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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与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2016)浙02民初781号 |
二审案号 | (2020)浙民终652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王亦非 审判员 陈 为 审判员 李 臻 |
书记员 | 王莉莉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S ASSOCIATION,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10271纽约市百老汇120号3350单元(120 BROADWAY,SUITE 3350,NEW YORK,NY 10271,USA)。 法定代表人:琳赛•卡索芙(LINDSAY KASSOF),法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陶彩花,总经理。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易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台州世贸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四、驳回世贸中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涉案楼宇以及对外宣传中使用“WTC”“”“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标识,并停止使用或注销域名“www.tzwtc.com”; 六、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dosungroup.com)首页连续三十日、在《台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七、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300万元; 八、驳回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民事判决书
(2020)浙民终6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S ASSOCIATION,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10271纽约市百老汇120号3350单元(120 BROADWAY,SUITE 3350,NEW YORK,NY 10271,USA)。
法定代表人:琳赛•卡索芙(LINDSAY KASSOF),法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陶彩花,总经理。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S ASSOCIATION,INC.,以下简称世贸中心协会)与上诉人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控股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世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贸中心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凌茹,上诉人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叶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世贸中心协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世贸中心协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会展服务类别上,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台州世贸公司在网页宣传中宣称“台州仅此一家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综合体,集商贸、酒店、⋯⋯会展为一体”“同时设有国际会议、国际商务展示超大空间”“设有国际会议中心、⋯⋯商务会议中心、多功能展示厅⋯⋯等功能配套设施”,结合台州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等事实,可以认定台州世贸公司在网页宣传内容、楼宇内外等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对其会展等服务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世贸中心协会的涉案商标权。
(二)涉案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台州世贸公司将涉案楼宇命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在涉案楼宇内外以及机场广告牌、网络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宣传涉案楼宇的行为,以及使用www.tzwtc.com域名的行为,因该些被诉侵权标识均使用于不动产服务上,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使用的第41类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故需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而根据世贸中心协会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三个权利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因此对涉案商标权应予以跨类保护,认定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因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其应停止涉案全部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而且使涉案驰名商标的商誉受到影响,故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应在网站和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强,且利用涉案驰名商标的商誉获取了巨额利益,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全额支持世贸中心协会的赔偿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
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共同辩称:
(一)被诉侵权标识未使用在会展服务类别上,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涉案商标也未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未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认定正确。
(二)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相关标识和宣传语的使用也不存在虚假成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因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未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世贸中心协会的上诉请求,支持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世贸中心协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世贸中心协会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台州世贸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件是构成混淆,但台州世贸公司的主营范围为写字楼销售及物业服务,与世贸中心协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台州世贸公司成立时,世贸中心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省略或简称中国)浙江省台州市知名度较低,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涉案楼宇与世贸中心协会之间的关系。
(二)台州世贸公司将涉案楼宇命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世贸中心协会对于“世界贸易中心”这一特许资产的使用并不具有独占的效力,“WORLD TRADE CENTER”具有多种含义,并不一定特指世界贸易中心,因此台州世贸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虚假成分,并不会引人误解。
(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和台州世贸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台州世贸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不存在关联,三者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鉴于世贸中心协会在房产领域以及浙江省台州市知名度较低,其亦没有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损失,台州世贸公司亦没有因此而获利,故即使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世贸中心协会辩称:
(一)台州世贸公司将“世界贸易中心””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世界贸易中心”是世贸中心协会英文企业名称唯一对应的中文译名,在2004年台州世贸公司注册时早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台州世贸公司注册并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且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台州世贸公司使用“一个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其中之一在路桥”等宣传语,明显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高度混同,且存在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世贸中心协会的损失。综上,请求驳回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上诉,支持世贸中心协会的上诉请求。
原审原告诉称
世贸中心协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停止侵犯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台州世贸公司注销或向世贸中心协会转移“tzwtc.com”域名;3.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共同在东森控股公司官网(www.dosungroup.com)、台州世贸公司的官网(www.tzwtc.com)、《台州日报》《浙江日报》《人民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5.台州世贸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共同向世贸中心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世贸中心协会权利基础及知名度情况
