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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微网报道,近日,深圳中院就OPPO诉夏普案做出管辖异议裁定,驳回夏普对管辖权的异议申请,确认了中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的许可费率具有管辖权。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国内法院首次以成文裁定的形式确认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
法院在裁定中表示,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时,应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还应综合考虑双方谈判意愿、FRAND原则、纠纷解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因素。
集微网注意到,原告OPPO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的诉求中,请求法院不仅针对夏普的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同时也请求法院针对夏普的WiFi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包括全球许可费率在内的合理的许可条件。如果最终法院做出相关判决,这将是全球首例对WiFi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做出裁判的案件。
全球费率是全球司法热点,目前只有英国法院在UP诉华为公司的案件中裁定了全球费率,这表明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中国法院的大胆尝试。在面对全球众多专利权人收取高额专利费和诉讼威胁的情况下,也体现了OPPO知识产权团队处理专利诉讼案件的极高专业性和对全球司法热点的敏感性,敢于利用当前司法热点在法院中进行案件尝试,树立了强硬应对专利权人不合理收取专利费的形象,保证公司的长远商业利益。
01 夏普 VS OPPO
夏普与OPPO的专利许可纠纷肇始于今年1月30日,其时,夏普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OPPO日本公司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相关的WLAN专利,并要求法院发布针对OPPO日本公司的临时禁止令。
OPPO旋即以强硬态度反击夏普的专利诉讼,于2月底在日本东京反诉夏普侵犯其闪充技术专利,同时向深圳中院起诉夏普违反FRAND原则。根据此次公开的裁决,OPPO公司在2月底向深圳中级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拖延谈判进程、拖延保密协议的签署、未按交易习惯向原告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隐瞒其曾经做过FRAND声明、未经充分协商单方面发起诉讼突袭、以侵权诉讼禁令为威胁逼迫原告接受其单方面制定的许可条件、过高定价等行为,原告保留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两被告其他FRAND义务或者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追诉的权利;二、请求人民法院就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拥有并有权作出许可WiFi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以及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针对原告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费率;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FRAND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今年的3月6日至9日,夏普以其几项LTE专利被侵权为由,再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两起针对OPPO日本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于3月6日,在德国慕尼黑一区法院和德国曼海姆地方法院对OPP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4月7日,夏普进一步扩大“战火”,在中国台湾地区对OPP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一项LTE无线通信技术。
OPPO公司于2020年2月底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Sharp提起的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全球费率,深圳法院在2020年10月正式裁定具备全球费率管辖权,体现了中国法院紧跟全球司法热点,保障产业利益的决心。
02 夏普大批关键专利被无效,OPPO掌握绝对优势
在和夏普的全球专利诉讼期间,OPPO持续对包括涉诉专利国内同族在内的多个夏普中国专利提出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查询结果显示,截至12月21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对其中17件无效申请做出决定,夏普12件中国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2件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其中包括夏普在海外起诉OPPO所用专利的中国同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复审委官方网站
如上表中CN200880007719.0、CN200910170746.6、CN200910170747.0、CN201210382871.5等4件专利为同一专利族,与德国涉诉专利EP676皆为同族,而CN200980130199.7是夏普在德国起诉OPPO所使用的EP896专利的中国同族。
专利族是具有共同优先权的一组关联专利文献,一件专利被某国认定无效,很可能该专利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也无效,相关案例历来不乏。2013年6月,美国某公司以中国某企业侵犯其两件专利权为由在美国提起“337调查”申请。该中国企业旋即对涉案专利的中国同族专利提起无效申请,并最终取得2件专利全部无效的战果。该无效决定对该企业在美国应对337调查起到决定性作用,最终促使337调查认定该企业未侵权。
截止目前,夏普在东京地方法院和德国法院起诉OPPO所用专利的中国同族专利大部分都被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这样的无效结果无疑将影响东京地方法院和德国法院对该案的侵权判断或者无效决定。
