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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域名为“baidu”的搜索网站,为何要赔百度8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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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域名为“baidu”的搜索网站,却被法院判决赔偿百度公司80万元。这究竟是为何?

原来,这个与百度公司官方网站www.baidu.com(下称百度网)版面设计高度近似(图1)、与百度公司“简单搜索”APP在搜索方式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的搜索网站是个“山寨”产品。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百度公司诉“简单搜索”网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即陈某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简单搜索”APP出了网页版?

“百度公司推出了一个无广告版的‘简单搜索’网站!”2019年初,多家媒体报道了百度公司的一款新“产品”。

细看这个域名为www.baidu.mx的网站(图2),与百度网版面设计高度近似、与“简单搜索”APP在搜索方式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这让很多网友甚至媒体都误以为这是百度公司的新“产品”,并做出了误导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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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百度公司官网www.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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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涉案网站

百度公司随后澄清,“简单搜索”APP是百度公司于2017年7月推出的一款搭载多项人工智能技术、仅限于搜索移动端的应用软件,特点是无广告且拥有强大语音和图像识别内核。百度公司从未推出过“简单搜索”网页版。

百度公司经调查发现,搭建“简单搜索”网站的是个个人——陈某。

为了拿回自己的域名,2019年4月,百度公司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出仲裁请求。当年6月,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决书,将争议域名baidu.mx移交给百度公司。2020年3月,百度公司以陈某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索赔100万元。百度公司在起诉时表示,“百度”和“baidu”商标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以“百度”和“baidu”为标识的搜索引擎网站“百度网”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网站,在我国搜索引擎市场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陈某申请注册的baidu.mx域名(下称涉案域名)、搭建的“简单搜索”网站(下称涉案网站),与百度公司的产品“简单搜索”APP,从界面到服务模式都非常近似。此外,涉案网站还同时非法获取“百度网”的搜索结果作为自己的搜索内容。对于百度公司的起诉,被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称,所述涉嫌侵权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其并不知情,且不具备建设搜索引擎的技术能力。

2020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年9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涉案域名所对应的邮箱、手机号、身份信息,以及baidu.mx域名的DNS解析结果均可以确定陈某为该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域名baidu.mx与百度公司拥有商标权的第5916520号“baidu”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域名使用领域与百度公司的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足以导致互联网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域名baidu.mx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陈某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陈某擅自使用百度公司“百度网”的域名主体部分baidu和网页页面标识,使用“百度网”中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擅自使用百度公司“简单搜索”APP名称等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定被告陈某使用baidu.mx域名的行为侵犯原告百度公司的“baidu”和“百度”商标权,擅自使用“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以及非法抓取“百度网”搜索结果并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陈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山寨”网站需赔偿80万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陈某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营利性服务行为,其是否符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成为二审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

陈某“山寨”百度网站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陈某注册运营www.baidu.mx网站的核心词为“baidu”,可见,被诉域名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的www.baidu.mx网站域名核心词“baidu”与百度公司第5916520号“baidu”商标相同、与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近似,且网站的基本功能为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与百度公司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再加上“百度”和“baidu”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涉案域名的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陈某运营www.baidu.mx网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陈某运营的www.baidu.mx网站主要服务功能为提供网络搜索,与百度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相近,陈某擅自使用“baidu”,并将百度网搜索结果作为自身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以及擅自使用百度公司运营的“简单搜索”APP名称和网页主体部分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判赔80万元的依据从何而来?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陈某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对百度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程度、被诉网站经营规模、维权合理支出等情节,确定陈某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陈某提出判决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域名可由英文字母、数字及连字符“-”等任意组合而成,且域名后缀不仅包括“.com”“.net”这样的通用顶级域,还有“.cn”(中国)、“.us”(美国)这样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以及“.auto”“mobi”这样的新通用顶级域名,因此,对于知名企业来说,难以通过穷尽注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对于域名侵权行为,权利人主要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及司法诉讼等事后救济途径来维权。

由于域名争议仲裁只能确定域名权利归属,不能对抢注者进行惩戒,因此,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加大司法层面的惩治力度,提升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以减少域名“抢注”行为。(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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