故事公司启动新域名www.www.toutiaobaike.cn.cn和www.www.toutiaobaike.com);.com域名);拟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启用新域名之后,恶意屏蔽字节跳动公司所在的北京地区。
38.百度贴吧截屏;拟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在百度贴吧设立“头条百科吧”,并就两原告的产品反馈问题进行留言,客观上导致百度贴吧用户误认为其网站为两原告的“头条百科”的事实。
针对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深圳故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视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上述证据来源合理,内容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就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还应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两原告主体身份情况
字节跳动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3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浙江今日头条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2月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商务技术、网络信息技术、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
二、涉案注册商标及授权基本情况
2018年3月7日,字节跳动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涉案第22908683号“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截止);有效期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2018年3月7日,字节跳动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涉案第22908684号“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截止);有效期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2011年1月7日,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涉案第7708127号“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广告代理;样品散发;广告传播;张贴广告(截止);有效期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2018年7月20日,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于字节跳动公司。
2017年11月21日,字节跳动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涉案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搜索引擎优化;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有效期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2018年2月28日,字节跳动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涉案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拍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截止);有效期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2017年5月21日,字节跳动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涉案第15131641号“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数字文件传送;语音邮件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新闻社(截止);有效期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
2017年5月21日,字节跳动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涉案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数字文件传送;语音邮件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新闻社(截止);有效期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
2017年6月7日,字节跳动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涉案第19707979号“今日头条”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8类: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数字文件传送;语音邮件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新闻社(截止);有效期2017年6月7日至2027年6月6日。
2020年8月1日,字节跳动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将包括上述8个注册商标在内的11个注册商标以普通许可使用方式,免费许可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在国内在商标核定服务上使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商标核准注册日起至2022年1月1日。字节跳动公司授权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对上述商标被侵害行为,以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赔偿。
2020年8月14日,字节跳动公司与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签署《共同经营说明》载明: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应用(包括PC移动端)的经营者,是“今日头条”应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今日头条”应用的用户提供信息展示等服务。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为“今日头条”应用产品、服务提供推广宣传服务,为“今日头条”的用户体统推广等各类服务。字节跳动公司与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共同合作运营“今日头条”应用,共同享有“今日头条”应用运行相关的权益。
三、“头条”、“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对于“今日头条”商标的主要使用方式为向手机用户提供“今日头条”手机APP下载与使用,该APP的主要功能为提供新闻资讯类信息。字节跳动公司于2012年8月1日首次将“今日头条”手机APP上线提供手机用户下载。该APP的LOGO显示为纯白色字体的“头条”字样结合红色背景。
I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名称:头条,网站首页网址“www."www.toutiao.com".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字节跳动公司。
2020年4月30日,字节跳动旗下公司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上线运营“头条”百科,I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名称:互动百科,网站首页网址“www.baike.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007号公证书显示,由百度搜索“头条百科”,排位第一词条显示为“头条百科-来这里,认识世界”,《头条百科用户服务协议》注明:头条百科及相关服务,系指北京互动百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法拥有并运行的网站(baike.com)向您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浏览、信息撰写和编辑发布、搜索查询等核心功能以及其他功能,该公司是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字节跳动公司及“今日头条”手机APP获得多项荣誉,包括:2013年度热门应用、中国百强号应用、2014年度十佳应用、2015年度最佳移动新闻客户端、2016年度最快成长媒体、北京晨报一最具影响力APP奖、2016最具影响力新闻资讯客户端、2017互联网时代年度最具价值创新产品、2017最佳传播平台将、2018搜狗IN全境年度最具影响力APP类大奖、2018年度最受中国企业管制的新媒体平台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字节跳动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4月期间针对“今日头条”商标,共投入广告宣传费42855.75万元,其中2014年投入1459万元、2015年投入5496.75万元、2016年投入34694.53万元、2017年1月至4月投入1234.87万元。字节跳动公司的广告宣传在全国范围内投放,主要通过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移动设备预装、户外广告、电视台广告等形式推广综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2020)京信内经证字第01892号公证书显示,今日头条APP在苹APP果store的免费APP排行中,排位第三四、深圳故事公司主体信息及被诉侵权情况
深圳故事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体娱活动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文化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工艺礼品销售;国内贸易;从事广告业务;美术设计;动漫设计等。I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名称:头条百科,网站首页网址“:,"www.toutiao.com".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深圳故事公司。
