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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诉墨墨侵犯著作权案二审有果

发布时间:2021-02-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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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起诉成都墨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墨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公司就《24天突破高考大纲词汇3500》等39本图书(下称涉案图书)请求保护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列等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墨墨公司开发的“墨墨背单词”APP软件(下称涉案软件)对单词、单元划分和单词排序未侵犯新东方公司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新东方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东方公司是国内英语培训行业的知名企业,其出版、策划的英语词汇类参考书和培训教材深受用户欢迎。2017年,新东方公司发现墨墨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提供了与涉案图书单词、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实质性相似的单词列表,涉嫌侵犯了其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东方公司认为,墨墨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涉案图书的销售,故诉至法院。

对于新东方公司的起诉,墨墨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首先,新东方公司主张的涉案行为相当于墨墨公司从实体词汇书中归纳出单词列表并传播,而单词列表在涉案图书中没有单独的呈现和表达;其次,涉案图书属于汇编作品,不是原创作品,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词汇类图书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单词解释、例句考点等内容的选择与编排上,而涉案软件的单词列表没有包含这些内容;再次,单词列表仅是单词的集合,新东方公司主张的选词范围、排序、分组,无法体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独创性表达,其具有独创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词汇类图书在大纲词汇范围内存在对单词进行独创性选择的空间,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新东方公司主张的单词选择、单元划分和单词顺序均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故墨墨公司未侵犯新东方公司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判决后,新东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者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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