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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发布时间:2020-12-07 来源:21财经 作者:张雅婷,闫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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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首例短视频模版著作权案背后:有模版师年入百万,或涉平台不正当竞争》

近日,抖音推出的视频剪辑工具剪映APP在某平台发现一条与自己相同的短视频模板,遂以侵权为由将某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法院。

这起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日前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由于当前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著作权成为争议焦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抖音诉百度旗下伙拍短视频以及快手诉广州华多科技旗下补刀小视频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

就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方面的说法,只要有 ‘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因为短视频本身时间短,创作空间小,如果再为其设置较高的保护门槛,大量的短视频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上述两个法院对于短视频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判断标准在于,有一个最低标准的独创性,即只需体现一定的个性化、差异化,而这种认定标准也得到了业界较为广泛的认同。”

短视频的法律权利,11月11日发布的新《著作权法》也已作出回应。

首先,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补充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条款,为新形式作品给予了认定空间。

其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业内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将以连续画面作为表现形式的作品统一命名为视听作品,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法律保护。

依据上述修改的条例,短视频模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需要判断其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表达,比如完整表达一段情感、一个观点等,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徐新明表示,如果短视频模板符合独创性认定标准,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标准,即与短视频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在答辩中提及,涉案短视频模版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没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当前,尚无短视频模板独创性认定标准。徐新明认为,可参考上述短视频的司法判例,即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即便短视频模板使用了公有领域的元素、时长较短,但是,如果创作者对于特定元素的选择、编排、组合等融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再结合特定的音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表达,便有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即使被诉侵权短视频的人物被更换,但如果被告发布的短视频与原告的短视频模板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话,则同样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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