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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玮与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31756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宋玮,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余,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2号楼302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宋玮诉被告周余、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被告周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岳梦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原告宋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36kr、虎嗅、今日头条虎嗅官方号、微博虎嗅官方号、知乎虎嗅官方号、第一财经日报、新京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等国内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万元,共计50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宋玮系知名财经媒体人,《财经》杂志副主编、《晚点LatePost》创始人。曾因职务需求采访报道过美团点评创始人、CEO王兴。被告周余为被告虎嗅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编辑工作。原告发现被告周余于2019年8月29日在群聊中提到“二胎孕期出轨这个事儿,我花了一上午在投资人圈子和媒体圈子打听”“很多人有线案,传的已经比较广了”;被告在其他人回复“孕期出轨”“真是王兴啊”以后立即回应道“嗯,看来楼上已经知道了”以此告诉他人美团点评创始人在二胎孕期时出轨的事实。后被告又提到“和小晚好了不是一两天了”“这二胎直接把老婆发配回老家生孩子去了”等严重不实内容。被告发布上述群聊内容的截图被上传至网络后,利用自己虎嗅编辑的身份,开始在多个微信媒体群、微信投资群传播,后经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平台的传播不断发酵,造成网络上出现大面积的谣言,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名誉损害。原告认为被告误导大众的行为意在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被告周余辩称,1.涉案言论并不会明确指向原告。2.被告的主观过错很小,不存在“泄愤”“抹黑”或“商业炒作”等主观恶意之目的。被告是转述第三方来源传闻,出于好奇在微信群小范围内做出了情绪性的回应或点评,没有预见会被相关人员私自截图且被传到社会公众平台,由此导致的后果并非被告意愿。3.被告在得知该截图流传出去之后,2019年8月29日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出了道歉声明,从其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表达了歉意,也声明了案涉言论没有证据,对该谣言进行了否定,积极进行补救,防止了相关负面舆情扩大。4.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其名誉受损而造成财产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财务损失等事实或数据予以佐证,因此其索赔数额不应得到支持。5.案涉言论传播范围非常有限,没有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作为新闻媒体职业从业者,熟悉舆论媒体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相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其在驳斥相关不实言论中具有优势,相关传闻不会轻易招致原告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6.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电子数据信息证据,无法证明该证据原始性的链接,无法确保是通过适当的安全程序得出,亦没有经过公证,被告方不予认可。网络侵权之诉中原告应当递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散布了有损其名誉的言论并且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7.要求原告在相关媒体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自己微信圈里及时做出澄清道歉,采取了防止事态扩大的补救措施,已经表达了悔过致歉的积极诚意。被告愿意再次对自身不谨慎行为,在被告自己的微信及案涉相关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被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互联网从业者,没有主观操作社会热点的恶意,不是从事娱乐新闻的业内人士,不是公共人物或企业家,自身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有限。若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成立,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的主观过错、损失后果、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等,酌情减免或降低被告的赔偿数额。因此恳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虎嗅公司辩称,1.我公司并未从事任何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诉称的在网络中流传的侵犯其名誉权的信息并非由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也从未在任何渠道传播该等信息。