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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公司”诉“华润宾馆”败诉!

发布时间:2021-01-28 来源:知产界综合盈科知产、中国裁判文书网
标签: 商标 侵权 华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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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范围包括地产、消费品、电力、医药、水泥、燃气、金融等多个行业。华润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申请注册第773121号商标,该商标于199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华润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下图所示:

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

     

华润公司主张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简称静香宾馆),该公司原名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静香宾馆在其酒店外部招牌、路由器、店招、房价牌、房卡、价目表、毛巾、拖鞋、公路指示牌等上使用"华润商务酒店"的行为,系对其涉案第77312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而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作为“去哪儿网”的经营者,发布静香宾馆侵权信息,故华润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要分析

静香宾馆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根据华润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华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内地对“华润”字号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及所获荣誉绝大部分发生在静香宾馆注册成立之后。

    

其次,静香宾馆原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中虽然带有“华润”二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华润商务酒店”作为表达的方式,与自身名称存在一定形式上的差异。但是考虑到酒店服务行业的通常商业惯例,以及在2015年至2018年静香宾馆企业名称仍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的事实,故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淡化涉案商标的驰名程度。

    

再次,在涉案诉讼发生后,静香宾馆已经主动删除、变更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情况,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最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润公司的"华润"字号在静香宾馆注册成立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华润公司主张静香宾馆使用"华润"字号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的企业字号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驳回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法律事务部高级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原名称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业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勇,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婉冰,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简称静香宾馆)、被上诉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江、雷东,被上诉人静香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勇,被上诉人趣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婉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华润公司一审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至第四项,判令静香宾馆和趣拿公司连带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关于“华润”字号及商标在1998年知名度的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2.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时间点的认定存在错误,而且就涉案行为的认定亦存在错误,应予纠正;3.一审判决关于类似、混淆等相关内容的认定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静香宾馆辩称,静香宾馆在成立之时涉案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并且相关服务亦不类似,静香宾馆作为县城招待所并未对华润公司造成损害。

趣拿公司辩称,趣拿公司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并且在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即下架了相关信息,故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华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静香宾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2.判令静香宾馆立即停止侵犯华润公司“华润”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和酒店经营活动,并立即移除、销毁含有与“华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宣传资料;3.判令趣拿公司立即删除其经营的网站上的全部涉案侵权信息,并停止为静香宾馆提供客户预订等服务;4.判令静香宾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烟台日报》版面显著位置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静香宾馆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公司的官方网站(网址http//ww.zkeji.com.cn/hily4xqz/869690/index)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三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趣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去哪儿网(网址:www.qunar.com)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三个月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5.判令静香宾馆、趣拿公司连带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华润公司提交了共计51份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1)证明:华润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在先商标专用权。

1.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第二组证据(证据2)证明:静香宾馆、趣拿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2.(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318号、第06585号公证书;

第三组证据(证据3-40)证明:涉案商标为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华润”字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465号《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4.2013年第1期的《中华商标》杂志;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633号行政判决书;

6.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分别于2001年、2010年下发的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2010]第134号《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

7.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办字[2001]第303号《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情况的报告》;

8.《登记注册工作“字典”》(2002版);

9.2011-2016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函;

10.2012-2017年,“华润”作为商标、字号受到司法保护的判决书;

11.华润公司的历史、荣誉资料目录;

12.华润公司的历史、荣誉资料照片及文件;

13.1995年的华润公司宣传册;

14.2010年华润公司出版的《红色华润》书籍;

15.2002-2004年,华润公司与中外政要、商界等进行交流的资料;

16.国家领导人题词;

17.国办发〔2003〕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18.2016年8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央企名录;

19.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关于华润公司的报道;

2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21.上海图书馆检索报告;

22.华润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简介;

23.华润公司投资企业名录(1996年10月编制);

24.华润公司部分下属企业登记信息;

25.华润公司投资的华润啤酒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的年报及审计报告(节选);

26.2010-2015年,华润公司分别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等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27.2014年的《财富攻略》杂志;

28.2005-2014年,华润置地有限公司(简称华润置地)及其下属公司所获荣誉证书;

29.1994-2014年,华润置地部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30.2005-2015年,华润置地广告投放合同、发票及图片;

31.2007-2014年,《成都商报》《楚天都市报》《武汉晨报》《武汉晚报》《新安晚报》《北京晚报》《江淮晨报》《华西都市报》《每日经济新闻》《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21世纪经济报道》《参考消息》《理财周刊》《生活周刊》《上海商报》《房地产时报》《新民晚报》、搜狐焦点网、新浪网、凤凰网、搜房网等媒体对华润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投资项目及“华润”商标的报道;