而如今,随着深圳中院驳回夏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首次确认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且集微网有理由相信,如果OPPO和夏普在深中院的诉讼走到结案阶段,法院将很有可能裁定一个涉及夏普全部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费率,可以说,在夏普和OPPO的这场涉及日本、德国、台湾和中国全球领域的专利战争中,OPPO已经占据上风,牢牢的掌握着绝对优势,体现了OPPO知识产权团队极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案件处理的专业性,这样的全球诉讼,以前还只是发生在华为和中兴等大型公司身上。
03 全球各国法院争夺标准必要专利案件话语权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日益频繁,贸易的充分全球化和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正在日益凸显,考虑到全球性专利诉讼的复杂程序和高昂成本,不少诉讼当事人和法院都倾向于由一地法院裁定全球费率,提高专利诉讼整体效率。然而,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语境下,通常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究竟该由哪个法院裁定全球费率目前已经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
在此次深圳中院对OPPO诉夏普案的管辖权裁定之前,今年8月底,英国最高法院在对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和Conversant诉华为、中兴案做出终审判决时,便裁定了Unwired Planet与华为的全球许可费率,并发布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尽管华为产品在英国销量占其全球销量份额仅1%,但在判决文书中,英国法院认为,根据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该标准组织的参与者达成了合同关系,这赋予英国法院管辖权以裁定此案涉案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这一做法引起业界轩然大波。一方面,英国法院并未论证为什么是英国而非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平行法院裁定Unwired Planet与华为案的全球费率进行论述。另一方面,英国法院通过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而认定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方式,此前并无先例,且业界对此颇有争议。当时便有外媒认为英国法院此举有长臂管辖之嫌。
与英国法院的做法相比,此次深圳中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提出了查明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情况的便利性和直接性问题,更具有实践意义,或可为今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裁定树立新的范式。通过对全球费率享有管辖权的“首裁”,也为中国法院树立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重要司法区域的地位“添砖加瓦”,同时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向世界展示中国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的态度。而包括华为、小米、OPPO和Vivo在内的中国几大智能手机厂商,近年来也饱受高额、不合理专利许可费、专利诉讼“胁迫”之苦,因此深圳中院在中国裁定全球费率也有帮助智能手机厂商和专利权人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
当然,OPPO诉夏普案远未结束,深圳中院后续可能会对涉诉专利的全球费率做出裁定,在此过程中,法院对如何裁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问题的探索,值得业界高度关注。
04 违反FRAND原则之诉
除了管辖权问题外,深圳中院关于是否应当驳回OPPO诉夏普违反FRAND义务侵权纠纷案的论述,同样具有建设意义。
本案中,OPPO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夏普及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拖延谈判进程、拖延保密协议的签署、未按交易习惯向原告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隐瞒其曾经做过FRAND声明、未经充分协商单方面发起诉讼突袭、以侵权诉讼禁令为威胁逼迫原告接受其单方面制定的许可条件、过高定价等行为,原告保留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两被告其他FRAND义务或者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追诉的权利。而夏普则主张:裁定驳回两原告(OPPO)诉两被告违反FRAND义务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的起诉。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夏普公司作为IEEE标准协会和ETSI标准协会的会员,其在相关标准组织做出FRAND/RAND 声明时,潜在的被许可人即因此产生信赖利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义务按照FRAND/RAND 声明的内容与被许可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这种义务应当被视为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基于谈判双方实际接触和磋商关系以及对FRAND/RAND声明的特殊信赖关系,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RAND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造成经济损失时,原告可以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事实上,早在夏普在海外起诉OPPO之时,集微网记者就曾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夏普此前确实在跟国内多家厂商进行谈判,但均处于谈判初期,有些厂商连NDA(保密协议)都还没有签订,在此情况下,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夏普突然起诉,有滥用专利权之嫌,明显与FRAND谈判原则不符。