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公司有发布或传播涉案信息的侵权行为。2.周余在微信群中聊天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首先,周余在微信聊天群中发布涉案信息时,是以个人名义,在其个人社交所用的微信群中发布。周余的行为既非执行我公司所交办的工作任务,也未使用我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取得我公司的授权。周余用以发布信息的微信群不是与履行工作职务相关的微信群,只是个人社交用微信群,周余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与我公司并无关联。其次,周余已经于2019年8月29日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澄清说明,明确“所属群里没有一位虎嗅员工以及和虎嗅有直接关系的人”以及“这是个人八卦行为,跟工作单位完全无关”。因此,我公司不应就周余的个人行为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主体相关的事实1.名片。原告提交的名片显示宋玮系《财经》杂志副主编。2.微信公众号文章和留言评论截图。“LateNewsby小晚”的微信公众号私信界面显示,“欢迎关注LateNews,我是小晚,来自严肃的媒体《财经》杂志……”下附关于作者的介绍链接:“宋玮,《财经》杂志记者。这是我用业余时间维护的一朵小公众号,如果您觉得文章不错,非常欢迎转发到朋友圈或群里……”,该链接上面附有原告的一张生活照片。原告还提交了该公众号发布的《对话沈南鹏:价值观的胜利》《再访海航陈峰:我从未绝望》等文章,上述文章均写明了宋玮系作者。原告主张该公众号由原告运营,“小晚”系其笔名,上述微信公众号上的部分文章获得了网友好评。3.获奖照片。原告提交了宋玮获得的财经杂志颁发的“2018年年度原创最具影响力报道嘉奖”“2016年度创新挑战突破奖”“最具冲击力报道奖”证书;今日头条颁发的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报道金字节奖杯;腾讯新闻颁发的“致敬深度科技好报道”奖杯;2015互联网行业年度新闻奖牛耳奖等照片,原告主张其在行业内表现突出,知名度高,获得过各类嘉奖。4.群聊截图、知乎网和虎嗅网截图。原告主张被告周余系涉案言论的发布主体,系“虎嗅网”的编辑,被告对此予以认可。5.ICP备案管理系统、手机应用商店、微信公众号和企查查截图。原告主张“虎嗅网”、虎嗅APP及虎嗅APP公众号由虎嗅公司运营。被告虎嗅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1.群聊截图。原告提交的群聊于显示截图显示:2019年8月29日,微信名称为周余的成员于10点47分发布“二胎孕期出轨这个事儿,我花了一上午在投资人圈子和媒体圈子打听”“很多人都有线索,传得已经比较广了……”在群中其他人表示“真是王兴啊”以后立即回应道“嗯,看来楼上已经知道了……”“所以我昨天一半咽回去了,没敢跟饭否说”“和小晚好了不是一两天了”“这二胎直接把老婆发配回老家生孩子去了”“招聘条件写的只要男性”“当时大家就都在说避嫌了”中间有一些案外人就上述言论进行了回复和讨论。原告主张被告周余在其工作群中发布,主要成员为互联网媒体从业者,被告周余予以否认,称该群(群名称为“饭否染缸故事会”,现变更为“饭否阴沟大曲故事会”)是依据个人兴趣爱好加入,并不认识群成员,主要是交流行业八卦,该群不设权限,群规模约20-30人,并不知晓泄露和传播群截图的主体。2.微博用户发布的言论截图。原告提交的微博名称为“天水王先森”“领蜂加密Fatemarcus”“胖虎要努力i”“爱爆料的小仙女”“区块链投资动态”“大本东”“二二的猫55”……等微博用户发布的与涉案言论相关的话题截图。原告主张被告周余发布的言论,使得侵权内容在短时间内经过传播发酵,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主张因上述截图没有经过公证等程序,无法确认真实性,而且上述有的微博用户的言论仅仅为求证性提问,并无法证明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3.微信公众号和头条号文章截图。原告提交了“万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惊!!兴哥被曝孕期出轨美女记者?》文章首段写明“今早互联网界又是弥漫着有瓜吃氛围的一天!美团王兴被爆出出轨财经美女记者小晚!……先来看看爆料截图!”下附被告周余的群聊言论截图,还有一些围绕涉案言论引发的话题截图等。原告还提交了“陆家嘴小道消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传美团CEO王兴出轨晚点LatePost小晚》,文章首段写明“继刘强东明州艳遇后,中国互联网大佬王兴又出猛料,传美团CEO王兴在老婆二胎孕期出轨《财经》杂志当红记者宋玮(笔名小晚,旗下运营晚点LatePost)……”下附原告的数张照片和部分介绍。“尤文奎STUDIO”发布的《互联网年度大瓜来袭,扒王兴一褂》,下附多个与涉案言论相关的讨论截图,还有被告周余在群聊中的涉案言论截图。原告还提交了头条号“万圈”发布的文章截图,该文章截图内容与上述“万圈”公众号上的内容一致。被告主张上述内容属于其他主体所为,与被告无关。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各20万元,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原告主张其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10万元,律师已出庭参加诉讼,但未提交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二、二被告抗辩的事实1.被告周余提交了微信朋友圈道歉声明的截图,该截图显示2019年8月29日,被告周余针对其在微信群聊中发布的言论进行了道歉。主要内容为“这条朋友圈应该也会被截图,所以就说楚点:(1)首先需要对谣言中的所有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属的公司致歉。今天盛传的截图没有依据,纯属戏言。如果有可以补救的,我会解决自己引发的问题。(2)盛传的聊天记录本身只是一段“吃瓜”,我当时反复表明了没有证据,群内的所有朋友都是见证人。(3)截图所属群里没有一位虎嗅员工以及和虎嗅有直接关系的人,除了我自己。这是个人八卦行为,跟工作单位完全无关。如果有人怀疑,欢迎联系我进一步调查。”被告认可发布谣言的事实,主张其发布的言论没有依据,仅仅属于小范围内的推论揣测,并无大肆散布侵权内容,且已经在朋友圈进行了事实澄清和道歉,已经积极进行补救,防止负面舆情扩大。