32.华润置地及其下属企业2000年-2015年年报(节选);

33.华润公司物业管理及服务类企业营业执照及所获荣誉;

34.华润置地公司网站及部分楼盘照片、楼书;

35.华润公司重点商标名录;

36.华润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润慈善基金会注册证书;

37.2007年及2008年华润企业公民建设白皮书、华润公司2009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8.梦开始的村庄——华润希望小镇纪实;

39.2017年6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标字[2017]102号《工商总局关于授予2017年中国商标金奖的决定》及获奖名单、奖牌;

40.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华润万家”宣传报道检索报告;

第四组证据(证据41)证明:华润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

41.差旅费票据、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

补充证据(证据42-51)证明:华润品牌的知名度、静香宾馆及趣拿公司的侵权行为、维权合理支出。

42.华润品牌价值及排名——2019深盐证字第5481号公证书;

43.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相关报道——2019深盐证字第5482号公证书;

44.华润万象城荣誉——2019深盐证字第6449号公证书;

45.华润万象城荣誉——2019深盐证字第5480号公证书;

46.华润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47.2019最高法民申1712、1953号民事裁定书;

48.2019《财富》世界500强榜单;

49.(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7832号公证书;

50.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51.公告费发票。

静香宾馆提交了5份证据:

1.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信息;

3.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更名信息;

4.静香宾馆拆除华润标识的照片;

5.去哪网打印件一份。

趣拿公司提交了去哪儿网页面截图,用以证明趣拿公司接到起诉状要求商家更换名称或进行了下线处理,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

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认定,并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华润公司前身为1938年于香港成立的联和行,1948年改组更名为华润公司;1983年,改组成立华润公司。华润公司系一家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注册资本90亿港币,业务范围包括地产、消费品、电力、医药、水泥、燃气、金融等多个行业。

静香宾馆成立于1998年9月25日,经营范围为住宿,涉案酒店由其经营。2018年1月12日,该公司更名为现名称,即由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更名为烟台市静香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呼叫中心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并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去哪儿网(网址:www.qunar.com)系由其经营。

二、关于华润公司涉案商标的基本事实

华润公司享有第77312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199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

三、关于华润公司“华润”字号和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相关事实

2010-2012年,华润公司连续被《财富》杂志列为世界500强企业,且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华润公司旗下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电力)成立于2001年8月,自2007年至今连续8年入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和“普氏能源资讯全球能源企业250强”。同时,华润电力有170余家下属公司使用“华润”作为电力行业企业的字号和商标。华润置地系华润公司在房地产行业成立的控股子公司,经华润公司授权合法使用“华润”字号和商标。根据华润置地2000-2015年年报显示,华润置地2000年的综合营业额约港币16.32亿元,从2000年到2015年,华润置地呈快速发展态势,2015年的综合营业额达港币1033.9亿元,房地产项目已遍布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山东、沈阳等全国53个城市;根据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与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华润置地的品牌价值为人民币96.8亿元,排名第20位。从2005年到2012年,华润置地及其关联公司通过电视、电台及报纸广告、机场、公交等户外广告方式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及包含涉诉商标在内的“华润”系列商标进行了持续的推广宣传。华润置地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内地亦获得了诸多行业荣誉。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简称华润万家)系华润公司投资的下属企业,其主营大卖场、生活超市及便利超市。根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09年6月24日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通过对2003-2010年6月21日期间以“华润万家”为检索词在中国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进行检索,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出文献924篇,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检索出文献13033篇,其中提供相关报纸全文149篇,显示:《北京晨报》《广州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对华润公司投资开设的华润万家超市进行了广泛报道。

2012年2月24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通过对1946-2012年2月17日期间“华润”在中文报纸中的相关报道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为:以“华润”为检索词,经查《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998-present网络版)、《人民日报全文数据库》(1946-present网络版)及《经济日报全文数据库》(1983.1-2006.9网络版)三个检索工具,从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挑选出283篇,从人民日报全文数据库中挑选出94篇,从经济日报全文数据库中挑选出30篇,共计407篇文章,其中:《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分别于1958年1月6日、1983年1月10日开始对华润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报道;自2004年5月3日起,我国大陆地区其他报纸亦开始对华润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广泛报道。

2010至2015年,华润公司先后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等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双方在能源、地产、城市、地产发、现代服务业、医药、金融、零售、啤酒等领域的战略投资合作及对“华润”字号、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一致意见。