OPPO公司果断发起诉讼行为,既是其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为不妥协的态度表达,强硬应对知识产权不合理收费,更是站在国内科技企业的立场,维护专利实施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政策和市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日俱增。政策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市场层面,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不少企业都能有意识地构筑知识产权“防火墙”,展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但由于基础薄弱,数年之功终究难以与海外企业数十乃至上百年的积累相抗衡,这就让国内企业在与海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表现出底气不足、应对能力不强等情形。OPPO作为全球化企业的代表之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近年来在重要领域专利持续积累,目标清晰,特别是在5G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近年来已经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实力领军企业之一,凭借自身专利实力及专业的诉讼应对能力,已经能够从容应对来自海外的专利诉讼。在夏普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面前,强硬地与之对簿公堂,无疑是为国内企业树立了典范,也为行业树立了非常好的前沿司法判例,为后续类似争端提供了案例指导。
05 OPPO: 厚积薄发的知识产权实力
鲁迅先生曾言:“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有了路。”纵观国内外司法实践,行业惯例往往是由一个个典型案例开创并奠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是近年来国内外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诉讼,也是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难点课题,国内外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都尚在探索阶段,尚未完全成熟。在此情况下,头部企业对相关司法问题的诉讼,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例如,著名的华为诉InterDigital案。2011年,华为在深圳对InterDigital提起两起诉讼,分别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华为按照0.019%的授权费率向Interdigital支付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该案对中国市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裁定提供基准,不仅对国内法院裁定类似案例有参考价值,对国外法院综合裁定全球费率也有参考意义。在前述英国法院判决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时,就曾引用到此案例。
当然,类似经典案例并不常见,且多出现于原被告双方影响力巨大的案件中。一方面,头部企业知识产权团队实力强,应对专利诉讼能力强,且在全球范围内面临更多诉讼挑战,所以在申请、辩护等过程中才可能触及前沿司法领域;另一方面,头部企业全球知识产权积累丰厚,一旦互相之间发生诉讼,往往呈现出地域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征,更易引起各方关注。
过去数年中,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往往与华为有关,便是源于华为领先于行业的知识产权实力。
此次,深圳中院裁定OPPO诉夏普案管辖权问题,开国内法院裁定全球费率之先河。随着案件继续审理,有较大可能成为影响整个手机行业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经典案例。这固然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突破,也侧面凸显了OPPO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毫无疑问,如华为一般,OPPO知识产权部门正在成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和许可领域的先行者。这一方面是OPPO在近年来的全球化发展中,积累了足够的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其知识产权团队厚积薄发的结果。
作为全球智能手机头部企业的OPPO,在和夏普的专利诉讼对抗中,这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厚积薄发表现的淋漓尽致,无论是对夏普大批关键专利的无效诉讼取得的优异战绩,还是在深圳中院FRAND之诉中可圈可点的表现,均体现了OPPO最近几年在知识产权领域积累的实力和影响力。今年,OPPO更是在荷兰法院击败了老牌专利运营公司Sisvel,在和Sisvel的全球专利对抗中占得先机。在今年九月,又在与西班牙天线公司Fractus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中取得胜诉,将Frautas涉诉的全部专利无效,避免了向Frautas公司的巨额赔偿的风险。
除了在诉讼方面的表现,近期OPPO在知识产权其他方面的表现也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全球知名知识产权媒体IAM Media经评选公布2020年全球知识产权交易领导者Top 40榜,OPPO也名列其中。该榜单是IAM Media打造的年度明星榜单,用以表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参与者们在知识产权流通和价值创造方面的贡献。IAM Media提到,过去一年OPPO在专利收购上持续发力,除了无线通信技术之外,还持续关注其他领域。从近期OPPO与韩国XRIS实验室达成的专利收购交易来看,OPPO正在市场上寻求视频领域的专利资产。同时,由OPPO知识产权高级总监冯英所带领的团队已迈出专利货币化的第一步,通过积极收购标准必要专利,加入Avanci专利授权平台,从而使OPPO成为向物联网企业收取许可费的许可人之一。
OPPO过去几年在专利收购上非常活跃,从收购的专利技术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通信标准和视频标准上,也有影响和充电相关技术,更重要的是,通过专利收购等方式,OPPO已经在重要的技术领域上构建起自己雄厚的知识产权壁垒,通过收购完善自身的专利池,增加对抗和谈判能力。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10日,OPPO全球专利申请量超过56000件,全球授权数量超过23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0000件,发明专利申请在所有专利申请中占比90%。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 2019 年国际专利条约(PCT) 申请数量排行榜,OPPO全球排名第五。其中,OPPO 5G通信标准专利持续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布局, OPPO共完成3300+族全球专利申请,并在ETSI宣称1000+族5G标准专利。OPPO在3GPP提交标准文稿数量累计超3000件,排名前列。据日本领先研究机构 NGB Corporation 发布2020 年全球5G 专利家族宣称数量报告,OPPO 全球排名前十。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重要载体和关键质量,OPPO在知识产权领域实力的彰显,已经让更多消费者看到这家公司的创新实力和全球化能力。在手机厂商之间竞争趋于白热化的今天,这样的实力和能力相信会让OPPO走得更久、更远!