世贸中心协会在不同类别上先后注册了多个“”“”“”“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世贸中心会”商标,其中包括第1983918号“”、 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为第1983918号“”、 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上述三个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安排和举办电视会议(以电话、电视方式实现);安排和举办讨论会;安排和举办学术讨论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服务;提供有关国际贸易及其它相关论题的教育;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会议;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集会、会议;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培训班;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研讨会;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展览会、展示会。第1983918号“”、1985436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均为:自2002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后续展至2022年12月20日。第198543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后续展至2025年2月27日。
世贸中心协会的注册日期为1969年8月22日,其会员包括:北京世贸中心、上海世贸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天津世贸中心、广州世贸中心、无锡世贸中心、常州世贸中心、泉州世贸中心、南京世贸中心、温州世贸中心、嘉兴世贸中心、永康世贸中心、福州世贸中心等。世贸中心协会多个会员在楼宇内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且世贸中心协会多个会员及相关机构在登记注册的字号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字样。
世贸中心协会及其会员通过访问、参加和组织会议等持续对自身进行推广、宣传。1980年,Guy Tozzoli总裁率领30人代表团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广州和北京;1981年,Guy Tozzoli总裁率领80人代表团访问北京、上海、香港;1987年9月,在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省略或简称美国)亚特兰大市召开的世贸中心协会理事会上,北京世界贸易中心被接纳为正式成员;1990年1月,Guy Tozzoli会长访问香港、广州;1990年8月,世贸中心协会在北京举行“信息网络研讨会”,并由北京世界贸易中心承办;1991年4月,世贸中心协会春季大会在香港举行;1995年10月,第26届世贸中心协会年会在北京举行;1997年10月,第28届世贸中心协会年会在香港举行;1999年2月,世贸中心协会(香港)主持了首届商业论坛“迈向贸易新纪元”;2000年3月,在南沙会展中心举行了“中国新纪元:全球贸易的WTO,企业家和新技术”研讨会;2000年11月,由世贸中心协会组织的2000年世界贸易中心亚洲区会议在澳门举行;2002年4月,由北京世界贸易中心发起并承办的“2002中国世界贸易中心联席会”在北京召开;2003年12月,Guy Tozzoli总裁率世贸中心协会董事会成员访问北京、上海,与全国工商联签署备忘录;2005年1月,在广州举行了“泛珠江三角洲及世贸中心协会合作关系”会议;2005年9月,第36届世贸中心协会年会在上海举行;2006年7月,由世贸中心协会和全国工商联联合举办的“世贸中心协会助中国企业走出去研讨会”在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世贸中心协会在北京举行了首届成员研讨会;2007年12月,由世界贸易中心总部国际理事会主办的2007全球世界贸易中心泉州峰会在泉州召开;2008年6月,上海世博会组织者与世贸中心协会签署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展合同;2008年9月,2008世贸中心协会亚太地区会议在常州武进举行;2010年6月,上海世博会世贸中心协会馆荣誉日庆典活动在上海举行;2010年10月,第41届世贸中心协会年会在北京举行;2011年9月,世贸中心协会和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厦门举行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12年2月,世贸中心协会2012年亚太地区年会在北京召开;2012、2013、2014年,世贸中心协会先后参加了第16、17、18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并举办“世贸中心协会中国论坛”;2015年,世贸中心协会参加了厦洽会(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2016年,世贸中心协会参加了第19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世贸中心协会还通过设立网站、出版刊物等方式介绍世贸中心协会及其会员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活动。世贸中心协会及其多个会员在网站和刊物中使用了“““““““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以及“ONE CITY, ONE WTC”“一个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一座城市,唯有一个世贸中心”“一座城市一个世贸中心”等宣传语。世贸中心协会在网站和刊物中载明:世贸中心协会(WTCA)是一个非营利性、非政治性会员机构,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其全球网络目前拥有300多个世界贸易中心,涵盖近100个国家。世界贸易中心(WTC)是世贸中心协会的特许会员,是其所处城市商业社区的代表。世界贸易中心通过设施运营和贸易服务帮助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取得成功。世界贸易中心一般拥有写字楼、酒店、商铺、餐饮、会议、展览、展示以及服务式公寓等高端设施,它往往成为城市的标志性建筑。与此同时,世界贸易中心提供各项配套贸易服务,包括贸易信息、市场调研、会议会展、贸易组团、贸易教育、公司对接、商务会所和商务中心服务等。世贸中心协会是全球唯一拥有“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注册商标和三联地球标识的机构;这些商标和标识只有在申请方经过世贸中心协会的严格审核和独家特许后才可以合法使用,否则构成侵权。世贸中心协会面向符合资格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和经济发展机构颁发特许。在城市独家的特许模式下,一个城市只有一座世界贸易中心。特许权益:使用世界贸易中心系列注册商标和三联地球标识;获得协会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保护;获得全套品牌管理指南、营运培训手册等系列出版物;获得协会经考核后颁发的服务品质认证;享受全球会员之间的对等互惠服务;通过协会数码和实体平台进行商务对接、推广自身资讯;参加协会举办的全球和地区性会议和培训;参加协会组团参与的国内外大型展会;其他日常咨询、服务与支持。
世贸中心协会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陆续与国内多个组织、机构或企业签订许可协议。世贸中心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分会(协议中简称被许可方)之间签订的许可协议于1987年12月1日生效,因原协议遗失或已销毁,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经修订和重编的许可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兹证明:世贸中心协会是以下商标名称、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所有者,并且是包含一个或多个上述方面的标志或名称的各种注册和申请注册的所有者(以下共同及个别地称为“特许财产”),以及是与此有关的商誉的所有者:(1)WORLD TRADE CENTER ;(2)地图设计标志;(3)WTC。被许可方于1987年12月1日被授予非排他权利和许可来使用该特许财产,并在“世界贸易中心北京”的名称下或在“世贸中心北京”的名称下(“原许可”)经营世界贸易中心……双方同意如下:1.授予:世贸中心协会根据协议规定特此向被许可方授予并确认授予一项非排他许可来使用本服务的特许财产,且被许可方根据协议规定特此接受并确认接受该许可,相关一切条款是授予该项许可的条件,该项许可在被许可方首次使用特许财产时应被视为已经开始,并应当持续至本《协议》终止为止……2.楼宇冠名权:如果出现被许可方本身不在本区域内拥有一建筑或设施的情况,被许可方可与本区域内一建筑或设施的第三方所有者以令世贸中心协会接受的形式签订一项冠名权协议以允许该建筑或设施根据以下第3节所描述的品牌指导原则和最低规范被冠以世界贸易中心的名称(在协议中被许可方是租户或被许可方提供服务)。7.会员费。8.可转让性:……未经世贸中心协会的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特许财产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世贸中心协会(协议中简称WTCA)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特许方)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于1988年4月13日起生效,因原协议丢失或损坏,双方于2014年签订《特许协议修订更新版》,协议内容如下:鉴于,WTCA拥有以下贸易名称、商标和服务标记以及包含一项或多项相关标记和名称的合法注册和申请注册(以下统称为“特许资产”)和商誉:(1)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2)Map Design logo(三联地图设计标记);(3)WTC(世贸中心)。鉴于,特许方已于1988年4月13日获得非排他性的权利和特许,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或中国国贸的名称来经营世界贸易中心……双方一致同意如下:1.授予: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WTCA及时收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所需费用,WTCA谨授予并确认授予特许方非排他性的特许来使用特许资产和提供规定服务,特许方谨此同意并确认接受此种特许,从第一次使用特许资产开始,继续使用直至本协议终止为止……2.建筑物的冠名权:如果特许方在规定地域里不拥有自己的建筑,特许方可以在WTCA同意下与规定地域里拥有建筑物的第三方签署一份冠名权协议(特许方须为该建筑物的租户或向该建筑物提供服务),允许该建筑物或者设施按照协会品牌指南和协议第三条项下规定的最低要求冠名为世界贸易中心。7.入会费和年费……8.可转让:本协议只能在WTCA向特许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转让;没有WTCA的书面同意,特许方不得自行转让。没有WTCA的书面同意,特许方不可将特许的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在没有WTCA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特许方的任何传递行为或以任何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和义务都会被认为构成转让行为并且无效……