2001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并由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并在内地注册成立了中国华润总公司。该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华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要求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清理,对与华润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的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一律不予核准。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再次下发了工商办字[2010]第134号《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53家特大型骨干中央企业,该企业中的‘华润’字号和商标经6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上述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通知规定,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再进行一次清理,对非华润公司投资新设立企业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以“华润”作为字号的一律不予核准,并切实保护“华润”商标专用权。华润公司亦在全国范围内对他人使用“华润”作为字号的行为进行了工商投诉维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465号关于第4761504号“华润双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中认定:在2005年7月5日之前,华润公司核定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華潤”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华润公司的第773121号商标可以认定为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2013年第1期的《中华商标》杂志上刊载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80件驰名商标中第168件为华润公司注册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第773121号商标。

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63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在2009年6月9日之前,华润公司的第773121号商标在资本投资等相关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2017年,华润公司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商标金奖——商标运用奖”。

2019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19(第十六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华润”位列第12名,品牌价值评估为人民币2758.69亿元。

四、关于静香宾馆、趣拿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7年4月13日,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以下简称海诚公证处)两位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对有关网页进行拷贝打印,海诚公证处对具体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6585号公证书。从公证书中记载的具体操作过程及所附网页打印件可见,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在进行清洁操作后访问“去哪儿网”(网址:www.qunar.com),在“酒店搜索”页面中搜索“烟台华润商务酒店”,在搜索结果页面中显示默认排序第1位为“烟台华润商务酒店”标价142元,点击“烟台华润商务酒店”进行该酒店详情页面,浏览酒店图片、位置交通、设施概况等内容,其中“设施概况”一栏中显示了该酒店基本信息:1998年开业,2011年最后一次装修,53间客房,层高5层;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www.miibeian.gov.cn)查询qunar.com的域名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主办单位备案名称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05021087号-7;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了“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2017年6月19日,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天宇在海诚公证处两位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到位于山东省福山区福海路89号的烟台华润商务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后,由公证人员对该酒店的远景外观、酒店名称、酒店资质、内部设施、宣传标识、客房陈设物品等进行了现场拍照。海诚公证处对拍照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9318号公证书。从公证书所附照片酒店名片(订房卡)可见,该酒店外部招牌、酒店车辆、房卡套、服务指南手册、茶杯垫、电话、香皂、牙齿外包装、梳子外包装、订房卡、碟子、纸巾盒、拖鞋、毛巾、擦鞋布等处均突出使用“华润商务酒店”标识;另,该公证书中所附华润商务酒店房价牌显示商务套房398元、标准A房288元、标准B房268元、标准C房238元、钟点房68元,与当日办理入住手续时取得的住宿费发票340元。

五、关于华润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7年8月18日,海诚公证处为华润公司开具了7张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8400元。2017年12月6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华润公司开具了5张发票,备注中载明的公证书号分别为:(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527号(金额为人民币1196元)、(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720号(金额为人民币2615元)、(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604号(金额为人民币510元)、(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605号(金额为人民币510元)、(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6526号(金额为人民币1124元)。2017年5月17日,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为华润公司开具2张诉讼代理费发票,金额共计112000元。除本案外,华润公司还以趣拿公司和其他案外人为被告,另行提起了五件诉讼案件,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分别为:(2017)京73行初1795号、(2017)京73行初1796号、(2017)京73行初1797号、(2017)京73行初1798号、(2017)京73行初1800号。华润公司认可上述诉讼代理费用包含其他五个案件。