原告和被告虎嗅公司亦提交了上述截图。2.被告虎嗅公司主张其未在其运营的任何平台或渠道发布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信息,并提交了虎嗅APP及虎嗅APP微博特定关键词搜索结果截图,该截图显示搜索“小晚、宋玮”均无与涉案言论相关的信息。被告虎嗅公司还提交了被告周余在朋友圈发布的声明截图,主张被告周余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此外,被告虎嗅公司还提交了微博用户“好果胡赛萌”于7月2日发布的《美团“***”,王兴真要一统天下?这将是美团的终极之战!》文章,该文章中主要论述了王兴发展美团的相关论述,并未提及涉案言论。被告虎嗅公司主张微博用户发布的上述文章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名片、网页截图、获奖照片、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如下:一是被控侵权言论是否侵犯原告宋玮的名誉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二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评价时,第一,应当考虑被控侵权言论是否构成对原告进行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诽谤行为是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第二,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时,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第三,被控侵权言论是否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周余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提及了案外人王兴与原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表示“花了一上午在投资人圈子和媒体圈子打听”,对他人的询问给出了肯定结论,本院对其言论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名誉权进行审查。首先,周余在群聊中发布上述言论且与群内其他成员进行互动,向他人传播原告及案外人存在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并强调上述事实经其较长时间向不同领域的人核实,加之其本身的媒体从业人员身份,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相信原告实施了上述言论涉及的行为。本案中,周余主张其发布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且在朋友圈发布事实澄清声明并向相关当事人及单位致歉,故可认定上述言论所称事实系虚假事实。其次,周余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具备高于一般公众的专业素质,应知晓向他人传播不利于原告名誉的事实应进行必要的核实以避免误导公众。周余主动传播虚假事实,并表示相关事实已经过其一定时间在不同领域的核实,本院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第三,周余利用微信聊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不利于原告名誉的虚假事实,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告的道德水准、职业操守持有负面评价。本案中,周余称其传播侵权内容的微信群并非工作群,仅用于交流行业八卦。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应知道通过互联网发布知名人士与异性不正当交往的所谓“热点”消息,将会导致涉案信息受到广泛关注,更何况该微信群内用户有交流八卦的兴趣爱好,故即使涉案的微信群并非工作群,亦会造成上述涉案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传播。就本案来说,其发布涉案侵权言论后,涉案虚假事实成为热门话题,部分微信公众号等直接引用了其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截图,本院认定周余的行为已经导致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周余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等。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本案中,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由于涉案言论发生在微信群中且持续了一定时间考虑到微信运行规则,上述内容在发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已存储于群内成员的相关设备内,被告已无法单方删除或撤回,被告应当以其它方法予以救济,故本院认定被告需在大致相同的范围发布致歉信息,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虽然辩称发布涉案言论后立即在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和澄清事实,但是对于整个事件而言,被告发布信息的行为是导致涉案言论得以进一步传播的源头,其已发布的道歉声明尚不足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被告表示愿意再次向原告道歉,本院不持异议,但双方对道歉的具体方式等无法达成一致,本院根据周余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酌情确定周余为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具体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因被告周余的侵权行为造成其长期受不良信息困扰,本院认为,被告周余在微信群中向第三人发布的虚假事实,必然对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除应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被告周余