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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商标无效案件中相关因素的考量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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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蔡林记”是武汉当地的老字号面馆,由蔡某纬始创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末,创立时的店名为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后蔡林记热干面馆改制为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并将“蔡林记”商标也一并转让给蔡林记商贸公司。

2013年,蔡某纬之子蔡某文设立了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起,鼎金耀餐饮公司开始大量使用并申请注册了“蔡明纬老蔡林记及图”商标和“蔡明纬 蔡林记创始人及图”商标,并以之作为招牌字号,广泛开设饭馆,经营热干面等特色餐饮服务。

随后,蔡林记商贸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鼎金耀餐饮公司不服,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鼎金耀餐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鼎金耀餐饮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二审维持该判决。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是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的规定。商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对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审查时,可以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并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

该案中,诉争商标文字由“蔡明纬”和“蔡林记创始人”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蔡林记”。在第三人的“蔡林记”商标在热干面商品及餐饮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文字内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志的商品来源于第三人或者其提供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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