2020年7月3日,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湘文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蓝湘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操作后在“GooglChrome""www.toutiaoba.com"”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outiaobaike.com”进入相关页面。该网站首页顶端左上角显示“头条百科”及“你的百科每一天都是头条”文字。导航栏有“首页、人物百科、品牌百科、童星百科、机构百科、影视百科、关于”;导航栏上方有“创建百科、联系我们、商务合作、合作形式、用户协议”按钮;逐一点击浏览导航栏页面,显示有相关人物、企业、商业信息等内容。该网站关于头条百科定义为“是一个基于事实涵盖各领域知识的中文信息收集平台,为产品、品牌、童星、艺人、名人、企业家、投资机构等创建专业的网络电子名片,展示优、权重高、上新快、给用户提供专业的商业百科推广服务。”点击“用户协议”,其中关于服务内容表述为:“1.百科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www.(www.toutiaobaike.co.com),您可以将您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知识、经营通过百科平台进行发布,并分享给广大互联网用户;也可以通过百科平台获取其他用户发布的知识与经验。头条百科在此过程中仅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2.您通过百科可以制作、编辑、保存、上传、下载、发布信息内容。您须自行配备从事前述行为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自行负担个人商务或第三方收取的通讯费、信息费等相关费用。”公证人员将上述屏幕浏览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并于2020年7月3日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453号公证书。
2020年9月7日,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霞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杨晓霞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操作后点击运行电脑桌面的“Seal.windows.v0.2.6.0e3710软件安装包,点击“立即安装”,安装“Sea”软件至桌面,点击“立即体验”显示相关页面,杨晓霞使用其提供的手机扫描页面中的ニ维码完成登录,点击“VPN”完成连接。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content.bytedance.net/ser/feedback/list/?id=43993685”,杨晓霞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反馈历史记录(8)”右侧的“查看全部”,该页面中“反馈信息”一栏中显示“这难道不是你们的平台吗?怎么域名是toutiaobaike?”并配有五张截图,分别为显示有“toutiaobaike.com”域名的“头条百科”网页截图;主题为“大唐房屋词条创建”、收件地址为“1xtoutiaobaike.com”的邮件截图;商品名称“头条百科专属收款码”转账金额为699元的微信转账截图。公证员将上述浏览截图进行打印,并于2020年9月7日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64号公证书。
2020年7月7日,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湘文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蓝湘文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清洁操作后,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e""www.toutiaobaike.com".com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联系方式”浏览信息。后蓝湘文打开“HUAWEIP30Pro”手机,点击打开“微信”,扫描电脑页面中“代理通道创建百科审核微信”一栏下方的二维码,添加名为“百科内容审核”的微信,双方聊天页面显示“取证人员询问:你好,想问下怎么创建百科?答:这边是收费服务的哈!699十天过,1299两天过问:属于今日头条吗?答:不然你从哪里找来的?问:我是在百度上搜的。答:那就是了。还有第二个不成?”公证人员将上述屏幕浏览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并于2020年7月7日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454号公证书。
2020年9月7日,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霞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杨晓霞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操作后在“GoogleChrome""www.baidu.com"浏览器地址栏中先后输入“www.baidu.com”www.so.com“www."www.so.com""www.biying.com",.com”进行搜索,搜索后界面均显示排位第一条为“头条百科-来这里,认识世界”,第二条“头条百科-你的百科每一天都是头条百科”。公证人员将上述屏幕浏览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并于2020年7月7日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465号公证书。
2020年8月13日,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霞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杨晓霞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点击进入“微博”,进入相关页面,完成登录,点击“我”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关于微博”,点击“发现”,进入页面,在搜索栏输入“一把scar突突突”,点击“查看他的全部微博”页面显示“∂头条百科官微www."www.toutiaobaike.comwww.baik.com和www.baike.com,哪个才是你们啊?”,后公证员将截屏打印并刻录光盘,并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209号公证书。
(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25号公证书显示,“知乎”平台中有帖子名称为“最近发现了个新的百科叫头条百科,这种百科跟三大传统百科相比,优势是什么,前景在哪里?”(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926号公证书显示,在微信中有名为“极简无广告的产品,百度百科的对手来了?”的文章2019年10月30日,字节跳动公司向深圳故事公司发送法务告知函,深圳故事公司收到并予以回复“我们是根据域名全屏来命名的,网站叫头条百科,并不是分开的,如果说头条两字不能用,那在百度上的搜索头条应该都是不可以用的才对。”
五、其他事实
2020年7月24日,字节跳动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投诉书称:其对“头条”等商标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对“头条”商标的中文拼音toutiao享有在先的域名权和基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争议域名toutiaobaike.com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域名toutiao.com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意图借助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与投诉人构成同业竞争的网站以牟取不正当利益”2020年9月10日,该秘书处作出裁决: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而提起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后将该裁决书向深圳故事公司进行了送达。
2020年9月16日,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小娟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9月17日,根据姚小娟的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操作后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outiaobaike.com”进入相关页面进行浏览,相关网页页面显示域名为toutiaobaike.cn。公证人员将上述屏幕浏览打印件及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并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9865号公证书。
