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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特点

发布时间:2021-02-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贺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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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同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

综合立法



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在这方面都制定了相关法律。

 

国际公约中早有这方面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率先确立了“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保护”的原则。关贸总协定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要求对侵犯商标和版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为了推动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工作,有关国际组织起草了地区性的公约。2007年4月25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旨在确保执行知识产权的刑事措施指令(草案)》,该草案规定成员国应该对两种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一是所有故意的具有商业规模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对实际侵权的帮助或教唆煽动的行为。

 

各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分散型立法。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行政法规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如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都是在商标法中规定相应的假冒商标犯罪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对专利权的保护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都是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是集中型立法。是指将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以刑法典或单行刑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大陆法系的国家多采用此体例。

 

三是结合型立法模式。这是指在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定罪处罚时,要求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如法国既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又在刑法典中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及处罚方式,对商标、专利权等给予全面的保护。

著作权立法


 

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各国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最为具体,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犯罪动机、适用罪名和处罚标准。

 

行为界定。加拿大1997年修改的《加拿大著作权法》规定了六种犯罪行为:一是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非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是展示、邀约出售或邀约出租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三是以商业为目的传播侵权复制品;四是以商业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出侵权复制品;五是以销售或出租为目的向本国进口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六是故意制造或持有任何可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印版,未经作者许可而在公共场合展示其作品。

 

犯罪动机。1976年,美国对本国的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修订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意图的表述,从“获得利益”变为“追求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利益”。为了商业或个人利益为目的,或者在180天内复制或销售1件著作权作品,并且零售价值达到1000美元以上,具有主观故意的,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对于重犯,可处以25万美元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适用罪名。《德国著作权法》中设计了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罪、未经许可显示著作权人名称罪、不法侵害罪等罪名。1970年《日本著作权法》设计了侵权罪、侵犯已亡作者人格权罪、诈称作者姓名罪以及擅自复制、发行外国原盘商业用唱片罪。《韩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财产权罪和非法发行罪。

 

处罚标准。一是单处罚金:法国对一般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罚金规定为50万欧元,如有特殊情节,最高可以处150万欧元罚金。在韩国,如果是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侵权,可处5000万韩元罚金,在有累犯情节的状况下,罚金可高达7000万韩元。二是监禁与罚金并处。在以色列,违法人员可以被判处最高5年的监禁或者最高200万新谢克尔的罚金。美国的版权法规定,涉及犯罪者的刑罚最高可达10年以上监禁以及25万美元的罚款。

专利权立法



各国对专利权的保护法律制度,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界定,要求区别对待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特别规定可以适用资格刑。

 

行为界定。美国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犯罪行为:一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使用或销售商品上标注、附加或广告宣传,模仿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号等;二是试图欺骗公众,在未取得专利的商品上标注、附加或广告宣传使用“专利”字样;三是冒充已申请的专利。

 

犯罪分类。在韩国,侵犯专利权包括直接侵犯和间接侵犯。直接侵犯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人没有正当权限,将专利发明附诸实施的行为。间接侵犯有两种,一是当专利是物品的发明时,生产、转让、出租及进口用于生产该物品的用具的行为。二是当专利是方法时,生产、转让、出租及进口其方法的用具的行为。

 

适用罪名。日本规定了两个罪名。一是侵害罪,指侵害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权的行为;二是欺诈行为罪,指以欺诈获得专利、专利权的行为。韩国也规定了两个罪名,一是虚伪标记罪;二是秘密泄漏罪,秘密泄漏罪特指专利厅职员或曾任过其职的人员泄漏或者盗用专利发明的行为。

 

处罚标准。德国规定,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明者,可对其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二者并处。以色列规定,对于违法人员可以判处2年监禁或者2万新谢克尔的罚金。美国规定,一般违法者可罚款500美元,罚款额由国家和起诉方各得一半。对于伪造专利证书或故意传播假冒专利证书者,可处5000美元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资格处罚。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法人而言,有很多比刑罚更为有效的制裁手段,如由行政执法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下达“停业命令”或者课以处罚。

商标权立法



在商标权的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各国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界定,设计了罪名和处罚标准,特别规定了对职务犯罪的处罚。

 

行为界定。《韩国商标法》规定的虚伪标记行为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没有注册的商标或者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用在商品上;二是将没有注册的商标或者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用在商业广告、招牌、标签、商品包装或者其他商品交易文件上;三是对自己的商品使用商标时作出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容易混同的标识。

 

适用罪名。日本规定了六个罪名:侵害罪、欺诈行为罪、虚伪标记罪、伪证罪、违反秘密保持命令罪和处罚后再犯罪。违者最高可处5年徒刑以及500万日元罚金。德国规定了三个罪名: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商号或商标罪,非法使用商品的外部标识罪和对商品的虚假说明罪。英国也规定了三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注册商标罪和假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罪。三个罪均为故意犯罪。

 

处罚标准。各国对商标法犯罪均规定了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刑。以色列规定,可处1年监禁或者1500新谢克尔的罚金。韩国规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德国规定,可处最高5年监禁或180天以下的日平均工资罚金。法国规定,可处1个月起3年以下的监禁,罚金最高为100万法郎。美国规定,个人可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2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并罚;对单位可处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严重者可处20年以下监禁或50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二者并罚;对单位严重者,可处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职务犯罪处罚。《韩国商标法》中的伪证罪规定,根据法律宣誓的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对专利审判员作虚伪的陈述鉴定或翻译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

 

资格处罚。在法国,法院可以对犯侵犯商标罪的人视其情况剥夺侵权行为人对商事法庭、职业工会、工商会、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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