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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中,涉及登记号为BS.12500520.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涉案布图设计)。
赛芯公司认为,型号为JA5088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布图设计中6个独创点实质相同,裕昇公司、深圳准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芯微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销售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户财欢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准芯微公司的唯一股东,黄建东、黄赛亮从户财欢处受让股权,在诉讼期间注销准芯微公司,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裕昇公司、户财欢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黄建东、黄赛亮对裕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一审法院认为,赛芯公司主张的涉案独创点具有独创性,被诉侵权的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中主张的独创点相同或实质相同,准芯微公司与裕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判令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裕昇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不能直接使用样品的剖片来确定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由于纸件不清晰,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样品与复制件或图样的纸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对样品剖片,通过技术手段精确还原出芯片样品包含的布图设计的详细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维配置信息,确定纸件中无法识别的布图设计细节,用以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
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采取公开换保护的制度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权利人公开布图设计为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的登记审查中,对纸件的要求是至少放大到20倍以上,对电子版本的要求是包含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的是纸件,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阅或复制;对于电子版本,同样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复制。
可见,无论在登记过程中还是登记公告后,对含有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和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纸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没有对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而不是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也不是以公开布图设计为对价而获得专有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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