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原告要求数额过高,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发布言论的行为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开支,原告称支出了律师费10万元,但是没有提交相应委托合同、发票,亦未说明无法提交上述证据的合理理由,故虽然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本院无法确定原告为维权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周余系被告虎嗅公司职工,周余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被告虎嗅公司应当与周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余、虎嗅公司均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周余发布涉案言论的微信群并非虎嗅公司工作群,涉案言论进一步传播的相关微信公众号和头条号也非虎嗅公司运营,亦无证据显示该公司指派周余从事与上述言论有关的工作。根据被告虎嗅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其运营的虎嗅APP等平台上并无涉案言论相关的信息。被告周余与被告虎嗅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亦无证据证明虎嗅公司存在帮助、教唆周余从事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虎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周余在涉案微信群(“饭否阴沟大曲故事会”)连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并不得撤回,向原告宋玮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周余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宋玮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周余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周余赔偿原告宋玮精神抚慰金40 000元;三、驳回原告宋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宋玮负担800元(已交纳),被告周余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正新人民陪审员张秀芝人民陪审员马翠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法官助理李珂书记员李明檑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31756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宋玮,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余,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2号楼302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宋玮诉被告周余、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被告周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被告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岳梦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原告宋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36kr、虎嗅、今日头条虎嗅官方号、微博虎嗅官方号、知乎虎嗅官方号、第一财经日报、新京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等国内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3.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万元,共计50万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宋玮系知名财经媒体人,《财经》杂志副主编、《晚点LatePost》创始人。曾因职务需求采访报道过美团点评创始人、CEO王兴。被告周余为被告虎嗅公司的工作人员,担任编辑工作。原告发现被告周余于2019年8月29日在群聊中提到“二胎孕期出轨这个事儿,我花了一上午在投资人圈子和媒体圈子打听”“很多人有线案,传的已经比较广了”;被告在其他人回复“孕期出轨”“真是王兴啊”以后立即回应道“嗯,看来楼上已经知道了”以此告诉他人美团点评创始人在二胎孕期时出轨的事实。后被告又提到“和小晚好了不是一两天了”“这二胎直接把老婆发配回老家生孩子去了”等严重不实内容。被告发布上述群聊内容的截图被上传至网络后,利用自己虎嗅编辑的身份,开始在多个微信媒体群、微信投资群传播,后经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平台的传播不断发酵,造成网络上出现大面积的谣言,已经给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名誉损害。原告认为被告误导大众的行为意在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被告周余辩称,1.涉案言论并不会明确指向原告。2.被告的主观过错很小,不存在“泄愤”“抹黑”或“商业炒作”等主观恶意之目的。被告是转述第三方来源传闻,出于好奇在微信群小范围内做出了情绪性的回应或点评,没有预见会被相关人员私自截图且被传到社会公众平台,由此导致的后果并非被告意愿。3.被告在得知该截图流传出去之后,2019年8月29日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出了道歉声明,从其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表达了歉意,也声明了案涉言论没有证据,对该谣言进行了否定,积极进行补救,防止了相关负面舆情扩大。4.