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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0年8月17日,在Tiffany & Co.诉Costco
Wholesale Corp.案(No.
17-2798)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简易判决,并将该案发还重新审理。此前地区法院的简易判决认定,好市多应当为故意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蒂芙尼提起诉讼,声称好市多在其无商标钻石订婚戒指旁边的珠宝柜台的销售点标识上使用“Tiffany”一词,构成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好市多辩称,其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是合理使用,因为它在描述性意义上使用了“蒂芙尼”一词来指代特定的六爪镶嵌独粒钻石戒指。在对损害赔偿进行审判后,陪审团裁定赔偿37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赔偿和825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地区法院将利润损失乘上三倍至1,110万美元,再加上判决前利息,确定了总计2,1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地区法院还另外支持了59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请求。
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好市多对三个有争议的混淆可能性因素提出了一个应审理的事实问题,这三个因素是:实际的混淆、好市多的恶意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第二巡回法院的结论基于“好市多的证据证明了‘Tiffany’是一个广为人知的词语,表示一种特殊的镶嵌设计风格”,以及,好市多的证据和第二巡回法院的先前判决认定,“钻石订婚戒指的购买者会自学而成为有辨识能力的顾客。”据此,法院认定,蒂芙尼未能从法律问题上证明实际的消费者混淆,因此法院确定“一个理性陪审团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好市多公司无意误导其顾客,且带有‘Tiffany’字样的标识是善意尝试与顾客沟通其所售特定戒指镶嵌风格的产物”。此外,陪审员可以认定,“区分”好市多的顾客将能够辨别蒂芙尼“与好市多的钻石订婚戒指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巡回法院也撤销了关于假冒主张的判决意见,因为该主张基于商标侵权认定,法院并进一步指出:“当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等同的词语、却不是作为商标使用时,对商标假冒行为施加责任可能是不合适的。”
最后,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好市多在其合理使用抗辩中提出了一个应审理的问题,法院建议“在同一产品类别中,一个单词既是来源标识又是描述性词语,这并无不妥。”
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为原告和被告提供了简易判决阶段证据方面的指导,并澄清了商标侵权和假冒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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