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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BERRY 诉 BANEBERRY 获其在华首例禁令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标签: 商标 侵权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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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博柏利公司(BURBERRY LIMITED)诉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彭雅忠和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诉中禁令,裁令:


 一、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BANEBERRY”以及“图片”商标,并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博柏利有限公司第G732879号“图片”商标和第G987322号 “图片”商标相同或近似图案的产品;


二、绅途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彭雅忠服装店立即停止销售前述带有“BANEBERRY”以及“图片”商标以及带有与博柏利有限公司第G732879号“图片”商标和第G987322号“图片”商标相同或近似图案的产品;


三、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吊牌上使用“图片” 标识,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宣称“BANEBERRY起源于伦敦杰明街,其最具象征的‘英式格子’是时尚界的经典元素”等宣传行为。


案情摘要


原告博柏利公司(BURBERRY LIMITED)是知名奢侈品牌BURBERRY所有人,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BURBERRY”、 “图片商标、图片”和 “图片”等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其中在服装类别的“BURBERRY”、 “图片”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新帛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是BANEBERRY”、“图片”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被告在服装商品上除了使用上述商标外,还使用了与博柏利公司的注册商标“图片”和 “图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全方面摹仿BURBERRY服装的款式和设计,吊牌、包装袋的形制等,甚至在服装吊牌上使用英国皇家标识,虚假宣传其品牌历史、来源等。被告自2019年下半年始开设BANEBERRY实体店铺或特卖点销售上述商品,并且销售规模和区域扩张迅速,在博柏利公司2020年底提起禁令申请之时,仅博柏利公司取证的被告线下店铺已达40多家,数量直逼博柏利公司在中国的专卖门店数量,且被告侵权店铺多开设在一、二线城市的大型购物商场或奥特莱斯中,线上渠道亦延展到天猫、微信、拼多多、小红书等平台,导致了大量消费者实际混淆。
博柏利公司认为被告使用的BANEBERRY”、“图片”商标为摹仿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商标,应当被禁止使用,并且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 “图片”和 “图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侵害了博柏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其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如上行为保全民事裁定(“禁令”)。

审判要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禁令中重点审查了博柏利公司的权利状态及其稳定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导致博柏利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以及责令停止相关行为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就侵权可能性而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博柏利公司的“BURBERRY”、 “图片”商标极具知名度,具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虽然被告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已经被注册超过五年,但是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博柏利公司的“BURBERRY”和 “图片”已事实上处于驰名状态,且综合被诉侵权商标申请注册、流转以及实际使用状态,能够认定被诉侵权商标系恶意注册,应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另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存在对涉案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使用与博柏利公司被特许使用的英国皇家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全方面摹仿博柏利公司产品的吊牌、包装袋,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刻意仿冒博柏利公司品牌历史的虚假宣传等一系列行为,存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关于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诉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且增幅明显,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博柏利公司的市场份额被大幅抢占,经济损失难以计算。其次,被诉侵权行为极易导致消费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严重贬损申请人的商誉,削弱博柏利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第三,当下即将进入一年一度的春节假期这一服装销售黄金期,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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