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其名誉受损而造成财产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财务损失等事实或数据予以佐证,因此其索赔数额不应得到支持。5.案涉言论传播范围非常有限,没有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作为新闻媒体职业从业者,熟悉舆论媒体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相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其在驳斥相关不实言论中具有优势,相关传闻不会轻易招致原告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6.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电子数据信息证据,无法证明该证据原始性的链接,无法确保是通过适当的安全程序得出,亦没有经过公证,被告方不予认可。网络侵权之诉中原告应当递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散布了有损其名誉的言论并且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7.要求原告在相关媒体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自己微信圈里及时做出澄清道歉,采取了防止事态扩大的补救措施,已经表达了悔过致歉的积极诚意。被告愿意再次对自身不谨慎行为,在被告自己的微信及案涉相关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被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互联网从业者,没有主观操作社会热点的恶意,不是从事娱乐新闻的业内人士,不是公共人物或企业家,自身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有限。若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成立,请求法院考虑到被告的主观过错、损失后果、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等,酌情减免或降低被告的赔偿数额。因此恳请贵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虎嗅公司辩称,1.我公司并未从事任何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原告诉称的在网络中流传的侵犯其名誉权的信息并非由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也从未在任何渠道传播该等信息。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公司有发布或传播涉案信息的侵权行为。2.周余在微信群中聊天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首先,周余在微信聊天群中发布涉案信息时,是以个人名义,在其个人社交所用的微信群中发布。周余的行为既非执行我公司所交办的工作任务,也未使用我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取得我公司的授权。周余用以发布信息的微信群不是与履行工作职务相关的微信群,只是个人社交用微信群,周余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与我公司并无关联。其次,周余已经于2019年8月29日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澄清说明,明确“所属群里没有一位虎嗅员工以及和虎嗅有直接关系的人”以及“这是个人八卦行为,跟工作单位完全无关”。因此,我公司不应就周余的个人行为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主体相关的事实1.名片。原告提交的名片显示宋玮系《财经》杂志副主编。2.微信公众号文章和留言评论截图。“LateNewsby小晚”的微信公众号私信界面显示,“欢迎关注LateNews,我是小晚,来自严肃的媒体《财经》杂志……”下附关于作者的介绍链接:“宋玮,《财经》杂志记者。这是我用业余时间维护的一朵小公众号,如果您觉得文章不错,非常欢迎转发到朋友圈或群里……”,该链接上面附有原告的一张生活照片。原告还提交了该公众号发布的《对话沈南鹏:价值观的胜利》《再访海航陈峰:我从未绝望》等文章,上述文章均写明了宋玮系作者。原告主张该公众号由原告运营,“小晚”系其笔名,上述微信公众号上的部分文章获得了网友好评。3.获奖照片。原告提交了宋玮获得的财经杂志颁发的“2018年年度原创最具影响力报道嘉奖”“2016年度创新挑战突破奖”“最具冲击力报道奖”证书;今日头条颁发的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报道金字节奖杯;腾讯新闻颁发的“致敬深度科技好报道”奖杯;2015互联网行业年度新闻奖牛耳奖等照片,原告主张其在行业内表现突出,知名度高,获得过各类嘉奖。4.群聊截图、知乎网和虎嗅网截图。原告主张被告周余系涉案言论的发布主体,系“虎嗅网”的编辑,被告对此予以认可。5.ICP备案管理系统、手机应用商店、微信公众号和企查查截图。原告主张“虎嗅网”、虎嗅APP及虎嗅APP公众号由虎嗅公司运营。被告虎嗅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1.群聊截图。原告提交的群聊于显示截图显示:2019年8月29日,微信名称为周余的成员于10点47分发布“二胎孕期出轨这个事儿,我花了一上午在投资人圈子和媒体圈子打听”“很多人都有线索,传得已经比较广了……”在群中其他人表示“真是王兴啊”以后立即回应道“嗯,看来楼上已经知道了……”“所以我昨天一半咽回去了,没敢跟饭否说”“和小晚好了不是一两天了”“这二胎直接把老婆发配回老家生孩子去了”“招聘条件写的只要男性”“当时大家就都在说避嫌了”中间有一些案外人就上述言论进行了回复和讨论。原告主张被告周余在其工作群中发布,主要成员为互联网媒体从业者,被告周余予以否认,称该群(群名称为“饭否染缸故事会”,现变更为“饭否阴沟大曲故事会”)是依据个人兴趣爱好加入,并不认识群成员,主要是交流行业八卦,该群不设权限,群规模约20-30人,并不知晓泄露和传播群截图的主体。2.微博用户发布的言论截图。原告提交的微博名称为“天水王先森”“领蜂加密Fatemarcus”“胖虎要努力i”“爱爆料的小仙女”“区块链投资动态”“大本东”“二二的猫55”……等微博用户发布的与涉案言论相关的话题截图。