法院在裁定中表示,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时,应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还应综合考虑双方谈判意愿、FRAND原则、纠纷解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因素。
集微网注意到,原告OPPO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的诉求中,请求法院不仅针对夏普的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同时也请求法院针对夏普的WiFi标准必要专利裁定包括全球许可费率在内的合理的许可条件。如果最终法院做出相关判决,这将是全球首例对WiFi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做出裁判的案件。
全球费率是全球司法热点,目前只有英国法院在UP诉华为公司的案件中裁定了全球费率,这表明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中国法院的大胆尝试。在面对全球众多专利权人收取高额专利费和诉讼威胁的情况下,也体现了OPPO知识产权团队处理专利诉讼案件的极高专业性和对全球司法热点的敏感性,敢于利用当前司法热点在法院中进行案件尝试,树立了强硬应对专利权人不合理收取专利费的形象,保证公司的长远商业利益。
01 夏普 VS OPPO
夏普与OPPO的专利许可纠纷肇始于今年1月30日,其时,夏普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OPPO日本公司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相关的WLAN专利,并要求法院发布针对OPPO日本公司的临时禁止令。
OPPO旋即以强硬态度反击夏普的专利诉讼,于2月底在日本东京反诉夏普侵犯其闪充技术专利,同时向深圳中院起诉夏普违反FRAND原则。根据此次公开的裁决,OPPO公司在2月底向深圳中级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拖延谈判进程、拖延保密协议的签署、未按交易习惯向原告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隐瞒其曾经做过FRAND声明、未经充分协商单方面发起诉讼突袭、以侵权诉讼禁令为威胁逼迫原告接受其单方面制定的许可条件、过高定价等行为,原告保留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两被告其他FRAND义务或者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追诉的权利;二、请求人民法院就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拥有并有权作出许可WiFi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以及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针对原告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费率;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FRAND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今年的3月6日至9日,夏普以其几项LTE专利被侵权为由,再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两起针对OPPO日本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并于3月6日,在德国慕尼黑一区法院和德国曼海姆地方法院对OPP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4月7日,夏普进一步扩大“战火”,在中国台湾地区对OPP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一项LTE无线通信技术。
OPPO公司于2020年2月底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Sharp提起的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全球费率,深圳法院在2020年10月正式裁定具备全球费率管辖权,体现了中国法院紧跟全球司法热点,保障产业利益的决心。
02 夏普大批关键专利被无效,OPPO掌握绝对优势
在和夏普的全球专利诉讼期间,OPPO持续对包括涉诉专利国内同族在内的多个夏普中国专利提出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查询结果显示,截至12月21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对其中17件无效申请做出决定,夏普12件中国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2件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其中包括夏普在海外起诉OPPO所用专利的中国同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复审委官方网站
如上表中CN200880007719.0、CN200910170746.6、CN200910170747.0、CN201210382871.5等4件专利为同一专利族,与德国涉诉专利EP676皆为同族,而CN200980130199.7是夏普在德国起诉OPPO所使用的EP896专利的中国同族。
专利族是具有共同优先权的一组关联专利文献,一件专利被某国认定无效,很可能该专利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也无效,相关案例历来不乏。2013年6月,美国某公司以中国某企业侵犯其两件专利权为由在美国提起“337调查”申请。该中国企业旋即对涉案专利的中国同族专利提起无效申请,并最终取得2件专利全部无效的战果。该无效决定对该企业在美国应对337调查起到决定性作用,最终促使337调查认定该企业未侵权。
截止目前,夏普在东京地方法院和德国法院起诉OPPO所用专利的中国同族专利大部分都被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这样的无效结果无疑将影响东京地方法院和德国法院对该案的侵权判断或者无效决定。
而如今,随着深圳中院驳回夏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首次确认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且集微网有理由相信,如果OPPO和夏普在深中院的诉讼走到结案阶段,法院将很有可能裁定一个涉及夏普全部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费率,可以说,在夏普和OPPO的这场涉及日本、德国、台湾和中国全球领域的专利战争中,OPPO已经占据上风,牢牢的掌握着绝对优势,体现了OPPO知识产权团队极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案件处理的专业性,这样的全球诉讼,以前还只是发生在华为和中兴等大型公司身上。