世贸中心协会(协议中简称WTCA)和上海国际商会(协议中简称特许方)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于1988年4月13日起生效,因原协议丢失或损坏,双方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特许协议修订更新版》,协议内容如下:鉴于,WTCA是一个国际性机构,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其成员遍布世界各地。鉴于,WTCA拥有以下贸易名称、商标和服务标记以及包含一项或多项相关标记和名称的合法注册和申请注册(以下统称为“特许资产”)和商誉:(1)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2)Map Design logo(三联地图设计标记);(3)WTC(世贸中心)。鉴于,特许方已于1988年4月13日获得非排他性的权利和特许,使用上海世界贸易中心或上海世贸的名称来经营世界贸易中心(即“原特许协议”),以及双方因丢失或损坏而都不再持有上述原特许协议的文本文件;鉴于,双方希望修正或重申原特许协议;在该协议下,特许方将可以继续享有在WTCA批准并在WTCA控制下获得的非排他性的使用获授权设施的权利与特许,并以批准继续使用的特许资产来提供附录A(“服务”)项下的服务来促进国际贸易和在附录B(“地域”)项下规定的地域上海命名建筑物或建筑群,并向涉及贸易和相关商业的商号推广特许资产,和WTCA在今后不定期以书面方式批准的其他服务和活动。因此,在前面所述的前提、允诺、契约和谅解下,双方一致同意如下:1.授予: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WTCA及时收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所需费用,WTCA谨授予并确认授予特许方非排他性的特许来使用特许资产和提供规定服务,特许方谨此同意并确认接受此种特许,从第一次使用特许资产开始,继续使用直至本协议终止为止。基于本特许的非排他性质,WTCA不得在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的状况下,将特许资产授予给任何希望在规定地域里建立世界贸易中心和使用品牌的第三方。2.建筑物的冠名权:如果特许方在规定地域里不拥有自己的建筑,特许方可以在WTCA同意下与在规定地域里拥有建筑物的第三方签署一份冠名权协议(特许方须为该建筑物的租户或向该建筑物提供服务),允许该建筑物或者设施按照协会品牌指南和协议第三条项下规定的最低要求冠名为世界贸易中心。5.商标拥有权:(a)特许方在获得特许后享有使用特许资产的有限使用权利,但WTCA保留对特许资产的拥有权。特许方使用特许资产产生的权益应保障WTCA的利益,WTCA拥有排他权利注册或处理特许资产,并保留对其的法定拥有权,特许方则因特许而获得特许资产的有限使用权利。特许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其在特许资产持有任何拥有权,其对特许资产的使用不构成任何对特许资产的拥有。为了明确起见,特许方不得注册,或试图注册任何带有全部或部分特许资产,或类似于注册资产并可能导致混淆,不确定或误导公众的贸易名称,贸易标记和服务标记……6.广告推广:特许方在使用特许资产时应严格遵照附件C中规定的WTCA品牌指南和最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媒体和所有标识,业务表格,宣传品,信封信笺,广告,以及其他在授权使用特许资产时提供的服务或活动产生的销售,服务或广告推广。7.入会费和年费……8.可转让:本协议只能在WTCA向特许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转让;没有WTCA的书面同意,特许方不可将特许的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在没有WTCA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特许方的任何传递行为或以任何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和义务都会被认为构成转让行为并且无效。明确的说,当本协议受益人累计50%以上的会员特许拥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合伙人权益或投票权,转让给另一机构,甚至此另一机构作为特许方的继承人,都构成转让行为。特许方理解并同意WTCA只有在下列条件下同意任何转让:(i)向WTCA支付转让费,数额相当于转让发生时入会费的三分之二,和(ii)理事会自行决定被转让人具备拥有会员特许的必要资格。9.终止:此外,本协议和其规定授予的权益和特许将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a)特许方在世贸中心协会的会员资格过期、终止或自愿退出;(b)特许方在未获得理事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转移或转让本协议,或者未向WTCA交付所需转让费;(c)在特许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或为债权人利益而将其事务移交给接收人、信托人或转让人。在依照本协议第九款终止特许后,特许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特许资产或任何类似特许资产的标记和名称,以避免引起混淆,不确定或误导公众,包括但并不限于对特许资产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使用:(i)任何建筑物上的冠名;(ii)特许方注册的公司名;或(iii)特许方注册或建立的任何网址、域名或电子邮箱。特许方同意在特许终止后将采取所有商务上合理的步骤来拆除建筑物上的标记、取消注册的公司名、关闭相关网站、取消注册的域名和电子邮箱等,以达到WTCA的要求。若本协议在当地商标局或所在省、国家的政府机构做过备案,特许方应当根据WTCA认为必要或要求的方式签署文件或采取其他行动以终止在相关机构的备案。本协议,或任何权益、特许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特许方可以解除其在本协议中承诺的对关于WTCA对特许资产的排他性权利的继续认可和尊重。
世贸中心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之间签订的许可协议于1989年9月1日生效,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经修订和重编的许可协议》。世贸中心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委员会签订的许可协议于2005年2月1日生效,双方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经修订和重编的许可协议》。世贸中心协会与无锡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于2005年9月20日生效,双方于2014年签订《特许协议修订更新版》。2007年5月22日,世贸中心协会与泉州世界贸易中心签订许可协议。2007年5月29日,世贸中心协会与常州世界贸易中心签订许可协议。2009年3月3日,世贸中心协会与江苏富顿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2009年9月17日,世贸中心协会与昆明世界贸易中心签订许可协议。2010年4月22日,世贸中心协会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2010年12月6日,世贸中心协会与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2011年10月9日,世贸中心协会与浙江嘉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2012年1月1日,世贸中心协会与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2012年2月17日,世贸中心协会与永康世贸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世贸中心协会的会员曾为世贸中心协会出具多份声明。2012年8月,世贸中心协会在美国的部分会员的主管出具声明,声称:其作为世贸中心协会的会员,运营世界贸易中心,提供集中化的楼宇设施以及服务,推广全球贸易……被许可使用“”“”商标,以提供我们的商品和服务。2016年9月,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声称:本公司的投资人康码水先生于2007年5月22日与世贸中心协会签订了许可协议,经世贸中心协会许可获得了世贸中心协会“”“”“”商标的使用权和楼宇冠名权,包括在各种商业贸易活动中作为会员单位参加世贸中心协会不时举办的各种贸易推广和洽谈活动,在开发的地产项目中对楼宇冠以“泉州世界贸易中心”名称、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商标等。……本公司依据许可协议的授权和世贸中心协会的具体指导,在以“泉州世界贸易中心”冠名的本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上实际使用了世贸中心协会的“”“地球图”“”等各种商标和徽标。2016年9月,世贸中心协会北京代表处就其协助世贸中心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参加相关会议的情况出具声明。
此外,2002年6月11日,时任美国总统的George W.Bush写信祝贺世贸中心协会日的第一次年度庆祝活动,肯定了其在加强贸易、鼓励经济发展和促进和平的积极作用。2002年6月12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KafiA.Annan致函世贸中心协会,肯定了世贸中心协会是联合国的上佳合作伙伴,并祝愿纪念庆祝活动取得成功。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取证情况
2014年7月1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中心交汇处(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西侧)的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该中心外观以及内景进行拍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6789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在楼宇外立面使用了“”“WTC”“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台州电子数码城”“台州世贸公司”“一座城市 只有一个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在楼宇入口处使用了“”“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台州世界贸易中心 精装甲级写字楼 全球招租中”“台州世界贸易中心 5-8层盛大招商(招商业态:餐饮、服装折扣店、体育保健器械、运动休闲用品、足浴、酒吧、儿童服饰、玩具、儿童母婴用品、儿童早教、摄影等)”“台州世贸公司-路桥CBD商务核心”等标识和字样;在楼宇内部使用了“”“WTC”“台州世界贸易中心”“WORLD TRADE CENTER TAIZHOU”“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等标识和字样。另,根据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提交的2016年8月的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照片显示,在照片所显示的相应位置已无“”和“WTC”标识。
2014年7月2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台州路桥机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机场的外观及机场停车场附近的“台州世贸公司”广告牌进行拍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为此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6790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广告牌上方有“台州世贸公司”字样,中间有“WORLD TRADE CENTER”字样,下方有“”“WTC”“一座城市 只有一个世贸中心”“财富热线0576 82599999”等标识和字样。根据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提交的2014年8月、2016年8月的台州机场广告牌照片显示,广告牌上已无上述标识和字样,已换成其他公司的广告。