另查,根据华润公司提交的海诚公证处(2019)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783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6月17日,以“烟台华润商务宾馆”为关键字在“百度”网站、“携程网”页面、“艺龙网”页面、“去哪网”页面搜索浏览,检索到“烟台爱喜商务酒店(原华润商务酒店)”“福海路89号”等相关内容。华润宾馆称,收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之后,即在2018年1月12日,其已经更名并拆除字号,目前在网上使用的名称为烟台爱喜商务酒店。趣拿公司称,“烟台爱喜商务酒店(原华润商务酒店)”中的“(原华润商务酒店)”内容已经在2019年7、8月被消除。根据趣拿公司提交的“去哪网”页面载明,以“烟台”“入住2019-09-26(今天)”“烟台华润商务酒店”为关键字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适用的法律是内地法律。同时,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因华润公司主张静香宾馆及趣拿公司的侵权行为尚未停止,并提出相应的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故本案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和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华润公司所引证的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静香宾馆于1998年9月25日成立,虽然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此之前,内地有关媒体对华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投资项目有所报道,但在案证明表明,华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内地对涉案商标在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及所获荣誉绝大部分发生在静香宾馆注册成立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仅认定在2005年7月5日和2009年6月9日之前涉案商标已构成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因此,华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静香宾馆于1998年9月25日成立时涉案商标已在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达到驰名状态。因此,华润集团要求认定涉案商标在1998年静香宾馆成立时为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驰名商标,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静香宾馆是否侵害了华润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静香宾馆所提供的住宿服务并非同一种服务,且二者在服务方式、内容、对象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静香宾馆在其经营的涉案酒店中使用“华润”标志的行为未侵害华润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四、静香宾馆将“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2001年于下发工商企字[2001]第310号《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载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并由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并在内地注册成立了中国华润总公司。该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华润’,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50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润公司的“华润”字号在静香宾馆于1998年成立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华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表明内地有关媒体对华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投资项目有所报道,但在案证明表明,华润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内地对“华润”字号的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及所获荣誉绝大部分发生在静香宾馆注册成立之后。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润公司的“华润”字号在静香宾馆注册成立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华润公司主张静香宾馆使用“华润”字号的行为,侵犯了华润公司的企业字号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华润公司要求静香宾馆、趣拿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静香宾馆原名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书写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而且,“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名称注册使用于1998年,涉案酒店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涉案商标于199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华润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1998年之前在内地特别是静香宾馆住所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静香宾馆于1998年注册使用“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华润公司提供服务或者与华润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华润公司主张静香宾馆使用“华润”字号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华润公司要求静香宾馆、趣拿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华润公司补充提交了8组证据:证据1,烟台图书馆文献证明,证明1998年前,“华润”经过烟台本地权威媒体《烟台日报》的广泛宣传报道,在烟台市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证据2和3,1998年前领导人对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的题字和参观照片,用以证明1998年前,我国多位领导人参观该公司,“华润”商标及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4—7,1991年海关统计年鉴、1996年工商企业名录、1997年烟台年鉴和1998年前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获得荣誉,证明华润公司投资的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在1998年前获得的荣誉以及知名度;证据8,《瞬间记忆》,用以证明该书所描述事实可以佐证华润公司的“华润”商标及字号于1998年前在烟台市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华润公司称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系从事纺织行业的企业。静香宾馆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新证据,不认可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趣拿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华润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1—8多为相关媒体、文献等针对华润公司投资建立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成立后的介绍,并非涉案“华润”商标的使用,同时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系从事纺织行业,即使该公司在先字号“华润”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所涉及范围亦仅限于自身从事经营的纺织领域,与涉案静香宾馆所从事的酒店住宿等服务差异较大,故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华润公司的上诉意见以及静香宾馆、趣拿公司的答辩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认定如下:

一、静香宾馆原企业名称中含有“华润”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静香宾馆成立于1998年9月25日,原名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根据华润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其中涉及1998年9月25日之前涉案商标在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使用、宣传的证据有限,虽然后续在相关行政及司法案件中均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但所认定时间均远远晚于涉案静香宾馆成立日期。因此,原审判决关于涉案商标于静香宾馆成立前未达到驰名程度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地区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在涉案商标于静香宾馆成立前未达到驰名程度且服务之间不构成类似的情况下,静香宾馆在原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润”尚不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华润公司所提交的形成于静香宾馆成立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涉案在先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且所形成的企业主体标识的影响力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静香宾馆与华润公司之间产生特定联系。虽然华润公司提交了部分其子公司或者投资企业的相关证据,但由于相关企业所经营领域与静香公司所从事的酒店住宿服务差异较大,亦不足以导致误认。

因此,华润公司基于其在先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主张静香宾馆企业名称中含有“华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在本案诉讼发生后,静香宾馆已经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亦不含有“华润”或与之近似的标志,故综合考虑涉案证据以及相关事实,华润公司此部分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华润公司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条所指商标法对应于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该条所指商标法系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对应于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以及不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是损害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三种情形。

本案中,华润公司一审诉讼中主张静香宾馆在其酒店外部招牌、路由器、店招、房价牌、房卡、价目表、毛巾、拖鞋、公路指示牌等上使用“华润商务酒店”的行为,系对其涉案第77312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且静香宾馆在一审诉讼中自认上述被控侵权行为自2015年开始实施。因静香宾馆自1998年9月25日成立之时名称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虽然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华润商务酒店”作为表述方式,与自身名称存在一定形式上的差异,但是考虑到酒店服务行业的通常商业惯例,以及在2015年至2018年静香宾馆企业名称仍为“烟台市福山区华润宾馆有限公司”的事实,故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淡化涉案商标的驰名程度。同时,本院亦考虑到在涉案诉讼发生后,静香宾馆已经主动删除、变更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虽有不妥,但其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华润公司该部分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华润公司、静香宾馆及趣拿公司并未对一审法院的其他认定提出异议,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华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千三百元,由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孙柱永

审 判 员  曹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黎明

书 记 员  张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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