原告主张被告周余发布的言论,使得侵权内容在短时间内经过传播发酵,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主张因上述截图没有经过公证等程序,无法确认真实性,而且上述有的微博用户的言论仅仅为求证性提问,并无法证明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3.微信公众号和头条号文章截图。原告提交了“万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惊!!兴哥被曝孕期出轨美女记者?》文章首段写明“今早互联网界又是弥漫着有瓜吃氛围的一天!美团王兴被爆出出轨财经美女记者小晚!……先来看看爆料截图!”下附被告周余的群聊言论截图,还有一些围绕涉案言论引发的话题截图等。原告还提交了“陆家嘴小道消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传美团CEO王兴出轨晚点LatePost小晚》,文章首段写明“继刘强东明州艳遇后,中国互联网大佬王兴又出猛料,传美团CEO王兴在老婆二胎孕期出轨《财经》杂志当红记者宋玮(笔名小晚,旗下运营晚点LatePost)……”下附原告的数张照片和部分介绍。“尤文奎STUDIO”发布的《互联网年度大瓜来袭,扒王兴一褂》,下附多个与涉案言论相关的讨论截图,还有被告周余在群聊中的涉案言论截图。原告还提交了头条号“万圈”发布的文章截图,该文章截图内容与上述“万圈”公众号上的内容一致。被告主张上述内容属于其他主体所为,与被告无关。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各20万元,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原告主张其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10万元,律师已出庭参加诉讼,但未提交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二、二被告抗辩的事实1.被告周余提交了微信朋友圈道歉声明的截图,该截图显示2019年8月29日,被告周余针对其在微信群聊中发布的言论进行了道歉。主要内容为“这条朋友圈应该也会被截图,所以就说楚点:(1)首先需要对谣言中的所有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属的公司致歉。今天盛传的截图没有依据,纯属戏言。如果有可以补救的,我会解决自己引发的问题。(2)盛传的聊天记录本身只是一段“吃瓜”,我当时反复表明了没有证据,群内的所有朋友都是见证人。(3)截图所属群里没有一位虎嗅员工以及和虎嗅有直接关系的人,除了我自己。这是个人八卦行为,跟工作单位完全无关。如果有人怀疑,欢迎联系我进一步调查。”被告认可发布谣言的事实,主张其发布的言论没有依据,仅仅属于小范围内的推论揣测,并无大肆散布侵权内容,且已经在朋友圈进行了事实澄清和道歉,已经积极进行补救,防止负面舆情扩大。原告和被告虎嗅公司亦提交了上述截图。2.被告虎嗅公司主张其未在其运营的任何平台或渠道发布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信息,并提交了虎嗅APP及虎嗅APP微博特定关键词搜索结果截图,该截图显示搜索“小晚、宋玮”均无与涉案言论相关的信息。被告虎嗅公司还提交了被告周余在朋友圈发布的声明截图,主张被告周余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此外,被告虎嗅公司还提交了微博用户“好果胡赛萌”于7月2日发布的《美团“***”,王兴真要一统天下?这将是美团的终极之战!》文章,该文章中主要论述了王兴发展美团的相关论述,并未提及涉案言论。被告虎嗅公司主张微博用户发布的上述文章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名片、网页截图、获奖照片、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如下:一是被控侵权言论是否侵犯原告宋玮的名誉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二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评价时,第一,应当考虑被控侵权言论是否构成对原告进行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诽谤行为是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而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行为。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第二,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时,应当以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人的身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自身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第三,被控侵权言论是否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周余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提及了案外人王兴与原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表示“花了一上午在投资人圈子和媒体圈子打听”,对他人的询问给出了肯定结论,本院对其言论是否侵害原告享有的名誉权进行审查。首先,周余在群聊中发布上述言论且与群内其他成员进行互动,向他人传播原告及案外人存在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并强调上述事实经其较长时间向不同领域的人核实,加之其本身的媒体从业人员身份,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相信原告实施了上述言论涉及的行为。本案中,周余主张其发布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且在朋友圈发布事实澄清声明并向相关当事人及单位致歉,故可认定上述言论所称事实系虚假事实。其次,周余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具备高于一般公众的专业素质,应知晓向他人传播不利于原告名誉的事实应进行必要的核实以避免误导公众。