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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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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商贸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中,涉及专利号为01141615.7、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任晓平、孙杰。

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9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5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苹果商贸公司认为,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等认定有误,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限定的保护范围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被说明书明确排除,故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孙杰、任晓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错误地解读了说明书的记载,继而错误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苹果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判断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所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中,权利要求1包含了“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及“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两组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虽未就该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说明,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中相关记载,可以明确得出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以下对应关系:充电限制电压提高到4.2V以上但不超过5.8V,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限制在1:1.0-1:2.5,且当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45V时正负极配比要随着充电限制电压的升高而升高。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本发明申请时“电池循环300次容量保持在60%即可满足相关行业对电池循环性能的要求”的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实施例给出的上述指引和启示,判断出符合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在采取常规的实验手段及有限次的试验情况下便可排除不能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即无需通过过度劳动便可清楚认识到权利要求1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在上述对应关系之外的其他数值范围并非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5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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