03 全球各国法院争夺标准必要专利案件话语权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日益频繁,贸易的充分全球化和专利保护的地域性之间的矛盾正在日益凸显,考虑到全球性专利诉讼的复杂程序和高昂成本,不少诉讼当事人和法院都倾向于由一地法院裁定全球费率,提高专利诉讼整体效率。然而,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语境下,通常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究竟该由哪个法院裁定全球费率目前已经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
在此次深圳中院对OPPO诉夏普案的管辖权裁定之前,今年8月底,英国最高法院在对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和Conversant诉华为、中兴案做出终审判决时,便裁定了Unwired Planet与华为的全球许可费率,并发布了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尽管华为产品在英国销量占其全球销量份额仅1%,但在判决文书中,英国法院认为,根据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该标准组织的参与者达成了合同关系,这赋予英国法院管辖权以裁定此案涉案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这一做法引起业界轩然大波。一方面,英国法院并未论证为什么是英国而非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平行法院裁定Unwired Planet与华为案的全球费率进行论述。另一方面,英国法院通过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而认定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方式,此前并无先例,且业界对此颇有争议。当时便有外媒认为英国法院此举有长臂管辖之嫌。
与英国法院的做法相比,此次深圳中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提出了查明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情况的便利性和直接性问题,更具有实践意义,或可为今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费率裁定树立新的范式。通过对全球费率享有管辖权的“首裁”,也为中国法院树立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重要司法区域的地位“添砖加瓦”,同时也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向世界展示中国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的态度。而包括华为、小米、OPPO和Vivo在内的中国几大智能手机厂商,近年来也饱受高额、不合理专利许可费、专利诉讼“胁迫”之苦,因此深圳中院在中国裁定全球费率也有帮助智能手机厂商和专利权人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
当然,OPPO诉夏普案远未结束,深圳中院后续可能会对涉诉专利的全球费率做出裁定,在此过程中,法院对如何裁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问题的探索,值得业界高度关注。
04 违反FRAND原则之诉
除了管辖权问题外,深圳中院关于是否应当驳回OPPO诉夏普违反FRAND义务侵权纠纷案的论述,同样具有建设意义。
本案中,OPPO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夏普及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拖延谈判进程、拖延保密协议的签署、未按交易习惯向原告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隐瞒其曾经做过FRAND声明、未经充分协商单方面发起诉讼突袭、以侵权诉讼禁令为威胁逼迫原告接受其单方面制定的许可条件、过高定价等行为,原告保留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两被告其他FRAND义务或者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追诉的权利。而夏普则主张:裁定驳回两原告(OPPO)诉两被告违反FRAND义务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的起诉。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夏普公司作为IEEE标准协会和ETSI标准协会的会员,其在相关标准组织做出FRAND/RAND 声明时,潜在的被许可人即因此产生信赖利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义务按照FRAND/RAND 声明的内容与被许可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这种义务应当被视为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基于谈判双方实际接触和磋商关系以及对FRAND/RAND声明的特殊信赖关系,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RAND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造成经济损失时,原告可以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事实上,早在夏普在海外起诉OPPO之时,集微网记者就曾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夏普此前确实在跟国内多家厂商进行谈判,但均处于谈判初期,有些厂商连NDA(保密协议)都还没有签订,在此情况下,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夏普突然起诉,有滥用专利权之嫌,明显与FRAND谈判原则不符。
OPPO公司果断发起诉讼行为,既是其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为不妥协的态度表达,强硬应对知识产权不合理收费,更是站在国内科技企业的立场,维护专利实施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政策和市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日俱增。政策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市场层面,科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不少企业都能有意识地构筑知识产权“防火墙”,展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但由于基础薄弱,数年之功终究难以与海外企业数十乃至上百年的积累相抗衡,这就让国内企业在与海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表现出底气不足、应对能力不强等情形。OPPO作为全球化企业的代表之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卓有成效,近年来在重要领域专利持续积累,目标清晰,特别是在5G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近年来已经成为国内知识产权实力领军企业之一,凭借自身专利实力及专业的诉讼应对能力,已经能够从容应对来自海外的专利诉讼。在夏普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面前,强硬地与之对簿公堂,无疑是为国内企业树立了典范,也为行业树立了非常好的前沿司法判例,为后续类似争端提供了案例指导。