2014年7月10日,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tzwtc.com”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主办单位为台州世贸公司,审核时间为2012年4与5日。2.进入网站首页,显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一座城市 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等字样。该网站的“世贸概况”介绍如下: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台州唯一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东森控股集团投资20亿倾力打造。台州唯一: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为台州唯一一家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大型建筑综合体:台州仅此一家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综合体,集商贸、酒店、商住、豪宅、步行街、购物中心、美食、娱乐、会展为一体。八大产品:20万平米建筑综合体,集合世贸电子数码城、世贸SOHO公寓、世贸购物中心、世贸商业步行街、世贸空中别墅、世贸娱乐城、世贸家居广场、世贸大饭店八种经济业态。九大中心:资本孵化中心、电子产品交易中心、消费中心、商务中心、生活中心、文化旅游中心、信息中心、交通中心、时尚中心。该网站的“形象篇”介绍如下:台州唯一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 。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仅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其中之一就在路桥。世界贸易中心是什么?世贸中心协会简称WTCA,非官方国际经贸组织。世贸中心协会提供全球经贸服务……世贸中心协会由最初美国休斯敦世界贸易中心、新奥尔良世界贸易中心、纽约世界贸易中心、日本东京世界贸易中心及其分支办事处组建而成。截止目前,世贸中心协会成员遍布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30多个会员城市,全球75000家跨国公司隶属于WTCA成员。全球各地世界贸易中心大厦,是全球经贸服务运行平台。世界贸易中心全球合作伙伴:法国巴黎世界贸易中心/日本大阪世界贸易中心/加拿大渥太华世界贸易中心/俄罗斯莫斯科世界贸易中心/德国法兰克福世界贸易中心/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中心/澳大利亚墨尔本世界贸易中心/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台北世界贸易中心/香港世界贸易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世界贸易中心。世界贸易中心的准入标准:世贸中心准入制度核心唯一原则: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该网站的“产品篇”介绍如下:产品之一世贸·电子数码城:位于世界贸易中心A座,总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台州唯一全新超大电子主题百货商场。产品之二世贸·SOHO公寓:专为商业精英量身打造,实现个人空间DIY,位于中心A座。产品之三世贸·家居广场:位于世界贸易中心A座,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正与上海、东南亚等大型家居卖场合作洽谈之中,不久将亮相台州。产品之四世贸·娱乐城:位于世界贸易中心A座,是对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建筑内部功能的补充。产品之五世贸大饭店:位于世界贸易中心B座。产品之六世贸·商业步行街。产品之七世贸·空中别墅:位于世界贸易中心C座。产品之八世贸·购物中心:位于世界贸易中心D座。该网站的“联系我们”介绍如下:项目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西路交汇处(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西侧),财富热线:0576-82599999、82598888,投资商:东森控股集团,开发商:东森房产公司。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为此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7496号公证书。2019年12月16日一审庭审过程中,世贸中心协会确认域名“tzwtc.com”现已无法访问。经查询,域名“tzwtc.com”的注册商为阿里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
世贸中心协会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20000元和翻译费6085元。此外,世贸中心协会为本案还支付了一定的法律服务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三、关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基本情况及其抗辩不侵权相关事实
台州世贸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建材、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照相器材、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零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展览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东森控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台州市电子电器市场,台州市电脑市场,路桥通讯器材市场,台州市路桥家电市场经营设施、场所租赁和该市场的物业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东森房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9日,注册资本58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2004年8月27日,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股东(发起人)投资1000万元,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4年8月27日至2005年2月26日。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投资比例:东森房产公司600万(百分之六十),上海东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万(百分之四十)。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的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2006)第4号,开发企业为东森房产公司,项目地址在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西路交汇西北角,项目简介: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西路交汇西北角,占地面积3877平方米,用途为办公。目前,台州世贸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房产公司和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世贸中心协会中文网站显示,上海世界贸易中心的特许经营权由上海国际商会拥有。上海国际商会和上海世贸中心协会共用同一个网站。该网站上曾公布有《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上海国际商会章程》。该网站的会员企业列表中曾显示有台州世贸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于2005年10月23日缴纳了2006年度会费20000元;2007年5月30日缴纳2007年度会费10000元;2010年11月18日缴纳2010年度会费20000元;2013年11月11日缴纳2013年度会费10000元。
《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内容如下:第六条:上海世贸中心协会是世贸中心协会(WTCA)的正式会员。第八条: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加强同国内外世贸中心协会的联络交往,组织会员同国内外世贸中心协会成员开展有关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促进相互间的业务往来;2.充分利用世贸中心协会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为会员提供各类经贸信息;3.以“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世贸中心协会会员来沪投资考察、开拓业务;组织会员出国进行专题经贸考察,洽谈业务;4.兴办服务设施,为会员和国内外世贸中心协会成员开展经贸活动提供服务;5.通过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国内外展览、商务咨询及商务服务与考察等服务;6.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经济团体授权、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3.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5.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3.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第十一条:凡参加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的成员,如愿意,可同时成为上海国际商会会员。会费只要缴纳一处。《上海国际商会章程》内容如下: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3.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5.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3.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2016年11月7日,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秘书处向世贸中心协会北京代表处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如下:贵处所征询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自1998年4月13日我会与世贸中心协会签订了《特许协议》,成为世界贸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以来,我会获得了“”“”“”三个商标非排他性的特许,主办成立了上海世贸中心协会,以“上海世界贸易中心”的名义向吸收的会员单位提供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章程》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中不包括会员可享有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之知识产权授权和许可等方面的内容。台州世贸公司于2005年向我会提交了入会申请。根据我会章程,该企业目前已不具备我会会员资格。该情况说明的附件为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章程(2014年4月22日通过)。该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优惠或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或给予的各种协助。第十二条规定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2017年2月10日,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台州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并来到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699号,楼顶标识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的位置,公证员助理郑杰利用本处提供的摄像机对该建筑物内外标识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字样的位置进行拍照及录像。台州市商都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浙台商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公证书附图显示:在照片所显示的相应位置已无“”和“WTC”等标识,但在大楼顶部仍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及其英文字样,在楼宇外立面仍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在楼宇内部仍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WORLD TRADE CENTER TAIZHOU”等字样。