2020年9月17日,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湘文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蓝湘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操作后在“Chrome"www.toutiaobaike.com”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utiaobaike.com回车后,页面显示“无法访问此网站,找不到www.,",www.toutiaobaike.cn的服务器IP地址”在上述浏览器输入www.cnip"www.toutiaobaike..cn回车后,页面显示“无法访问此网站,找不到www.cn,",www.toutiaobaike.cn的服务器IP地址”。在上述浏览器输入cdn.toutiaobaike.com回车后,点击进入“人物百科”,页面显示“无法访问此网站,找不到www.,www.toutiaobaike.cnIP.cn的服务器IP地址”。后公证员对电脑屏幕截屏图打印并刻录光盘后,并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759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结合两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将围绕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两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深圳故事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深圳故事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一、两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本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已经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字节跳动公司的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诉权。字节跳动公司授权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为涉案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该商标权益的行为主张权利,因而,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亦具有提起本案涉案注册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应用的经营者也是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而浙江今日头条公司系为“今日头条”应用产品提供推广宣传服务,两原告共同合作运营“今日头条”应用,并享有共同的市场竞争权益,故本案中两原告享有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深圳故事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认为,深圳故事公司在其注册经营的域名为“www.toutiaobaike.com”的“头条百科”网站名称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标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深圳故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从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以及两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等方面综合予以评判。
(一)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及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问题
1、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当符合上述要件,即从使用的方式和载体来看,其应属于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从标识作用而言,该标识系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本案中,深圳故事公司将其所注册经营的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www.""(www.toutiaobaike.com).com)该名称由“头条”和“百科”组成,而“百科”是对天文、地理、自然、人文等全部学科的总称,在此按一般性词义理解应与其网站提供服务的属性及相关内容所对应,故该网站名称中最具有标识性和显著性的部分应为“头条”文字部分。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的网站名称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标识,且字样清晰、显著,具有表明其网站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2、是否构成相同商标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款“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规定,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22908683号“头条”、第22908684号“头条”、第7708127号“头条”、第15131641号“头条”的文字商标组成的各要素可见,被诉侵权标识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均为“头条”文字,两者文字组成、读音均完全相同,且在视觉上无差别,故被诉侵权标识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3、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本院认为,认定商标近似应根据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在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以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等方面综合评判。同时,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应给与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者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的,但主张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控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第19707979号“今日头条”的文字商标组成的各要素可见,因“头条”文字为“今日头条”标识中的最具显著性的部分,并且与被诉侵权标识中的“头条”文字,两者在文字组成、读音等方面均完全相同,且在视觉上无差别结合现有证据,由于“今日头条”标识被使用在字节跳动公司相关手机APP软件上,并于2013年度至2018年度间获得多项荣誉,该标识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亦对第1752793号“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作出认定,认为注册商标在其核定使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虽与涉案“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结合涉案“今日头条”标识在其服务类别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两原告的“今日头条”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被诉侵权标识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二)关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服务问题。
两原告主张,深圳故事公司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为产品、品牌、童星、企业家等创建电子网络名片,提供商业百科推广服务。其主要形式为创建词条、绑定热门关键词、标准建站、营销策划服务等,并同时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互联网数据存储空间及信息分享、共享服务等,上述服务内容与其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重合,应属于构成相同服务。
本院认为,涉案第22908683号“头条”、第22908684号“头条”、第7708127号“头条”、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广告传播”等。深圳故事公司在其“头条百科”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创建产品、品牌、企业家、童星等方面的电子网络名片,并提供关键词搜索、营销策划等服务,具有广告宣传、推广他人商业信息等特征,与上述注册商标的服务内容构成相同。
涉案第15131641号“头条”、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第19707979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深圳故事公司将其“头条百科”网站自定义为一个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其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数据上传、传播、共享等服务,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在第38类中的数字、信息传送,数据库的接入服务构成相同服务。故结合现有证据,深圳故事公司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从其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第38类服务项目属于相同服务。
综上,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所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深圳故事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原告认为,深圳故事公司在经营其“头条百科”网站中,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接洽、商谈过程中暗示其网站属于“今日头条”,该行为系借助两原告的商誉引起消费者对其网站运营主体的混淆误认,易使相关网络用户对其网站服务来源、服务信息质量、内容等与原告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今日头条”及“头条百科”具有某种关联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同时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构成虚假宣传。对此,本院做如下评价:
(一)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一般而言一项行为能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应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被诉行为属于仿冒混淆行为,其仿冒的对象表现为商业标识(商业外观)且该商业标识(商业外观)在其商业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身具有较强的可辨识度,同时该商业标识(商业外观)与其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已形成较为稳定的联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及误认,而被诉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商业损害。当前互联网的海量信息搜索及数据分享,已成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重要方式,而具有识别性的网络服务名称、标识等是方便网络用户搜索、吸引用户进入网站的重要因素,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展示其服务来源的关键方式,故网站名称、标识的设置会直接影响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及对服务信息的感官认知。涉案“头条”和“今日头条”注册商标,已经在互联网信息传送等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且两原告在同类互联网服务中亦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商誉。深圳故事公司作为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意将其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与两原告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及其旗下的“头条百科”网站名称极为相似或相同,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故意。同时,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网站在百度、360、必应等搜索引擎中均列为前三位。当网络用户在使用“头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网站中搜索到深圳故事公司所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客观上导致网络用户在查找或检索提供百科类网络服务网站的过程中将该“头条百科”网站结果误认为来源于两原告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服务具有特定联系,进而被引流、分流,客观上增加了其网站的知名度以及点击量、使用量。深圳故事公司的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创建词条服务时,以就其主体问题亦存在模糊回应。虽然对于深圳故事公司的上述行为在以普通网络用户一般注意力对带有“头条”字样的网站名称难以区分的情况下,能够更加深化产生混淆的程度或可能性。但该混淆以及损害结果依然属于侵害上述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尚不存在除针对涉案注册商标之外的其他仿冒事实。同时,两原告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存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商业标识,且深圳故事公司实施了仿冒行为并对其造成了损失。故此,本院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亦明确指出,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结合现有证据,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在对其网站服务的功能、服务内容、所获荣誉等方面作出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进而欺骗消费者,故本院对两原告的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消除影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深圳故事公司实施了本案商标侵权,损害了两原告的民事权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来看,深圳故事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主观过错明显,且深圳故事公司的侵权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相关网络用户的实际混淆情况,其中亦存在相关网络用户对两原告网络服务内容的负面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两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消除影响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综合考虑深圳故事公司侵权行为涉及的领域、平台、规模,范围,对于两原告要求深圳故事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确定为“www."www.toutiao.com”(今日头条)网站首页,并将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持续期限确定为七日。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两原告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且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或深圳故事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今日头条”网络服务产品的知名度、深圳故事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两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同时。本院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既要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指引,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又要充分顾及市场环境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各类对应因素,在全方位、多层次地评估分析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考量因素)和侵权信息(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考量因素)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层级进行综合评判、相互修正,最终通过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赔偿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综合对上述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考量因素的分析,本案商标侵权人的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本院在按照法定赔偿标准同时考虑惩罚性因素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字节跳动公司系国内知名互联网科技公司之一,其推出了多款有影响力的资讯类互联网产品,包含今日头条、火山小视频、西瓜视频、抖音等。涉案注册商标“头条”“今日头条”在相关互联网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市场影响力;2.被侵权的涉案注册商标共八个,分别涉及第35类和第38类服务项目,经司法认定,涉案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注册商标至迟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3.被诉侵权网站词条创建收费分别为699元和1299元;4.被诉侵权网站多处使用“头条”标识,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5.深圳故事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持续侵权,且在被提起域名仲裁后,将“www.,"www.toutiaobaike.com""www.t.com”域名更改成“www.toutiaobaike.cn”且有意屏蔽北京地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6.被诉侵权网站的上线经营时间较长。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以商标的市场价值为指引,故涉案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的考量因素属于较高的层级,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因素及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素的综合考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秉持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深圳故事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0元,彰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第22908683号“头条”、第22908684号“头条”、第7708127号“头条”、第15131641号“头条”、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第19707979号“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www.30"www.toutiao.com"().com”(今日头条)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则由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76元,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5524元。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长 王江桥
审判员 向 宇
审判员 叶胜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施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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