周余主动传播虚假事实,并表示相关事实已经过其一定时间在不同领域的核实,本院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第三,周余利用微信聊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不利于原告名誉的虚假事实,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告的道德水准、职业操守持有负面评价。本案中,周余称其传播侵权内容的微信群并非工作群,仅用于交流行业八卦。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媒体从业人员,应知道通过互联网发布知名人士与异性不正当交往的所谓“热点”消息,将会导致涉案信息受到广泛关注,更何况该微信群内用户有交流八卦的兴趣爱好,故即使涉案的微信群并非工作群,亦会造成上述涉案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广泛传播。就本案来说,其发布涉案侵权言论后,涉案虚假事实成为热门话题,部分微信公众号等直接引用了其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截图,本院认定周余的行为已经导致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周余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等。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本案中,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由于涉案言论发生在微信群中且持续了一定时间考虑到微信运行规则,上述内容在发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已存储于群内成员的相关设备内,被告已无法单方删除或撤回,被告应当以其它方法予以救济,故本院认定被告需在大致相同的范围发布致歉信息,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虽然辩称发布涉案言论后立即在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和澄清事实,但是对于整个事件而言,被告发布信息的行为是导致涉案言论得以进一步传播的源头,其已发布的道歉声明尚不足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被告表示愿意再次向原告道歉,本院不持异议,但双方对道歉的具体方式等无法达成一致,本院根据周余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酌情确定周余为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具体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因被告周余的侵权行为造成其长期受不良信息困扰,本院认为,被告周余在微信群中向第三人发布的虚假事实,必然对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除应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被告周余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判定,原告要求数额过高,对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发布言论的行为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开支,原告称支出了律师费10万元,但是没有提交相应委托合同、发票,亦未说明无法提交上述证据的合理理由,故虽然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本院无法确定原告为维权是否支付费用及具体金额,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周余系被告虎嗅公司职工,周余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被告虎嗅公司应当与周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余、虎嗅公司均予以否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周余发布涉案言论的微信群并非虎嗅公司工作群,涉案言论进一步传播的相关微信公众号和头条号也非虎嗅公司运营,亦无证据显示该公司指派周余从事与上述言论有关的工作。根据被告虎嗅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其运营的虎嗅APP等平台上并无涉案言论相关的信息。被告周余与被告虎嗅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者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亦无证据证明虎嗅公司存在帮助、教唆周余从事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虎嗅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周余在涉案微信群(“饭否阴沟大曲故事会”)连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并不得撤回,向原告宋玮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被告周余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宋玮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周余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周余赔偿原告宋玮精神抚慰金40 000元;三、驳回原告宋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宋玮负担800元(已交纳),被告周余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正新人民陪审员张秀芝人民陪审员马翠云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法官助理李珂书记员李明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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