05 OPPO: 厚积薄发的知识产权实力
鲁迅先生曾言:“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有了路。”纵观国内外司法实践,行业惯例往往是由一个个典型案例开创并奠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是近年来国内外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诉讼,也是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难点课题,国内外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都尚在探索阶段,尚未完全成熟。在此情况下,头部企业对相关司法问题的诉讼,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例如,著名的华为诉InterDigital案。2011年,华为在深圳对InterDigital提起两起诉讼,分别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华为按照0.019%的授权费率向Interdigital支付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该案对中国市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裁定提供基准,不仅对国内法院裁定类似案例有参考价值,对国外法院综合裁定全球费率也有参考意义。在前述英国法院判决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时,就曾引用到此案例。
当然,类似经典案例并不常见,且多出现于原被告双方影响力巨大的案件中。一方面,头部企业知识产权团队实力强,应对专利诉讼能力强,且在全球范围内面临更多诉讼挑战,所以在申请、辩护等过程中才可能触及前沿司法领域;另一方面,头部企业全球知识产权积累丰厚,一旦互相之间发生诉讼,往往呈现出地域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征,更易引起各方关注。
过去数年中,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往往与华为有关,便是源于华为领先于行业的知识产权实力。
此次,深圳中院裁定OPPO诉夏普案管辖权问题,开国内法院裁定全球费率之先河。随着案件继续审理,有较大可能成为影响整个手机行业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经典案例。这固然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突破,也侧面凸显了OPPO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毫无疑问,如华为一般,OPPO知识产权部门正在成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和许可领域的先行者。这一方面是OPPO在近年来的全球化发展中,积累了足够的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其知识产权团队厚积薄发的结果。
作为全球智能手机头部企业的OPPO,在和夏普的专利诉讼对抗中,这种知识产权方面的厚积薄发表现的淋漓尽致,无论是对夏普大批关键专利的无效诉讼取得的优异战绩,还是在深圳中院FRAND之诉中可圈可点的表现,均体现了OPPO最近几年在知识产权领域积累的实力和影响力。今年,OPPO更是在荷兰法院击败了老牌专利运营公司Sisvel,在和Sisvel的全球专利对抗中占得先机。在今年九月,又在与西班牙天线公司Fractus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中取得胜诉,将Frautas涉诉的全部专利无效,避免了向Frautas公司的巨额赔偿的风险。
除了在诉讼方面的表现,近期OPPO在知识产权其他方面的表现也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全球知名知识产权媒体IAM Media经评选公布2020年全球知识产权交易领导者Top 40榜,OPPO也名列其中。该榜单是IAM Media打造的年度明星榜单,用以表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参与者们在知识产权流通和价值创造方面的贡献。IAM Media提到,过去一年OPPO在专利收购上持续发力,除了无线通信技术之外,还持续关注其他领域。从近期OPPO与韩国XRIS实验室达成的专利收购交易来看,OPPO正在市场上寻求视频领域的专利资产。同时,由OPPO知识产权高级总监冯英所带领的团队已迈出专利货币化的第一步,通过积极收购标准必要专利,加入Avanci专利授权平台,从而使OPPO成为向物联网企业收取许可费的许可人之一。
OPPO过去几年在专利收购上非常活跃,从收购的专利技术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通信标准和视频标准上,也有影响和充电相关技术,更重要的是,通过专利收购等方式,OPPO已经在重要的技术领域上构建起自己雄厚的知识产权壁垒,通过收购完善自身的专利池,增加对抗和谈判能力。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10日,OPPO全球专利申请量超过56000件,全球授权数量超过23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超过50000件,发明专利申请在所有专利申请中占比90%。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 2019 年国际专利条约(PCT) 申请数量排行榜,OPPO全球排名第五。其中,OPPO 5G通信标准专利持续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布局, OPPO共完成3300+族全球专利申请,并在ETSI宣称1000+族5G标准专利。OPPO在3GPP提交标准文稿数量累计超3000件,排名前列。据日本领先研究机构 NGB Corporation 发布2020 年全球5G 专利家族宣称数量报告,OPPO 全球排名前十。
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重要载体和关键质量,OPPO在知识产权领域实力的彰显,已经让更多消费者看到这家公司的创新实力和全球化能力。在手机厂商之间竞争趋于白热化的今天,这样的实力和能力相信会让OPPO走得更久、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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