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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开庭审理“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0-12-17 来源:知产力微信 作者: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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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民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由于此前奇虎公司与江民公司曾因GUI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而对峙法庭,并被多家媒体报道为“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因此,此次有关该民事案件涉案专利的无效行政纠纷案备受业界关注。

背景:“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的来龙去脉

GUI是“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英文缩写,指的是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用户与机器交互的界面,使用户可以通过窗口、菜单、案件、手势等模拟现实环境下的交互方式来进行操作。GUI专利则是指带有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

2014年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对GUI的专利保护,直到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作出修改后,GUI才被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据了解,在新审查指南实施当天,就有超过1400件涉及GUI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这无疑表明GUI的重要性和企业对于GUI设计的强烈保护意愿。

GUI得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无疑使得带有图形用户界面、强调用户体验的相关产品生产商更有热情去创作、创造。但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一审判决,给GUI专利的保护问题再次提出新的问题。

该案中,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认为江民公司的一款软件产品“江民优化专家”直接侵犯了其ZL201430329167.3“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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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5月3日受理了该案,并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表示,在针对该新类型外观设计并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该案的审理仍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电脑”对于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构成侵权。由于被控侵权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范畴,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所以即便被诉侵权软件的用户界面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相近似,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判定江民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

这份一审判决出炉后,引起了业界热议。该判决完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而作出,并不存在任何逻辑和法律适用问题。但有观点认为裁判结果实际上大大限制了GUI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暴露出了目前我国关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和不足。
2020年10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通过,有分析人士认为,新专利法中第二条第四款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规定,也适应了汽车、计算机等产品外观较为成熟的领域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产业发展需求。

奇虎专利遭无效,竟因360安全卫士已公开


就在被起诉侵权后不久,2016年8月8日,江民公司就涉案专利ZL201430329167.3“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还有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另一件同名专利(ZL201430324283.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不久,有关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也出炉了。2018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涉案专利ZL201430329167.3以及另一件专利ZL201430324283.6作出了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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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涉案专利与江民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所示现有设计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不具备新颖性。
而江民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是一个经公证的卡饭论坛帖子,这篇发表于2014年8月19日的帖子中,含有奇虎公司自己的“360安全卫士10.0”版本软件的下载链接,而恰恰是其自己这款软件的运行用户界面,成了自己名下GUI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现有设计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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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公司、奇智公司随后针对复审委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两份一审判决,认定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在一审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证据1(即前述卡饭论坛帖子)中所述“360安全卫士10.0”软件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是否属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进行了分析,认为证据1中所述“360安全卫士10.0”软件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处于能够为公众得知的状态,且其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时间,故属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表示,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体验用户对在卡饭论坛帖子下载的“360安全卫士10.0”软件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因此所述下载软件的公开不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情形。

涉案专利无效案二审开庭:规避密码解压并非常规操作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继而上诉。2020年12月14日,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据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页面显示,该案开庭视频获得了社会各界超过2000次的播放。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在上诉中,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上诉请求,或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诉讼费。
焦点一:证据1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现有设计?
据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在庭审中称,该案证据1(即卡饭论坛帖子)中的“360安全卫士10.0”软件为当时内测版本,同一个帖子下面有网友表示需要体验码,等级不够,发帖网友表示可以用7-zip破解,之后则有网友询问如何破解。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认为,软件内测过程中,只有作出保密承诺的极个别的人才有机会获得体验码,这表明该帖子不足以披露涉案外观设计。江民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避开了体验码的环节,通过7-zip破解的行为,且得到的软件遭到拆解、功能遭到了很大破坏,并不是常规操作。原审法院关于涉案自解压软件密码保护被故意规避是正常解压操作而非破解的认定有误。
此外,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涉案自解压软件能够被2016年版本7-zip软件破解,即推定可以被2014年版本7-zip软件破解的认定有误;原审法院采信通过非法破解行为所获取的证据,违反证据采信规则,不应作为原审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体验用户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认为,原审法院确定所述软件是否为保密软件、通过7-zip软件解压缩安装所述下载软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均不影响现有设计的认定,该认定有误。所述软件为保密软件,属于未公开信息在有限范围内的获知,并不等于该信息的公开,其包含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或设计。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表示,社会公众通过7-zip软件解压后安装所述下载软件,属于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权利人保密意愿的获知,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江民公司则认为,通过解压后运行是常规操作,不是破解,7-zip是常规的解压缩软件,该案中使用的7-zip软件并未经过篡改,且使用奇虎公司自己的360压缩软件也可以实现。同时,体验码虽然是密码,但不代表软件本身要保密使用,可以公开使用;不认可申请体验码须承诺保密,且该软件是试用软件,标明了是Beta版,供用户体验,并非内测。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反驳称,通用软件也可以用来做非法的事情,7-zip解压的操作方式作用于exe格式文件,而exe文件并非7-zip软件官方认可的操作格式,没有人会在正常情况下将exe文件用压缩软件进行解压缩来安装使用,该行为本身就不是常规操作。关键问题在于绕开了体验码,该事实是无法掩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破解”的认知有误,破解只是一种思路,解压缩软件是常用破解工具。且强行解压不能称为安装。WinRAR、WinZip均不能实现这种解压,360压缩软件之所以可以是因为内置了7-zip的引擎。
焦点二:该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4条第3项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适用有误。因为该案中所披露7-zip破解方法的发帖人,并非经合法手段获知进行对外扩散,而是按照类似于间谍活动的非法活动传播破解方法,所以对于是否有保密义务没有关联。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在庭审中称,首先,公开的主体并非他人为遵守明示或默示保密的契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的公开,但该案公开的是一种破解方法,类似于他人用威胁、欺诈或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申请人处获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进行的公开。该案中的公开本身未公开涉案外观设计,即使认为两者组合构成公开,也是违反申请人本意的非法公开,尤其是公开的主体并非合法获知涉案外观设计,因此即使没有保密义务,也应适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其次,关于保密义务在奇虎公司网站上所以不予置信的认定,属于割裂理解。体验码是密码,设置密码是为了控制传播范围,直接印证了之后申请体验码再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做法。因此,所谓“公开”并非合法获知后的公开,不需要考虑是否具有保密义务。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也能证明自己对体验码申请者施加了保密义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民公司认为,该案所谓“威胁欺诈手段”举证责任在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且未曾被证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主张公开的不是该案外观设计,更不能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知产力将对“国内GUI专利侵权第一案”及其衍生的行政纠纷案件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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