一审庭审中,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确认东森房产公司是涉案楼宇的所有者,台州世贸公司是涉案楼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者,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均在涉案楼宇有办公场所。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亦认可东森控股公司的股东为陶彩花和任金森,东森房产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控股公司、陶彩花和任周义,台州世贸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房产公司和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声称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诉称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均为台州世贸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主张的合法授权、通用名称及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世贸中心协会涉案商标专用权;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主张的合法授权、通用名称及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合法授权抗辩是否成立。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辩称,台州世贸公司通过向上海世贸中心协会支付年费成为其授权会员,上海世贸中心协会亦将台州世贸公司公示在其官网会员名单中,故上海世贸中心协会作为世贸中心协会授权在大上海区域(涉及华东地区)的分支机构,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本身即认可台州世贸公司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作为企业名称。该院认为,首先,世贸中心协会与上海国际商会签订的特许协议明确约定:没有世贸中心协会的书面同意,上海国际商会不可将特许的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在没有世贸中心协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上海国际商会的任何传递行为或以任何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和义务都会被认为构成转让行为并且无效。其次,根据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秘书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章程》(包括2014年版本和2003年修改草案)以及《上海国际商会章程》,上海世贸中心协会或上海国际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中并不包括会员可享有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之知识产权授权和许可等方面的内容。最后,根据台州世贸公司提交的缴费凭证显示,其最后缴纳会费的时间为2013年,且上海世贸中心协会秘书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明确台州世贸公司现已不具备该会会员资格。该院认为,成为上海世贸中心协会或上海国际商会的会员并不等同于获得世贸中心协会相关特许资产的使用权。未经世贸中心协会同意,上海国际商会或上海世贸中心协会无权就世贸中心协会特许资产进行授权或转授权,即使其未曾对台州世贸公司的字号使用提出异议,亦不能推定为认可台州世贸公司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作为企业名称。本案中,台州世贸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世贸中心协会的许可并支付了费用,也未证明上海世贸中心协会或上海国际商会曾向其作出知识产权许可的意思表示或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其合法授权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通用名称抗辩是否成立。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辩称,世界贸易中心意为世界的贸易中心,如同航运中心、金融中心一样,为某个行业、某个领域的汇集中心,故该表述本身即为通用名称,而WORLD TRADE CENTER是世界贸易中心的唯一翻译,WTC是唯一简写。因此,世界贸易中心、WORLD TRADE CENTER、WTC是通用名称,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院认为,通用名称可以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本案中,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世界贸易中心、WORLD TRADE CENTER、WTC”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同时,虽然全国存在一些企业名称中含有“世界贸易中心”的字样,但大多是已获得世贸中心协会授权的会员单位。“世界贸易中心”“WORLD TRADE CENTER”“WTC”经世贸中心协会持续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认知习惯中已形成了与世贸中心协会稳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通用名称。
关于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辩称,台州世贸公司的企业名称、楼宇名称、域名都是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和认可的,系正当使用,而非被告擅自使用,相关的对外宣传也是用楼盘本身名称进行客观宣传,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也不存在不正当宣传行为。该院认为,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行为并不影响本案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仍应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予以具体审查。
二、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世贸中心协会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主张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侵害了其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明确具体侵权行为包括:将“世界贸易中心”作为企业字号;将涉案楼宇命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在楼宇内外使用 “”“WTC”“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在机场广告牌上使用 “”“WTC”“WORLD TRADE CENTER”“世贸中心”;设立www.tzwtc.com网站,将“WTC”注册为其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在www.tzwtc.com网站中大量使用“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协会还主张,组织会议、组织展览会是台州世贸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服务本身具有无体性,在服务上使用商标通常是通过在与服务有关的有体载体上使用商标实现,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在涉案楼宇、广告牌和域名中使用涉案标识,是对其各项主营业务的整体宣传,其中亦包括了对其所从事的会展服务的宣传行为,构成在第41类会展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辩称:上述三个商标核定项目类别仅限于服务类项目第41类,而被诉侵权标识是使用在写字楼项目上,两者类别完全不同,不侵害世贸中心协会上述三个商标权。
一审法院注意到,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安排和举办电视会议(以电话、电视方式实现);安排和举办讨论会;安排和举办学术讨论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服务;提供有关国际贸易及其他相关论题的教育;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会议;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集会、会议;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培训班;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研讨会;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展览会、展示会等。而涉案被诉侵权标识分别使用在台州世贸公司的楼宇内外、机场广告牌及公司网站、域名上。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台州世贸公司登记或宣传的经营范围虽然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但台州世贸公司辩称其实际上并未从事展览或会展服务。结合网站宣传的八大产品和楼宇内外所拍摄的照片来看,难以确认台州世贸公司是否从事了相关展览或会展服务,但足以认定其主营业务并不包括相关展览或会展服务。该院认为,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主营业务并不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从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认识、服务的方式、服务的对象等来看,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类别与世贸中心协会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世贸中心协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在提供与第41类相同或类似服务时使用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世贸中心协会就上述被诉侵权行为,还同时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世贸中心协会还主张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楼宇内外、机场广告牌和网站中使用了世贸中心协会的宣传语 “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在网站中称“台州唯一 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仅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其中之一就在路桥”;介绍世贸中心协会及其成员的情况,列举了世贸中心协会冠名楼宇和会员单位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辩称:涉案楼宇和台州世贸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和认可的,而非擅自使用,上述标识和文字是合理使用楼宇名称和企业字号,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世贸中心协会的注册日期为1969年,台州世贸公司成立于2004年,世贸中心协会成立时间远早于台州世贸公司。世贸中心协会自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以来,陆续与国内多个组织、机构、企业签订特许协议接纳会员。世贸中心协会及其会员通过设立网站、出版刊物、访问、参加和组织会议等方式持续进行推广、宣传。因此,在台州世贸公司成立前,世贸中心协会在中国国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世贸中心协会企业名称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世界贸易中心”是世贸中心协会企业名称的主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此外,在台州世贸公司成立前,世贸中心协会亦已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分会、上海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等签订许可协议。世贸中心协会通过长期经营形成了固定的许可模式,许可模式具体为:双方签署许可协议,被许可人缴纳费用,世贸中心协会给予其建筑冠名权(世界贸易中心或世贸中心)和“特许资产”( 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Map Design logo(三联地图设计标记)、WTC(世贸中心)等)的非排他使用权。因此,世贸中心协会的特许资产亦已经与世贸中心协会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即形成了固定指向。因此,在台州世贸公司成立前和涉案楼宇建设前,世贸中心协会在国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许可经营模式亦已为公众所知,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理应知晓世贸中心协会企业名称和其经营模式。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并非世贸中心协会的会员,也未签订许可协议或缴纳许可费,也未获得楼宇冠名权,亦未获得相关标识的使用权。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理应知道世贸中心协会企业名称及相关特许资产等需经许可才能使用。但在未经世贸中心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台州世贸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东森房产公司擅自将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西路交汇处的楼盘项目命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且该项目由东森控股集团投资,并由其入股的东森房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由台州世贸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此外,涉案楼宇内外使用了“”“WTC”“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台州世贸公司”“WORLD TRADE CENTER TAIZHOU”“一座城市 只有一个世贸中心”“ 一座城市 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涉案机场广告牌上使用“台州世贸公司”“WORLD TRADE CENTER”“”“WTC”“一座城市 只有一个世贸中心”;涉案网站(www.tzwtc.com)中使用了“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 一座城市 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网站中还称:“台州唯一 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仅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其中之一就在路桥”,并在网站中介绍世贸中心协会及其成员情况,并列举了全球多个世贸中心并称为世界贸易中心全球合作伙伴。
一审法院认为,台州世贸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共同参与了涉案楼宇的投资、开发、招商及经营,无论是楼宇命名,还是多处使用世贸中心协会特许资产中的相关标识及宣传语并介绍世贸中心协会及其会员相关信息,其行为均旨在将其涉案楼宇及台州世贸公司与世贸中心协会联系在一起,其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属于虚假宣传。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世贸中心协会声誉和知名度,以增强公众认同感及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客观上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责任如何承担
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任周义,台州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陶彩花。东森控股公司的股东为陶彩花和任金森,东森房产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控股公司、陶彩花和任周义,台州世贸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房产公司和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的预售许可证号上载明开发企业为东森房产公司,项目地址在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西路交汇西北角。网站中亦载明: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台州唯一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东森控股集团投资20亿倾力打造。项目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西路交汇处(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西侧),投资商:东森控股集团,开发商:东森房产公司。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亦确认东森房产公司是涉案楼宇的所有者,且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均在涉案楼宇有办公场所。因此,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是关联公司,涉案楼宇项目是由东森控股公司投资,由东森房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由台州世贸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由此可见,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共同参与了涉案楼宇的投资、开发、招商及经营,主观上具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共同意图联络,客观上在实施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世贸中心协会要求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台州世贸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世贸中心协会要求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停止侵犯世贸中心协会第1983918号“”、 1985436号“”、1985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需认定驰名商标,该院认为,本案被诉行为的认定无须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对于上述三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关于世贸中心协会要求台州世贸公司注销或向世贸中心协会转移“tzwtc.com”域名的诉讼请求,因查询结果显示该域名注册商为阿里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且该域名现已无法访问,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世贸中心协会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赔偿金额,因世贸中心协会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世贸中心协会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院综合考虑:世贸中心协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主观过错情况,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规模、地域范围,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主动停止了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世贸中心协会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世贸中心协会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12月30日判决:
一、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易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台州世贸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四、驳回世贸中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世贸中心协会负担5133元,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易公司负担25667元。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中,世贸中心协会未提交新的证据。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百度搜索引擎输入“WTC”后的搜索结果页面及保全证书;证据2.世界交通运输大会官方网站及保全证书;证据3.世界商贸协会官方网站首页及保全证书;证据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官方网站首页及保全证书。以上4份证据拟证明“WTC”标识显著性较低,在第41类上注册后未与世贸中心协会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世贸中心协会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1的搜索结果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没有达到驰名程度;证据2中世界交通大会自2017年才开始办第一届,晚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和证据4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故该些证据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世贸中心协会无异议而均予确认,虽然“WTC”作为三个英文字母组合,其本身具有多种含义,固有显著性不高,但仅凭该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世贸中心协会涉案的“WTC”标识不具有经使用后的显著性,因此该些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保护地均在中国境内,世贸中心协会和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对本案适用中国法律亦无异议,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世贸中心协会主张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本案,故本案商标侵权部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不正当竞争部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综合世贸中心协会和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各自的上诉请求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对方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有无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二、如果有必要进行认定,则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处于驰名状态;三、世贸中心协会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四、世贸中心协会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五、如果侵权成立,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本院认为,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按需认定”原则,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依据主张权利的,法院首先应审查是否具有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即凡能够通过一般商标侵权或其他途径予以救济的,就无需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以注册于第41类服务上的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作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认为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楼盘名称上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并提供了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范围及相关宣传等证据,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鉴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展览、培训等服务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不动产服务并非相同服务类别,故本案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取决于两者是否可以认定为类似服务。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认定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涉案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均为第41类,具体包括安排和举办电视会议(以电话、电视方式实现);安排和举办讨论会;安排和举办学术讨论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培训服务;提供有关国际贸易及其他相关论题的教育;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会议;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集会、会议;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培训班;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研讨会;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展览会、展示会等。被诉侵权标识主要使用在楼盘名称及楼盘宣传上,应属于不动产服务上的使用,显然两者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本院认为,《分类表》和《区分表》作为商标申请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依据,目的是为了便于商标检索、查询和行政管理,但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判断两种服务的类似,仍应从相关公众对两种服务的一般认识出发,以《分类表》和《区分表》作为参考,具体结合两种服务的使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系主要在会议展览、贸易会议中使用涉案商标,但从具体使用情况来看,其从1969年成立之后,在国内外均通过特许的方式,授权某一城市的特许方以将建筑物命名为“世界贸易中心”的方式使用以扩大其影响力,如位于美国纽约的世界贸易中心大楼,位于北京、上海的世界贸易中心建筑群等。该些命名为“世界贸易中心”的地标性建筑一般都提供写字楼、酒店、商铺以及服务式公寓等不动产设施或服务。因此,世贸中心协会或其特许方使用涉案商标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将相关建筑物命名为“世界贸易中心”进行招商,相关公众亦通过该些建筑物知晓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而台州世贸公司将涉案楼宇命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以及在宣传推广中使用“WTC”“世贸中心”“WORLD TRADE CENTER”等标识,其目的亦在于推广宣传该不动产从而进行招商或提高其房产销量,与涉案商标的服务目的有重叠之处。
第二,台州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其在宣传中亦称涉案楼宇设有国际会议、国际商务展示超大空间,以及整个楼盘包括会展功能在内的多项功能,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具有交叉。
第三,两者服务的对象亦有一定的重合,都包括那些意图借当地地标性建筑以扩大影响力的商业地产购买者以及召开大型会议或展览的客户群体。因此,两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存在较大关联,考虑到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在台州世贸公司使用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亦有可能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不能作出清晰区分从而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本院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和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服务类别应认定为类似,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在此情况下,本案无需就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本院对争议焦点二不再赘述。
关于争议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故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需要结合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标识与商标标识的比对情况,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角度进行判断。对此,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三个商标标识均非臆造词,其固有显著性不高。“”为地球展开后的三个平面图形,“”为世界贸易中心的英语,“”则为“WORLD TRADE CENTER”的英文首字母简称,但“”亦可为“WORLD TRANSPORT CONVENTION”(世界交通运输大会)、“WORLD TRADERS CLUB”(世界商贸协会)等的英文简称,故“”与“WORLD TRADE CENTER”并非唯一对应。但是,经过世贸中心协会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使三个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即已经通过使用使涉案三个商标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世贸中心协会于1969年注册成立,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全球拥有300多个世界贸易中心,均统一使用“”“”“”涉案商标标识。自20世纪80年代进行中国以来,以城市独家许可模式,陆续与国内多个组织、机构或企业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贸易相关服务及指定建筑上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使用涉案商标的会员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等直辖市或省会城市,浙江省内亦有温州、嘉兴、永康等地。世贸中心协会一方面通过访问、参加和组织会议等对自身进行推广和宣传,包括2002年在北京举办“2002中国世界贸易中心联席会”、2005年在上海举办“第36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年会”、2008年参加“上海世博会”、2010年在北京举办“第41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年会”、2012年在北京举办“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亚太地区年会”等;另一方面还通过设立网站、出版刊物等方式宣传其本身及会员单位的相关活动。中国各级政府官员、美国前总统及联合国前秘书长等也曾接见世贸中心协会的相关负责人或致函肯定世贸中心协会的相关工作。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经世贸中心协会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应该予以较强力度的保护。
第二,关于类别和标识的相同或近似。如前所述,涉案商标核定注册的类别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类别构成类似服务。关于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被诉侵权标识中,“”“WTC”“WORLD TRADE CENTER”与涉案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为“WORLD TRADE CENTER”的中文译名或简写,该些标识与“”“WTC”“WORLD TRADE CENTER”标识一起使用,结合涉案商标标识的知名度,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与涉案“WORLD TRADE CENTER”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第三,关于主观恶意和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台州世贸公司于2005年开始就成为世贸中心协会的许可方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会员单位,2103年仍在缴纳会费,因此台州世贸公司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需经世贸中心协会许可使用涉案商标的条件和程序都是明知的,但其仍然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联系而导致混淆误认。
第四,关于注册、使用涉案域名“www.tzwtc.com”。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为“tzwtc”,仅在涉案商标标识“WTC”前增加了行政区划台州的拼音缩写,其主要识别部分仍为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的“WTC”,故应当认定该域名与涉案商标标识构成近似。结合台州世贸公司前述众多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情况,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该域名无正当理由,系为攀附涉案商标商誉而注册使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网站开办者与世贸中心协会有一定关联。
综上,台州世贸公司未经世贸中心协会许可,在涉案楼宇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与涉案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以及注册、使用域名“www.tzwtc.com”的行为,均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四。
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上诉认为其2004年注册带有“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企业名称时,世贸中心协会在房地产领域和浙江省台州市还不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与世贸中心协会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世贸中心协会仅有英文企业名称,故其使用被诉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会导致混淆。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受保护的条件是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于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一直使用与其企业名称相对应的中文译名“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台州世贸公司2004年注册企业名称时在中国境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第二,如前所述,台州世贸公司与世贸中心协会或其特许方在服务对象、方式、范围上均有一定重合,具有竞争关系。台州世贸公司协会未经许可注册、使用带有“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企业名称行为将会使世贸中心协会在中国经营多年的特许经营模式遭到破坏。第三,被诉企业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世界贸易中心”,与世贸中心协会的区别仅为“台州”这一表示行政区划的文字不同,两者构成近似。第四,如前所述,台州世贸公司虽于2005起开始成为上海国际商会的会员,但结合世贸中心协会的成立日期及2004年之前的知名度情况,台州世贸公司在注册成立时应当对世贸中心协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了解并进行相应避让,但其仍注册、使用带有“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实施了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其攀附世贸中心协会商誉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客观上也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认为其与世贸中心协会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因此,本院认为,台州世贸公司注册使用带有“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上诉还认为世贸中心协会的特许资产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使用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本案中世贸中心协会指控台州世贸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为其使用“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仅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其中之一就在路桥”等介绍、宣传涉案楼宇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台州世贸公司在并未取得世贸中心协会许可的情况下,在宣传中的上述表述,旨在将涉案楼宇及台州世贸公司与世贸中心协会联系在一起,传递了实际上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的信息,也包含了足以让相关公众对涉案楼宇或台州世贸公司与世贸中心协会产生混淆的信息,均属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因此,结合台州世贸公司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和擅自使用世贸中心协会企业名称的事实,台州世贸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五。
第一,关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股东高度重合、交叉,任金森、陶彩花是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和台州世贸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为任金森家族;三公司的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均相同;涉案楼宇由东森控股公司投资,由东森房产公司负责开发,由台州世贸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相关宣传中三公司也有混同的现象,如台州世贸公司在宣传涉案楼宇中,任金森作为东森控股的董事长接待来访官员。因此,本院认为,三公司主观上具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思联络,客观上又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
第二,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因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共同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了对世贸中心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三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关于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因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在楼宇名称、广告宣传、域名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故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应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本院对世贸中心协会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因一审法院已判令三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涉案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对世贸中心协会的商誉确实造成了不良影响,应由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予以消除。因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在浙江省台州市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对世贸中心协会要求在东森控股公司官网以及《台州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世贸中心协会要求在《人民日报》《浙江日报》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中,因权利人的侵权受损、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均难以确定,且世贸中心协会亦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院认为,在现有证据及事实的基础上,以下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予以着重考虑。1.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显著性和知名度较高,凝结了较高的商誉,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2.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大规模、长时间持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和企业名称,且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侵权情节比较严重,主观恶意较为明显。3.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分别成立于2000年,1996年和2004年,注册资本分别为8000万元、5800万元和1500万元,三公司成立时间较早,规模较大;在宣传中,涉案楼宇系“台州唯一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东森控股集团投资20亿倾力打造”“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综合体,集商贸、酒店、商住、豪宅、步行街、购物中心、美食、娱乐、会展为一体”,在台州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给侵权人带来的收益较大;截至二审开庭之日,仍有包括涉案楼宇名称等部分侵权行为并未停止,台州世贸公司亦未更名或注销。4.世贸中心协会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0000元和翻译费6085元以及一定的法律服务费和差旅费,在二审中亦委托律师出庭,对于合理开支部分应予支持。5.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同时发生于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经营活动中,两类行为对世贸中心协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和相关维权开支亦相互重叠,难以截然分离,故在二审认定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额时应考虑一审已确定的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此,综合以上考量因素,本院对世贸中心协会上诉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包括合理开支)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世贸中心协会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涉案楼宇以及对外宣传中使用“WTC”“”“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标识,并停止使用或注销域名“www.tzwtc.com”;
六、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dosungroup.com)首页连续三十日、在《台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七、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300万元;
八、驳回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800元,均由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亦非
审判员 陈 为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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